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11.5%的理财产品 缘何成了违约“垃圾债”?

admin 2016-08-17 18:07:41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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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 月初,福建中恒通公司大门前的讨债横幅。

今年8 月初,福建中恒通公司大门前的讨债横幅。

今年8 月初,方先生与另一投资人实地走访中恒通公司,发现厂房内垃圾满地。图片提供人 方先生

今年8 月初,方先生与另一投资人实地走访中恒通公司,发现厂房内垃圾满地。图片提供人 方先生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宋杰 | 上海报道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第32期)

  2014年7月,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申万”,2015年1月与宏源证券合并成立申万宏源(000166,股吧))固定收益总部执行副总边某(申万宏源成立后,职位未变)通过中间人夏某(中海基金前员工)向上海市投资者方先生推荐购买一款该公司承销并口头承诺 “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第一期品种二)(下称“14中恒02”)。

  方先生介绍说,他起先只想购买500万元,后被告知必须委托其指定的中海基金购买,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边某承诺称,这家企业非常优质,有申万负责,没有风险。在这种口头承诺下,方先生召集亲朋好友筹措了3000万元购买,并与中海基金签署《中海基金浦发银行(600000,股吧)晨星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下称“《晨星1号》”),资产管理人为中海基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旗下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资产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浦发银行”)。

  值得一提的是,此时“14中恒02”的募集期限离上交所出具的备案通知书中载明时效仅剩下不到一周时间。后续直至2016年2月“14中恒02”出现根本性违约,才让各机构和相应业务种类的违规问题浮出水面。

  2016年7月27日,在交涉赔付无望的情况下,方先生等 20多名投资者向上海证监局、上海银监局等多部门实名举报投诉。7月28日,上海银监局致电投资者表示该合同的对应方是浦发银行,归银监会管,会将投诉材料转给银监会。

  风险巨大,却许诺收益可达11.5%

  方先生交给《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的一份由申万提供给中海基金的债券情况报告中显示,“14中恒02”发行人为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中恒通”),债权期限为两年,担保方为中元国信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元国信”),起息日期为2014年7月24日,债项评级为AA,发行利率为9.5%,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但在该报告中并未包括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债项评级报告。

  方先生告诉记者,他当时正好有一笔集合信托产品的收益到期,想拿出来投资新的理财产品,而边某与方先生的朋友夏某相熟,遂通过夏某向其极力推荐了“14中恒02”。为促使其尽快投资,边某向方先生允诺可以在年债券收益9.5%的前提下,以财务顾问协议的形式安排他与债券发行人中恒通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费用为每年2%,即客户投资每年收益率提高到11.5%。此外,方先生认购 《晨星1号》所产生的管理费、托管费亦将通过这种财务顾问费的形式消化。

  据夏某向方先生所聘请的律师提供的证词:“在此期间,申万并没有派人给方先生进行产品介绍,也没有人向方先生提供资料、合同或对方先生的投资风险进行提示。2014年7月,在边某的催促下,方先生向申万联系的中海基金指定账户 (可能是代开的,方先生表示没有签署过此类文件)打款3005万元,其中5万元是垫付给中海基金的通道费。事后,边某安排方先生签署了《晨星1号》。由于中海基金的人拒绝向方先生解释合同条款,方先生一直不肯签。后来边某让我劝,他才肯签署。我记得是先打款后签署的,当时没有投资指令。中海基金、申万和托管行浦发银行都没有告诉过方先生或我,该笔款项什么时间投入了哪些项目,也不知道投资比例的事。”

  中小企业私募债自2012年6月发行首单,历时两年左右。由于风险巨大,不强制要求评级,认购主体主要为机构投资者,虽然交易所允许合格的个人投资者认购,但对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提出诸多严格的资质要求。记者查阅相关条款,合格个人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为:1. 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2. 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3. 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

  方先生所聘请律师认为,申万要求方先生以3000万元认购《晨星1号》的形式投资“14中恒02”,再由申万与中海基金签署债券认购协议,目的是借由机构投资者的“壳”来规避对于个人投资者的资格审核义务,这违反了证监会三令五申的“穿透审核”原则。方先生明确告诉记者,如果严格审核,他根本没有资格购买“14中恒02”。

  也有业内人士质疑方先生此次投资行为,“14中恒02”的发行时间是在2014年7月份左右,客户认购额度是3000万元,在当时的信托产品中,完全可以找到超过“14中恒02”收益率的集合信托产品,毕竟,集合信托产品被公认隐含了刚性兑付的信用。当年4月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被财富管理行业解读为集合信托产品坚守刚性兑付的有力证明。所以,作为一个已投资过集合信托产品的客户,在很短的时间内(一周不到)就做出了投资3000万于之前从未接触过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决定,这在逻辑上也不合情理,其中必有蹊跷。

  “评级都是要有评级报告的,口头说说没用的,‘14中恒02’自始至终都没有提供体现AA的债项评级报告。稍微懂点债券的人都知道,如果这个债能评到AA,根本就不愁销售了,换句话说根本轮不到方先生买,这个是跟常识相悖的。”有业内人士这样分析。

  方先生认为,申万作为排名靠前的大型券商,在选择发债企业时理应具备较强的承揽和筛选项目的能力,但从中恒通实际情况来看,在它获得资金注入后一年多即出现根本性违约,这种结果与申万出具的债券募集说明书以及“14中恒02”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显示的内容相比而言,让人难以接受,他对申万筛选项目的标准,承做债券时的尽职调查以及选择第三方担保人的专业性等提出强烈质疑。

  担保公司和债券发行公司,都进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中恒通公司自2015 年7月即未依约支付财务顾问费,到2016年1月又未能支付目标产品利息,感到不安的方先生数次要求边某说明情况,“其当时拿出的说辞是中恒通公司正在准备从银行贷一笔款用于提前偿还目标产品,到时候将一并支付,让我放心”。但此后中恒通公司仍迟迟没有付款,在方先生的追问下,边某才在 2016 年 2 月告知方先生中恒通公司已陷入财务危机,并已还款违约。此时距中恒通公司第一次对方先生迟延付款已半年有余。

  当方先生在2016年2月份正式得知“14中恒02”将发生根本性违约后,立刻联系边某要求说明真实情况。方先生告诉记者,其实早在2015年下半年,中恒通公司就已发生严重的流动性危机,申万作为承销券商,没有积极跟踪发行债券的存续情况,对企业的实际情况了解不深入,在超过债券第三次付息日一个月后,才开始向其披露。相较一年多前被告知“保本保收益”的承诺,他自然不能接受债券违约的现实,遂要求亲自前往中恒通公司一探究竟。

  今年3月份,与另一投资人实地走访中恒通公司后,方先生实难相信申万为何选择如此一个五六线城市范畴的濒于破产倒闭的企业为其发行债券,申万方面的口头解释是:“我们不看企业,只看担保方。”由此牵连出“14中恒02”的担保方——中元国信,这家公司也因多起违约事件已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方先生更难相信申万的这种解释,为何会选择一无履约意愿二无履约能力的担保公司作为“14中恒02”的担保方。

  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输入“中元国信”后,显示这家担保公司的失信立案记录有15条,最早的一条时间为2014年7月29日,案号为“(2014)朝执字第11933号”,与“14中恒02”的发行时间非常接近;输入“中恒通”后,显示这家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失信立案记录有8条,最早的一条时间为2015年11月25日,案号为“(2015)绿执字第00840号”。

  中海基金在今年7月给方先生的回函中明确表示,“14中恒02”投资当日的债项评级是AA,根据是申万给中海基金的一份书面介绍材料,但是如上述业内人士所言,没有正式的评级报告支撑都是无效的。

  在方先生的一再追问下,边某坦白这款私募债并没评过级,只是担保公司评过级。另根据申万事后提供给方先生的《非公开转让告知书》等材料,亦记载该债券未进行评级。但是方先生想不通了,当初明明是说AA的私募债产品“能保息保本”,他才购买的。“如果有人跟我说企业实际情况是这样的,我不可能投资的呀,债券的担保人中元国信当时的主体信用评级是AA,所以申万就把这个张冠李戴到‘14中恒02’的债项评级上了。”

  根据当年申万提供的募集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记载,中恒通及子公司合并报表的2011年度营业收入约为2.58亿,2012年度营业收入约为2.84亿,2013年度1—9月营业收入约为3.77亿。而今年8月,方先生又一次赴福建当地取得的中恒通公司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记载,中恒通公司2012年的销售收入仅为1.04亿,2013年的销售收入仅为1.26亿,与募集说明书、尽职调查报告记载差距巨大。


  浦发银行曾下发提示函,中海基金称是客户投资失败

  值得一提的是,方先生签署的《晨星1号》在投资方面有限制,包括投资单只债券不得超过其债券发行总量的10%等,委托财产所投资的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的债项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所以用3000万投“14中恒02”就是违反了合同规定。而2014年8月5日前,浦发银行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个情况,并紧急下发了《提示函》(浦银托管业务[2014]第727号)文件,要求专户尽快联系委托人签署补充协议。然而此时,方先生的3000万元已经划拨出去了。

  那么,在补签了投资指令协议后,浦发银行和中海基金是否应该免责呢?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托管人理应尽到资产保管和交易监督的基本义务,根据《晨星1号》约定,托管人应拒绝执行违反合同约定的投资指令,并及时通知委托人,而在3000万资金从托管户划付出去之时,托管人就没有严格履行资管合同中关于投资限制的规定,属于严重违规。如果当时能够发现这一与实际投资相冲突的条款,即使要求客户事前补签投资指令协议,也有助于帮助客户发现此次投资的问题和疑虑,从而避免投资损失。而银行和基金公司事后发现这一问题后,安排基金管理人联系客户补签投资指令协议的行为,恰好再次证明他们自身意识到了这一低级失误,会随着未来债券违约而给自身带来难辞其咎的法律责任。该人士认为,从这一点来说,浦发银行和中海基金对方先生的投资损失应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应该赔偿实际损失。

  另外,方先生还说,当时人在外地就医,申万催促他尽快完成产品汇款,在银行柜台签署划款指令的也并非他本人,也不知道是谁,银行也没有要求他出具授权委托书,而是默认并配合划款行为的发生,银行也违反了资金汇划的合规性,最终带来实际损失。此外,这份补充协议中也有投资限制:不得投资未达到AA及以上评级的债券。

  方先生告诉记者,此前负责该项目的浦发银行方面人员已经离职,递送书面材料也石沉大海。“浦发银行一直躲在后面不露面,我们只好找中海基金要他们的联系方式,中海基金也不配合提供。”方先生称,已与中海基金方面人员进行了会谈,中海基金承认未对方先生进行合格投资者的专门审查和产品介绍,但认为方先生应自行承担投资后果。而据中海基金2016年7月1日对于方先生投诉意见的书面回复来看,他们认为《晨星1号》中包含相关风险揭示条款,方先生签署合同的行为已代表中海基金履行了风险提示和投资者审核义务。

  记者致电中海基金财务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对方表示,基金公司仅承担通道职能,不对客户的投资结果负责,单一客户的通道业务不算主动管理业务,对客户的合规销售要求较低,且客户为申万介绍。“合同里写明了风险提示,只能说他投资失败。我们只是接到了他的投资指令实施了投资行为而已。”

  不过,方先生所聘请律师分析称,中海基金以客户2014年7月22日签署投资建议书为由,将自身明显违规的过错转移至客户身上,枉顾了投资建议书实为8月份客户在中海基金的有意安排下补签的事实,利用了空白合同未签署日期的合同漏洞,将责任完全推给客户。其中,浦发银行2014年8月5日专门就投资违规问题向中海基金出具了提示函,明确指出在浦发银行电话提示后截至8月4日,中海基金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上述投资违规事项。随后,8月8日,中海基金工作人员发邮件给申万边某,直言陈述“当初比较仓促,条款没有完善,现希望签署补充协议,尽快解决这个问题”。该人士认为,鉴于补充协议与资产管理合同对于投资限制的内容表达完全相反,实为中海基金由于事前失察,事后仍未及时发现并及时纠正,而是在托管人浦发银行电话提示无果后,以浦发银行发公文《提示函》的形式才重视这一违规行为,但采取的补救措施也并未向客户做特殊说明,而是通过第三人转述,导致客户在不了解中海基金严重失责并违规的前提下签署了补充协议,并导致艰难筹措到的数千万元资金遭受巨大损失。

  方先生说,申万曾称除非接到监管部门处罚或法院判决,否则其不会进行赔付。记者也曾致电边某,他表示将由公关部门或是办公室统一回应。但是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未收到对方的任何回应。

  两年近20只中小私募债违约证监会出台私募资管新规

  记者注意到,证监会日前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自今年7月18日起实施。《规定》对结构化产品杠杆率、融资杠杆率等指标都做了进一步的限定。业内人士指出,这些其实是对《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第36条的加工升级。

  根据《试点办法》第36条,明确要求资产管理人应当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向客户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充分揭示相关风险。而上述案例中方先生与中海基金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只是按照第18条的规定进行了常规风险提示(所有制式合同都会用到),没有针对投资标的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这一高风险的投资工具而向客户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有效甄别合格个人客户。

  据有关媒体报道,2015年以来,中小企业私募债违约事件不断。“12东飞01”“12致富债”和“12蓝博01”接连出现“黑天鹅”事件。据统计,2014年至今年7月,近20只私募债出现违约情况。

  按照民生证券的分析,自2012年6月推出以来,68%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期限为3年,2015年起进入偿债高峰期。其中,2015年到期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为150亿元,2016年和2017年分别为253亿元和263亿元。

  这次违规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事件再次凸显证监会、银监会近期加强对于承销商、资管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尽职管理义务监管的重要意义。类似方先生这样的投资者权益该如何维护,监管部门对于同类事件应如何处理,将考验各方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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