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央行试点黄金进出口“非一批一证”特许制

admin 2016-05-05 12:46:12 导读

导读 : 周三(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宣布,中国央行、海关总署联合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海关开展《中国人民银行 黄金 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

  周三(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宣布,中国央行、海关总署联合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海关开展《中国人民银行黄金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非一批一证”试点工作,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届时持有“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的法人可以在有效期内、不超过规定数量和批次报关使用该《准许证》。

黄金进出口


  央行相关公告原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6〕第9号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为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促进贸易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决定开展《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以下简称《准许证》)“非一批一证”(正、背面样式见附件)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频繁的法人可以按照《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的条件和审批流程,申请“非一批一证”《准许证》。

  二、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准许证》可以在有效期内、不超过规定数量和批次报关使用。具体做法是,海关在《准许证》正本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笔签注核减进(出)口的数量,报关批次最多不超过12次。

  三、“非一批一证”《准许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自行失效。

  四、在“非一批一证”《准许证》允许进(出)口的数量、批次未使用完之前,海关留存每次已签注的“非一批一证”《准许证》复印件。“非一批一证”《准许证》允许进(出)口的数量、批次核扣完毕,由海关收存。

  五、“非一批一证”《准许证》未使用过或未使用完毕的,被许可人应在《准许证》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回核发机构。

  六、实行“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试点海关为北京、上海、广州、南京、青岛、深圳海关。其他海关,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七、实行“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管理试点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对核发的《准许证》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非一批一证”《准许证》的被许可人,应在“非一批一证”《准许证》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将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情况(包括批次、验放日期、实际进出口数量等)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八、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26

  据悉,目前我国的黄金进出口施行“一批一证”制,中国人民银行是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主管部门,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央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一批一证”制审批手续繁琐,不利于扩大黄金进出口规模。施行“非一批一证”的特许制后,相关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频繁的法人将获得便利,有利于扩大我国当前黄金进出口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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