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飞车抢夺黄金饰品案,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飞车抢夺黄金饰品案,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2016年7月1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红色跨式摩托车,在青云谱区迎宾大道澜花语岸小区附近飞车抢夺被害人胡某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得手后二人迅速逃离现场,并将项链以8,000元销赃,二人均分赃款。经鉴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5646.37元。
屡试不爽,2016年7月23日下午18时许,吴某伙同齐某再次驾驶一辆红色跨式摩托车,在西湖区灌婴路华东干货市场附近飞车抢夺被害人万某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抢得半截金项链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的半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855.7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驾驶机动车抢夺被害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0,502.1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其行为属“其他严重情节”,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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