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论坛】标准必要专利:护航智能终端行业发展

admin 2017-04-27 05:28:44 导读

导读 : 近年来,全球智能终端产业发展迅速,市场竞争已从价格战逐渐转为知识产权的竞争,由此也引发层出不穷的知识产权争议,尤其是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知识产权纠纷备受业界关注。 ...

  近年来,全球智能终端产业发展迅速,市场竞争已从价格战逐渐转为知识产权的竞争,由此也引发层出不穷的知识产权争议,尤其是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知识产权纠纷备受业界关注。

  4月21日,2017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之第三分论坛“智能终端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上,来自政府部门、法院、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多名专家,围绕智能终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原则(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及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等多个前沿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为促进智能终端产业发展献计献策。

  讨论多个前沿话题

  作为我国通信领域的领先企业之一,大唐电信集团已拥有智能终端产业发展的全产业链。对于智能终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大唐电信科技股份公司总裁李永华颇有感触。在他看来,国内智能终端领域需要注意多个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方面,专利格局分散,合作风险频发。而通信和其它领域的跨界融合,又增加了专利复杂程度,如果处理不妥,非常容易发生纠纷。另一方面,智能终端领域涉及的产业链条很长且涉及的相关主体较多,但由于专利运营经验和运营能力不一,不少从业者甚至是专利权人用一刀切式的“交叉许可”思维来解决相关问题。在复杂的技术环境中,这种一刀切式的思维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有可能产生专利纠纷隐患。

  对于李永华的观点,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表示认同。他在梳理多起影响重大的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权案件时指出,现实中,正在出现标准实施者策略性地利用FRAND原则、反向“劫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现象,即“FRAND劫持”现象。这主要表现在:首先,标准实施者以FRAND原则为借口,在实施标准必要专利的同时,恶意拖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谈判时间;其次,标准实施者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未告知其许可给其他所有被许可人许可费率,因而致使其无法判断标准专利权人是否违背FRAND原则为由,主动向法院起诉,控告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权,以达到支付最少许可使用费率的目的等。

  在司法层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焦彦表示,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我国现行法律规范首次就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以及许可条件考量因素等作出规定。该条款解决了侵犯标准必要专利是否可以判令停止侵权的问题,即否定了明示标准专利存在默示许可问题,也规定了人民法院不予颁发禁令的条件,即在专利实施许可条件谈判中专利权人存在明显过错和标准实施人(被控侵权人)无明显过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但他同时认为,由于司法解释规范的内容有限,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比如,第二十四条未涉及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也未解决未被“采标”进入我国的国际性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制定的通信标准必要专利问题。

  论坛上,美国高通公司高级法务总监Robert Giles(罗伯特·吉尔斯)就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经常涉及许可规则和赔偿等问题,尤其是经常涉及到的最小销售单元概念发表演讲。罗伯特·吉尔斯介绍,最小销售单元概念最早源自康奈尔大学诉惠普公司专利侵权一案,该案法官提出最小部件组合的说法,且应当以这个作为基数来计算许可费或者损害赔偿。最小销售单元赔偿规则提出来以后,引起一些争议。比如,不少观点认为,在适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时候,并不是所有赔偿的计算方法都应该采用这种模式,因为该模式可能与现有模式冲突或者没有顾及到其他模式更周全的地方。其中一个原因跟技术的复杂性有关。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在一些专利组合中,一些专利涉及芯片,一些专利涉及其他产品,还有的专利涉及芯片和芯片之间的配合和衔接等。在此类纠纷中,如果要对每个部件都进行讨论,是非常困难的。

  构建良好产业生态

  论坛上,与会专家还就如何避免专利纠纷,如何妥善处理标准与专利之间冲突以及如何构建良好的产业生态等,进行了热烈讨论。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一处处长张永华表示,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将影响创新,也将影响标准专利权人参与标准制定的积极性;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的行使不受任何约束,标准制定和实施的效率都将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公众利益。因此,专利权和标准之间的冲突和协调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利益平衡。具体来说,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其将先进适用的技术纳入标准的积极性,也要保障标准使用者的合理利益,以保障标准实施的效率,进而保护公众利益。

  张永华建议,要预防纠纷的发生,需增加标准制定及其实施过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另外,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不披露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的,视为其许可该标准的实施者使用其专利技术。许可使用费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在如何防范和规制“FRAND劫持”上,李扬建议,应充分发挥法律中的“诚信原则”的作用,要求标准实施者在诚信基础上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就许可使用费率进行磋商。如果有证据证明,标准实施者以FRAND原则为借口,故意拖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率谈判时间,或者以提起诉讼迫使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没有正当理由降低许可使用费率的,甚至毫无谈判诚意的,应当允许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行使禁令请求权等。(知识产权报 记者 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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