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法院刘太平院长:
您好!
我叫金诚,男,1962年4月出生,家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汀泗桥镇赛丰村三组。联系电话:15807243466。在百忙之中叨扰,实在是在万般无奈、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特向市政府、法院反映发生在我身上的一件冤案,十八年来一直申诉无门,未能沉冤昭雪,从而导致我家妻离子散、濒临家破人亡的悲惨局面,万望市政府您能主持正义,还事实于真相,得冤情以昭雪。
1997年7月22日下午1时左右,我带着13岁的女儿和5岁的小外甥从洪湖返回家中,途经汀泗桥聂家路口时,被咸宁市林业局公安科长冯声祥(现任咸宁市咸安区浮山森林公安局局长)等三名工作人员强行拦截,并以“偷挖竹笋”为由将我强行带上车,并施以毒打,随后将我带至林业局四楼办公室,刑讯逼供强迫交代“偷挖竹笋”一事,三名工作人员还向我索要两万元罚款。我被这莫须有的事由和轮番的暴力弄得无力反抗,只能任其宰割,直至他们将我从林业局四楼高空抛下,昏迷躺倒在林业局楼下,这时我的表哥冯祥威也被传唤至林业局问话,他发现我惨倒在地下,及时报案、呼救,并把我送往医院抢救,这才保住了一条性命。
经过医院的抢救,我虽然保住了一条性命,但是当时医院诊断为“III脑外伤,肝脾破裂,左肾及膀胱挫伤,左侧8、9肋骨骨折,L3椎体斜形骨折,脑干挫伤,骨盆多发性骨折”,生命危在旦夕。1997年11月24日我家人找到林业局,由于林业局不负担医药费,我身体十分微弱,被迫赶出市医院回家休养,至今仍然身体残疾,精神异常,丧失劳动能力,近乎沦为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997年12月我家向林业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解决医疗费用和家庭生活费,但林业局不予理睬,也不派人调查处理。被迫无奈我的女儿和儿子小学未毕业就被迫辍学,外出打工,全家靠我妻子李英一人支撑。
1998年4月8日,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了我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千元。该案完全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伪造而且完全不充分的情况下就定罪判刑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我的伤情被林业公安干警打伤抛下事实充足,有证人证言(见附件一)。
2、没有任何人证明我在山上偷了竹笋,林警提供的证人证言都是伪造的,不符事实(见附件二)。
3、当时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刑的被盗竹笋数量依据是咸宁林业勘察设计院的勘测结果1440支,但是该数量完全属于胡编乱造,第一、法院调查查明1440支竹笋装在九个编织袋中,这完全不符合逻辑和常理,九个编织袋根本不可能装下那么多支竹笋;第二、咸宁林业勘察设计院的勘测结果是在案发后255天才做出来的,此时距离竹笋被盗时间长达近一年,请问结果是如何统计出来的;第三、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审根据湖北省咸宁市林业勘察设计院的鉴定结论是以损失720棵竹子,推断认定被盗竹笋是1440支;第四、根据失主报案的陈述,能够确认被盗竹笋的数量在500支以上。虽然500支也属于盗伐林木的数量巨大,但是我们可以从这个情况中看出一审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不充分的,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由此也可以看出本案的诸多疑点,不排除本案是冤案的可能性。
4、最后,本案存在未审判先定罪、未审理先定性的违法情况。咸宁市市政府关于我的案子早在1997年11月18日和1997年11月28日召开的两次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中作出了决议,认为我盗挖竹笋是事实,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但是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我有罪的时间是在1998年4月8日。根据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任何人在法院判决确定其有罪之前都不是有罪之人,那么为什么在法院判决没有出来之前,市政府就已经把这个事件给定性,甚至是定罪了呢,这难道不是行政干预司法吗?这样的司法还有公信力和权威性可言吗?而且当初市政府作出的专题会议纪要完全是在我们不知道也没有告知的情况下秘密进行的,我们也是在十七年后在林业局讨要说法,才偶然得知有此会议纪要,为什么这两份会议纪要要隐瞒我们十七年,这难道不是说这会议纪要的内容见不得人吗?
5、1999年3月6日,我家向省高院提出不服金诚被打致残一事,省高院介绍我父亲金昌文,弟金忠,到咸宁市中院查看有关资料当时我拿着省高院的介绍信,找中院,中院一无所有,这充分说明了咸宁市中院在判决金诚一案中有诸多疑点和伪造(见附件三)。
QQ:2146413577微信:JINCHEN12345678999:
家人和我都对这样的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后来,咸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但是原判刑罚却一直没有执行,其理由是我存在“保外就医”情形,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保外就医就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的情形,保外就医必须经过申请和批准,而且病好之后如果刑期没有结束的要继续收监执行。但是我及我的家人从来没有申请保外就医,而且我的刑期应该是在2001年12月4日结束,在这之前我的身体情况已恢复了许多,不存在保外就医的条件,但是仍然没有被收监执行刑罚。由此,我们不得不怀疑这是公权力心虚的表现,因为公权力机关都知道这是一起冤案,这起案件存在严重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们不想把事情再进一步扩大,想息事宁人,可是却给我们家庭和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绵绵无尽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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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关于我的案子在1997年11月18日和1997年11月28日召开的两次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中指出我是畏罪跳楼自杀,根据当时的情形,这根本不可能,因为当时我是一个做生意的人,家庭比较殷实,就算是按林业局人员要求交两万元的罚款,我家也是没有任何经济压力的。退一万步讲,假设我亲真的是畏罪,用得着为了这么小的一个案子自杀吗?有理由不顾一切、抛妻弃子的自杀吗?这根本不可能,那么就只有一个解释,那就是我受到了残酷的暴力侵袭,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被人从高楼抛下。
在当年的会议纪要中还提到对三名办案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那么处分的文件和结果为什么不能向我们公开呢?在会议纪要中还说公、检、法三家联合法医对我父亲案件做了调查并做了鉴定,为什么我们没有看到任何鉴定的结果和依据?这其中还有太多的疑问值得我们深思…
当前社会倡导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让我看到了案件平反的希望曙光,我们知道领导日理万机,还要花时间来审查我们“陈年往事”,实在非常抱歉。但我们实属无奈,本是小康生活,却因我的无辜含冤,十八年残废人,至今仍然未能得到平反,全家人的命运都发生了巨大的转折,以至于现在都在悬崖峭壁边缘上挣扎。我们坚信,法治社会下绝不会容忍老百姓莫名含冤,违法乱纪之行径也必将会被党纪国法严惩。恳请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您的部分宝贵时间调查此事,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对待,还我一片蔚蓝的天空,我坚信这社会还是有妇人的,求好人指点,转发此文章,我们全家人将感恩戴德,感激不尽。
申诉人:金诚
2015 年 12 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