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李舒瑜)实施了20余年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废止,这也意味着,此前备受争议的房屋租赁强制备案制将终结。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于1992年起实施,期间经过1997年、2002年、2004年、2013年四次修正。其中,最后一次修正中,饱受诟病的房屋租赁管理费正式“寿终正寝”。
同样备受争议的还有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根据条例,房屋租赁关系设立起,当事人应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否则将处以租金总额20%的罚款。据介绍,设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一是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掌握房屋租赁情况,发布房屋租赁价格;二是依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了解掌握房屋租住人员信息,特别是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加强对非深户籍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三是依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代征房屋租赁相关税款。不过,因为办理程序复杂,兼之要避税,鲜有市民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强制备案制基本形同虚设。去年的市两会上,许多市人大代表就房屋租赁强制备案制提出异议,认为这一制度与国家当前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改革精神不符。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房屋租赁属于民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依法自主决定、自担风险、市场调节,无需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而且,当前关于房屋租赁情况、发布房屋租赁价格和信息等可以由统计部门通过统计方法予以解决。关于房屋租住人员的信息、服务和管理等事项,可以通过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中的居住登记制度实现。因此,《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已完成历史使命,建议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