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一篇“岐山县枣林卫生院院长将救护车开回家”的文章引起网友广泛关注。11月27日,救护车被挪用“行政办陕西省岐山县卫生计生局称,该院院长没有将车开回家,而是开到局里办公。救护车虽然没有变成院长的私家车,但却变成院长的“公务车”,公”难道就可以吗?
陶小莫绘
现实中,挪用救护车现象屡见不鲜。从2009年开始,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卫生计生局从宦溪镇卫生院借用一部救护车,并改装成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区卫生计生局的医政科、卫协会、项目办、财务室等科室及分管副局长邓晓玲工作使用。2010年7月1日,河南农民孙永军突发急病需要转院时,医院称急救车不在医院,在等候急救车时,孙永军死亡。据医院工作人员和当地民众反映,急救车每日早晚接送院领导上下班。灵宝一乡卫生院将救护车变身“货车”。江西省万年县汪家乡卫生院副院长陈武岩经常违规乘坐救护车上下班。
顾名思义,救护车是用来运送病人的,作为特殊用途的交通工具,车辆状态应该要么是在运送患者,要么停在医院随时待命。挪用救护车另作他用,即使是去办公事,但救护车不在工作岗位,万一有紧急病人咋办?耽误了病情这个责任该谁负?更让人觉得可笑的是,相关人员竟然辩解说,救护车的用途有两种:一、担负医疗急救任务;二、医院行政办公用途。“如果救护车在处于行政办公用途时,卫生院有救护任务,卫生计生局会调遣最近卫生院的救护车过来帮忙。”如此解释,一方面说明不懂相关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规定,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一旦挪作他用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另一方面是不懂得敬畏生命,没有生命至上意识。
卫生院救护车只能用于医疗救护,不能挪作他用。这是常识,更是硬性规定。对于挪用救护车,哪怕是办公事也应该给予惩罚。在救护生命面前,不能有任何的侥幸,也不能有任何的特例存在。(王军荣)
原标题:把救护车变公务车就该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