【前沿】互联网时代下社交媒体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admin 2017-05-27 18:04:33 导读

导读 : 【前沿】互联网时代下社交媒体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基于对美国系列判例的整理和分析 李亘 经济法博士 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法学院访问学者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社...

【前沿】互联网时代下社交媒体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基于对美国系列判例的整理和分析

  

【前沿】互联网时代下社交媒体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前沿】互联网时代下社交媒体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李亘

  经济法博士

  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法学院访问学者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社交媒体在互联网的沃土上同样取得了蓬勃的发展,展现出惊人的生命力和扩散性。继私人领域之后,社交媒体在商用领域同样获得了蓬勃的发展。如今,几乎在每个企业在的品牌宣传、业务推广乃至员工招募中都可以到社交媒体的身影。除了企业在商业领域大量使用社交媒体外,大量的劳动者也开始利用社交媒体来在进行求职、职业规划以及拓展人际关系等商务活动。

  如何预先得知社交媒体的兴起将对劳动关系带来的影响,进而帮助我国提前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笔者通过对近年来美国相关司法判例的梳理,总结出社交媒体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劳动者忠实义务,商业秘密保护以及竞业禁止三个方面。

  社交媒体对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影响

  案情简介

  在加州巡回法院审理的Jessica Martinez v. Happy Tony Café案中,Happy Tony Café(以下简称"Tony")是加州一家牛排馆,在当地有着良好的声誉,而Jessica则是一名在Tony餐馆工作多年的厨师。长期以来Jessica与餐厅的老板不和,并且经常在同事间对老板出言不逊。但由于Jessica精湛的厨艺受到顾客的一致好评,虽然该餐厅的老板明知Jessica的行为,但多年来也一直与Jessica保持了劳动关系并未追究。直到Jessica注册了Facebook的账户之后,一次与老板发生争吵后,Jessica在自己的Facebook上发表了"Tony的老板如此的卑鄙,不知道为什么还有人愿意来这里就餐?"的评论,并被大量Facebook上的用户的点评和转载,最终这则评论被餐厅的老板所发现。于是该餐厅的老板便以Jessica违反劳动者忠实义务为由将其开除。Jessica认为餐厅属于非法解雇,便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Jessica声称她在Facebook上发表的言论,她在过去工作的十年中经常在餐厅中说起,餐厅并没有提出异议,说明餐厅已经默许了自己的行为,因而餐厅不能单独认定她这次的行为就违反了忠实义务而解雇自己。但Tony餐厅的老板辩称,Jessica这次的行为并不同于以往的抱怨行为,这次的抱怨行为由于发生在Facebook上,从而发表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对于一个在当地有声望的餐厅而言,所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和损失是巨大的,因而Jessica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以往抱怨行为的程度,违反了其作为餐厅员工的忠实义务。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Jessica在Facebook上发表的言论与平时其在餐厅中向其他员工抱怨的言论并无区别。但由于在Facebook上发表言论与在厨房发表言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截然不同的,后者将对餐厅造成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因而Jessica的行为对餐厅造成的损失已经构成了对餐厅实质性损害,最终认定Jessica的行为违反了员工的忠实义务,驳回了Jessica的诉求。

  分析建议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本案的焦点在于:同样是抱怨行为Jessica在社交媒体上的抱怨行为和之前的抱怨行为是否存在区别?如果有区别,那么为何之前的抱怨行为未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而唯独在社交媒体上的行为构成?

  在劳动关系中,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强烈的人身隶属关系。但只有当劳动者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动摇了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的根基时,法院才会认定劳动者违反了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可以说,劳动者的忠实义务是存在一定边界的,而这边界便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损害程度。

  那么由此便可以得知,由于Jessica之前的抱怨行为一直发生于餐厅的工作场所,其言论覆盖的人群仅是餐厅的工作人员,因此这种行为并未影响到餐厅的名誉,虽然有所损害但极其轻微,因此并不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而之后Jessica在社交媒体上的抱怨行为,则由于社交媒体信息扩散度高和社会影响面大的特点,使得其抱怨言论的覆盖人群由餐厅内的工作人员而迅速扩散及社会上的大量人群,从而给餐厅的名誉和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而构成了对忠实义务的违反。由此可以看出,社交媒体的兴起已然对劳动者以往的行为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劳动者必须以较之以往更为谨慎的态度,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与雇主有关的言论。

  社交媒体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影响

  案情简介

  在美国纽约东区法院审理的Sasqua Group, Inc. v. Courtney案中,原告Sasqua(下文简称"SAS")集团是一个长期专注在金融行业为企业招募员工的高级猎头咨询公司。经过SAS多年在金融服务行业的苦心经营,SAS成功建立以一个自己独有的客户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包含了大量金融行业优秀人才的联系方式、私人信息、招聘偏好、之前合作过的客户记录、简历等等信息。在SAS看来,这是极度机密的商业信息,为此SAS还特地安排了专业的电脑技术人员对这个数据库进行维护。

  被告Lori Courtney(下文称"Courtney")是在SAS公司招聘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在SAS工作多年后,Courtney决定辞职前去纽约开办一家自己的猎头咨询公司。SAS公司同意了Courtney的辞职申请,并随后通知公司的电脑技术人员停止了Courtney对该数据库的访问权限。然而在Courtney辞职后的几周内,SAS相继接到大量客户表示停止与SAS合作的通知。经SAS调查发现,Courtney在辞职后利用了之前在公司工作时留存的客户名单与客户联系,并最终导致这些客户决定停止与SAS合作,转而与Courtney在纽约开办的新公司合作。于是,SAS立即以公司的客户名单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机密信息乃公司商业秘密,Courtney在离职后仍非法使用公司客户信息与客户进行联系的行为属于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为由,向纽约东区法院起诉,并要求法院立即禁止Courtney继续使用公司的客户联系信息。

  然而在庭审中,Courtney却辩称SAS的客户名单并不属于商业秘密,理由在于其认为在SAS所服务的金融行业中,任何人都可以通过LinkedIn和Facebook等社交媒体取得他所联系的那些客户的联系方式。不仅如此,在听证中Courtney还当庭用社交媒体软件验证了金融行业中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以及联系方式确实能够在社交媒体上搜索到,甚至连这些专业人员的简历、职业岗位以及雇佣经历等都可在社交媒体上查到。最终法院认为,尽管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客户名单可以被当做商业秘密保护。但由于Courtney已经证明SAS所称的客户名单中包含的信息确实能够通过社交媒体予以查询,因而也就不能再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于是最终判定Courtney的行为并未侵犯SAS公司的商业秘密,驳回了SAS的诉讼请求。

  分析建议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SAS公司的客户名单在"价值性"和"保密性"这两个特点上均没有疑问。案件的焦点在于,客户名单是否具有"秘密性"的特征。对此,原告SAS公司主张公司客户名单中的内容并不能从公众渠道获取,因为具有秘密性。然而,被告Courtney却认为客户名单中的内容并非不能从公众渠道获悉,而是可以通过社交媒体的搜索轻易获得。Courtney进而通过在庭审中现场操作的方式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因此,可以说正是由于社交媒体的出现,导致了SAS公司客户名单秘密性的丧失。那么为何会社交媒体会导致客户名单秘密性的丧失呢?

  原因在于,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大量的企业和劳动者开始在商务领域大量使用社交媒体。由于社交媒体自带的信息存储和检索功能,只要企业的客户注册了社交媒体的账户,那么这些客户的联系方式和信息自然就会留存在社交媒体的数据库中。此时,当企业员工通过社交媒体拓展业务或者联系客户后,社交媒体就会自动记录下该客户与企业在社交平台上互动情况。而该社交媒体的其他用户则能够在社交平台上查询这些互动详情,进而检索到这些客户的联系方式、个人简历、职位等信息。例如在LinkedIn网上,企业联系其客户的典型方式就是通过员工给客户发送朋友邀请。而如果客户接受的话,那么该客户与该员工之间自然就会成为公开的电子好友。并且这种好友关系,LinkedIn网的其他用户都可以看见,并进而查看该客户的联系方式。此时,如果该公司再声称该客户的联系信息属于自己的商业秘密的话,无疑将受到质疑。

  综上,社交媒体的兴起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产生了巨大冲击。企业要想继续保障自身商业秘密的安全,必须针对社交媒体的兴起做出积极的应对。

  社交媒体对竞业禁止的影响

  案情简介

  在Marry Linda v. Schultz.18案中,Marry Linda (以下简称"Linda")是一家华盛顿特区著名的房产中介公司,而Schultz则是Linda市场调研部的一名员工。在Schultz入职时,Linda便与Schultz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协议规定:"Schultz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在特区范围内从事与房产中介行业相关工作。"此后,Schultz一直在Linda市场调研部门负责对当前市场上房产分布、价格等信息进行收集以及对房产未来升值前景作出预测。在此期间,Schultz自己创建了一个私人博客,并在博客中定期发布一些自己对不同地区房屋的房价以及未来价格走向的预测,并根据不同房屋的价格、地理位置、周边环境等因素做出房屋推荐度的排名。由于Schultz在Linda的工作便利以及自身较高的专业水平,使得Schultz在博客中对于当地房屋的专业分析往往十分准确,渐渐越来越多当地准备购房或者卖房的人群,开始关注Schultz的私人博客,并将其中对房屋的推荐列表作为房屋买卖中的主要参照。虽然对此Linda公司早已知情,但由于Schultz的行为并未干涉其工作,并经常对Linda公司销售的房屋在博客中进行推荐,因此Linda公司一直未对此进行干涉。

  此后由于Schultz公司政策调整,Linda从公司离职。由于受到竞业禁止的限制,Schultz在离职后从事了与房产销售无关的室内装潢工作。但与此同时,Schultz的私人博客并未停止更新,并且依然受到大量人群的关注。此时其他房产公司开始联系Schultz,表示愿以支付Schultz相应报酬的方式,要求其在博客中对自己的公司所出售的房屋进行推荐。之后Schultz便开始在自己的博客中,对这些房屋做出了好评,而这对Linda的业务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于是,Linda便以Schultz帮助其他公司从事竞争性业务,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将其诉之法院。

  庭审中,Linda声称Schultz的利用博客对其他公司销售房屋推荐的行为已经对公司的业务产生了竞争性影响,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而Schultz则辩称,自己在离职后已经按照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并未在房产中介行业工作,而是从事室内装潢的工作。至于自己的博客的推荐行为,属于自己私人生活并非工作,Linda公司并无权干涉。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Schultz发布博客的行为确实对Linda公司产生了竞争性的影响,但其并非工作。根据第一修正案,Schultz?的行为属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应受到保护。并且Linda公司对于Schultz私人博客的行为早已知情,应当预见到其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因此?最终判定Schultz的行为,并未违反竞业禁止协议,驳回了Linda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建议

  本案中Linda公司与员工Schultz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显然属于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协议,通过要求Schultz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工作的方式,来保护公司的利益。在以往正常情况下,这种协议能够对限制离职员工的竞业行为起到良好的效果。然而在本案中,却并非如此。究其原因在于,社交媒体的出现,基于其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消息发布的便捷性,为离职劳动者提供了一种工作形式以外从事原本职行业的方式。显然这种情况,是以往的竞业禁止协议所未能涉及的。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其纷繁复杂的社交功能使得员工的竞争性行为变得愈发的隐蔽化与多样化。如若企业不对针对此种现状做出积极的应对,那么可以预见的是,竞业禁止协议将无法再对员工的竞争性行为做出有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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