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06民初4266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志航诉你们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曹志航诉请本院判令:1、你们共同偿还原告投资款50万元及利息;2、你们共同偿还原告配资利息27000元及利息;3、你们共同偿还原告押金27000元及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9月14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五月三日
联系人:董炜雄 020-83008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