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综合新闻 第2版 解除房屋租赁通知书
颜玲女士:
您好!
我行与您于 2011年6月13日签订《合作意向书》,,按该意向书约定您将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88 号御苑山水7#网点出租给我行作为银行营业使用。该网点面积 1800 平方米(暂测),月租金35.59万元。意向书签订后,我行依约向您交纳租金并对该网点予以装修后使用。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严重违约行为:
一、您未依《合作意向书》第7条第4 款之约定,在我行办理该网点房的按揭贷款手续。
二、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北区大队已向我行出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该通知书列明了您出租给我行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危急到我行营业及客户的安全。另外,该网点房因相关手续不齐全,致使冬季不能正常供暖,已严重影响我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三、上述网点房存在权属纠纷,且该网点开发商已委托律师向我行发送律师函。该函称因阁下与开发商签订的《 青岛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10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为无效,您并非该网点房的实际所有人。且该函要求我行立即停止向您交纳租赁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及与您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第21条之规定,现我行正式通知您:
我行拟于 2016年4月23日正式解除与您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并按照与您签订的合作意向书上的地址向您寄送《 解除房屋租赁通知书》,但被拒收,现登报发布公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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