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层出租房需设逃生软梯

admin 2016-04-29 18:05:47 导读

导读 : 三层出租房需设逃生软梯...

由于出租房消防安全条件差、管理薄弱,2014年,浙江省杭州市出租房火灾共占全市火灾总数的46%。同时,,“群租房”带来的违法建设问题及治安、环境卫生等安全隐患,已成为城市发展进程中的“顽疾”,市民对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特别是治理“群租房”的呼声一直不断。

今年,《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被列入立法计划,并于日前审议通过,对市民关心的“群租房”的界定、出租房的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义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出租居住房屋应以一间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单位,不得分割搭建后出租。出租人或承租人不能改变房屋内部结构,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储藏室、地下室的非居住空间,不能出租供人员居住。

另外,出租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能超过两人。出租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的,出租居室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的,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

规定明确,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出租居住房屋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应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并在各层外窗对应处设置启用装置。如不具备设置逃生软梯条件,三层以上设有外窗的居室应当设置逃生绳。

出租居住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房屋的外窗不应安装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屋窗台或阳台的金属栅栏从内部要容易开启;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放置,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充电。

另外,集中供他人居住的出租房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外,还应按照要求安装视频监控、智能门禁装置,每个房间以及公共部位应当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系统。

在房屋出租过程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义务包括,出租人不得出租违法建筑中的房屋、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或经机构鉴定的危房,出租房屋时要与承租人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并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出租房的地址等报送给出租房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

承租人要配合提供报送相关信息,如果增加居住使用人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不得超过单个居室两人上限;留宿他人应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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