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人鸣冤专家质疑,桓台黄振水案走向何方

admin 2019-03-20 16:39:30 导读

导读 : 千人鸣冤专家质疑,桓台黄振水案走向何方 记者 李漠 薛京 他是两委一肩挑的村支书村主任,五年前被指犯了贪污、诈骗罪。 全村1200名成年人,有1000人自发联名为他鸣冤。 全国五大著...

  千人鸣冤专家质疑,桓台黄振水案走向何方

      记者 李漠 薛京

  他是两委一肩挑的村支书村主任,五年前被指犯了“贪污、诈骗罪”。

  全村1200名成年人,有1000人自发联名为他鸣冤。

  全国五大著名刑法专家,就他的案件进行论证,并出具了论证法律意见,认为:他的行为,既不构成贪污罪,也不构成诈骗罪。

  为什么全村乃至全国著名专家都要为一个村干部鸣冤呢?这起案件究竟是怎么发生的?迄今是否水落石出?2019年2月25日,《法律与生活》记者来到案发地调查走访。

  “我是冤枉的”

  “我冤枉,这补偿款是我的合法所得!”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马桥村主任黄振水气愤地对记者说:“我被关了3年零10个月,蒙冤至今!”


(当事人黄振水向记者讲述遭遇)

  20多年前,黄振水承包了村里的林地,后依据合同翻建、扩建了承包地上的老房子。12年前,桓台县国土局以其违法用地为由进行了处罚。他足额交纳罚款后,经其申请相关部门把相关土地变为了工矿用地。7年前,马桥镇政府征用该地建居住小区将该房子拆除,他因此得到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1万余元。没想到,这21万余元,改变了他的人生。5年前,桓台县检察院以黄振水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桓台县法院以其犯有诈骗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淄博中院以其犯有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去年8月,他向淄博中院提起申诉,至今无果。

领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惹来诈骗罪、贪污罪

相关资料显示:自1994年4月20日起,黄振水先后与马桥村委会签订了4份《土地承包协议》《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本村的40多亩土地,以及地上的苹果园仓库等建筑物。合同、协议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


(黄振水与村委会在1994年签订的合同)

 “因苹果园仓库残破,1996年我将老仓库拆除并以仓库的地基为基础,扩建了两栋‘临时性养殖大棚’。10年后,我对这两栋大棚进行了翻建。2007年7月12日,因有人举报,桓台县国土资源局以我‘违法用地’为由,做出桓国土告字(2007)第0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后,我向该局缴纳了3.48万元罚款。”黄振水称,“当时在承包地上搭建临时建筑,还没有违法一说,到了2007年的时候,却说要处罚,我就交了罚款。随后经我申请,相关部门就变更了土地的使用性质。”

  2009年12月30日,淄博市政府做出《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桓台县2009年度第5批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批准将马桥村7.971公顷农用地(其中林地7.801公顷,其他农用地0.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2010年3月13日,桓台县政府给马桥村作出《关于桓台县马桥镇马桥村使用本村土地的批复》: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使用淄政土(转)(2009)12号文批准的建设用地7.971公顷、居民点用地0.3206公顷、工矿用地0.2753公顷,共计8.5669公顷,用于新村村民住宅楼项目建设。

 “淄博市政府和桓台县政府的这两份批复证明我涉案的0.1863公顷土地,是工矿用地。我这两栋‘临时性大棚’就不存在任何问题了。”黄振水手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桓台县2009年度第五批农用地专用的批复》和《关于桓台县马桥镇马桥村使用本村土地的批复》中的勘测定界图中标明的黄振水养殖厂工矿用地地界图,对记者说。

(《桓台县马桥镇马桥村住宅区勘测定界图》)

  2012年4月22日,马桥镇政府征用涉案大棚并拆除,土地用于马桥镇中心生活区二区建设。10月12日,黄振水的账户被转入21.12(4舍5入,下同)万元“仓库及车棚补偿款”。

  “我得到的是合法合规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却给我带来了牢狱之灾!”黄振水沮丧地将多份《判决书》交给了记者。

  2014年1月14日,桓台县检察院以黄振水涉嫌贪污罪对其立案侦查。1月15日他被刑事拘留,1月29日他被批准逮捕。

  4月9日,桓台县检察院以桓检公诉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黄振水犯贪污罪将其诉到了桓台县法院。其指控的内容为:2012年下半年,黄振水在担任马桥村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马桥镇政府落实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隐瞒自己私自修建的两个仓库,系本应拆除的违法建筑的事实,将应拆除的两个仓库纳入征地补偿范围内,骗取马桥镇政府拆迁补偿款21.12万元据为己有。

  “我们村里有1200多名成年人,竟有1000多名乡亲自发联名为我喊冤!他们到县政府、检察院、法院等地反映情况!”黄振水手指按满手印的材料对记者感慨地说。

  12月19日,桓台县法院做出(2014)桓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黄振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黄振水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5年5月15日,淄博市中级法院做出(2015)淄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淄博中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桓台法院重审后于2015年11月13日做出(2015)桓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依然维持原判!”黄振水气愤地说。  (2015)桓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黄振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原一审、二审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本人正常合理的诉求得不到保障,程序违法。而且,原一审、二审判决以桓台县国土资源局‘桓国土罚字(2007)第0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材料为依据,无视涉案土地的使用性质在2009年前就已变更为‘工矿用地’,认定涉案建筑物为非法!而城乡规划主管机关并没有认定涉案建筑属于非法!本人根据《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合法取得涉案土地,更何况本人早就取得工矿用地手续,该土地上的涉案建筑物属于合法建筑。《土地承包合同》还约定,土地附着物的补偿归本人所有,又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并公示,本人取得补偿款有理有据合法,因此,我的诈骗罪从何说起?!”黄振水激动地说:“在多次开庭时,我们提出桓台县国土局《关于黄振水违法用地的材料》多处手写造假痕迹明显,文件日期自相矛盾,我们要求鉴定,但全不批准。”

  黄振水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

 “2017年11月6日,淄博市中级法院做出(2016)鲁03刑终8号刑事判决,我的罪名由诈骗罪,变成了贪污罪!”黄振水气愤地说(2016)鲁03刑终8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维持山东省桓台县法院(2015)桓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对违法所得的追缴部分,即违法所得18.2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撤销山东省桓台县法院(2015)桓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黄振水的定罪量刑部分,即上诉人黄振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上诉人黄振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当天,黄振水被从桓台县看守所释放。

  “我是冤枉的,我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贪污罪!我当然不服,但因参加村委会主任竞选,就把申诉的事情搁置了几个月。2018年1月

  25日,我以970多票(全村共1200多位选民)高票当选村主任。其实,早在2014年我还在看守所时,村里进行换届选举,村民还投了我700多票,感谢大家对我的信任,我一定加倍努力工作,回报乡亲们对我的信任!”黄振水眼含泪水对记者说。

桓台县国土局:如有问题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带着黄振水案的种种疑问,记者首先来到桓台县国土局进行求证。办公室的田姓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此后,国土局执法队的任队长出面接受采访。“案件已经定性,经过了一审二审,既然已经通过法律,如有问题,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走司法程序,最简单。”任队长称。

桓台县检察院:领导开会去了

  随后,记者又来到桓台县检察院,出示了记者证、单位介绍信后,记者向政治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说明了来意。

  该工作人员出门去找领导,回来后,她告诉记者,领导开会去了,不在家。

  记者请她联系领导,然后予以回应。直至发稿,记者未得到来自桓台县检察院的任何回应。

桓台县法院:以二审法院判决为准;淄博中院:二审法院已对原审进行了适当纠正

  带着黄振水案的种种疑问,记者来到了桓台县法院和淄博中院求解。

  桓台县法院研究室的田主任接待了记者。

  “重审之后,二审改判了,以二审法院判决为准。”田主任答复记者。

  淄博中院出面接待记者的是研究室的朱姓工作人员。

  “他(投诉人)声称的不公正判决,有无具体内容?如有,可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如审监程序,再如向检察院抗诉程序等解决。二审法院已根据当事人诉求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及量刑适当进行了纠正。”朱姓工作人员答复记者。

马桥村之声:这是个冤案

  为从“根儿”上了解相关情况,记者采访了马桥村支部书记郭涛、副支书李明、村委委员刘东霞、负责村基建工作的金树忠。

  他们告诉记者:黄振水从租赁土地就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依法依规租赁村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办。经过了村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和党员大会通过;补偿按程序去做,按规定补偿。拨款前,还进行了公示。从头至尾黄振水没有参与。测量是金树忠经办的,是他到现场测量,后由镇政府委托人去审。拨款时,李明到镇政府签的字,后把钱划到村里边,然后才给黄振水。镇政府新农办的王义和镇政府评审中心的张兆臣都参与了核实工作。说黄振水利用职务之便占了补偿款,这与事实不符。这是个冤假错案,那笔补偿款是黄振水应得的。


(金树忠手持勘测定界图在涉案大棚原址、向记者讲述相关情况)

  “我是经办人,我了解情况。我把谁测量的谁审批的相关材料交给了法院,可法院不理会;我多次申请出庭说明情况,都被拒绝。”金树忠激动地说:“更让我吃惊的是,开庭时,我发现他们宣读的我和李明的证言是假的!”

  “黄振水被带走之后,办案人员找我和金树忠问了一些相关情况。他们用大电脑做了笔录。没让我们看,就让我们签字,我们也没想那么多,就签了字。第一次开庭时才知道,我们说的他们没有记录,他们记的不是我们说的。我俩就找到检察院抗议,但没人理。”李明称,“他们第一次说他(黄振水)诈骗,后来又说是贪污,我们非常气愤!第一次开庭村里就去了300多人。村民自发地为他喊冤,黄振水太冤了,全村总人口1500多人,成年人1200多人,摁手印的有1000多人。”

  “黄振水被关了3年10个月,给他家造成了重大伤害,还给村里造成了重大损失。2007年,黄振水当选村主任,从一无所有开始,把村里的固定资产搞到了一个多亿。全村160多位老人,房子白住暖气费不交,每年给几千元的钱和物。”刘东霞激动地说:“他被抓后这些待遇都没了,村里被搞得乱七八糟,村里投入四五百万元建造的大棚也被人一把火烧了,我们报案却没人管。”

  “现在是高科技时代了,如果办案人员真的想搞清涉案建筑物的相关情况,到县国土局查看相关电脑,用不了10分钟就清清楚楚了,我黄振水怎能隐瞒得了承包土地上的‘私自修建的两个仓库,系本应拆除的违法建筑的事实’?!”黄振水激动地说:“然而,我竟然被判了贪污罪,被羁押了3年10个月!”

专家论证:黄振水既不构成贪污罪,也不构成诈骗罪

  为准确认定被告人黄振水的行为性质,正确适用法律评价及其刑事责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于2015年7月20日在北京邀请了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中国刑法学会研究会名誉会长)、储槐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殷建锋(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等全国著名刑法专家,就黄振水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诈骗罪进行了咨询和论证,并出具了《淄博黄振水涉嫌贪污罪诈骗罪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专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刑事法律理论,就被告人黄振水的行为进行了充分严谨的分析论证,得出如下一致意见:《起诉书》指控黄振水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振水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专家论证意见书》的结论部分)

  主要理由:

  一、黄振水没有利用职务便利领取补偿款的行为,《起诉书》指控黄振水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之便必须是以职务为前提和基础。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振水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马桥镇政府落实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隐瞒事实,骗取政府的拆迁补偿款。而事实上马桥村支部、村委在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过程中,不具有主管、经手、管理补偿款的职权,作为村支书和主任的被告人黄振水也不具有这样的职权便利。

  二、一审判决认定黄振水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务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分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振水在马桥镇政府规划建设马桥镇中心生活区二区期间,隐瞒自己私自建设的两个仓库系本应拆除的非法占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的事实,骗取马桥镇政府拆迁补偿款据为己有。

  马桥镇在划定范围、测量地上附着物工程量的过程中没有核实确认权属;被告人黄振水没有告知涉案地上附着物非法性义务,其没有实施隐瞒真相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黄振水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补偿款的目的。

新找到的两份关键证据

  “需要说明的是,《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桓台县2009年度第五批农用地专用的批复》和《关于桓台县马桥镇马桥村使用本村土地的批复》这两份证明我无罪的关键证据,是我被释放之后半年多,大概在2018年5月才搞到手的。因此,在2015年7月20日进行专家论证时,我没能提供,该证据没能参与论证。在《关于桓台县马桥镇马桥村使用本村土地的批复》后附的《桓台县马桥镇马桥村住宅区勘测定界图》明确注明了涉案土地为‘马桥村工矿用地’以及确切区域,但在卷宗里,这定界图却没有!是被故意隐匿了吗?”

  “我的质疑不是无原因的:是有人伪造证言证明我有罪!”黄振水无奈地说:“2018年8月,我向淄博市中院提起了申诉,至今没有结果!”

   桓台这起集体鸣冤、备受专家质疑的黄振水案,最终将如何定论?坚信法律必然会给出公正的结果,不妨拭目以待。


  千人鸣冤专家质疑,桓台黄振水案走向何方

      记者 李漠 薛京

  他是两委一肩挑的村支书村主任,五年前被指犯了“贪污、诈骗罪”。

  全村1200名成年人,有1000人自发联名为他鸣冤。

  全国五大著名刑法专家,就他的案件进行论证,并出具了论证法律意见,认为:他的行为,既不构成贪污罪,也不构成诈骗罪。

  为什么全村乃至全国著名专家都要为一个村干部鸣冤呢?这起案件究竟是怎么发生的?迄今是否水落石出?2019年2月25日,《法律与生活》记者来到案发地调查走访。

  “我是冤枉的”

  “我冤枉,这补偿款是我的合法所得!”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马桥村主任黄振水气愤地对记者说:“我被关了3年零10个月,蒙冤至今!”


(当事人黄振水向记者讲述遭遇)

  20多年前,黄振水承包了村里的林地,后依据合同翻建、扩建了承包地上的老房子。12年前,桓台县国土局以其违法用地为由进行了处罚。他足额交纳罚款后,经其申请相关部门把相关土地变为了工矿用地。7年前,马桥镇政府征用该地建居住小区将该房子拆除,他因此得到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1万余元。没想到,这21万余元,改变了他的人生。5年前,桓台县检察院以黄振水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桓台县法院以其犯有诈骗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淄博中院以其犯有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去年8月,他向淄博中院提起申诉,至今无果。

领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惹来诈骗罪、贪污罪

相关资料显示:自1994年4月20日起,黄振水先后与马桥村委会签订了4份《土地承包协议》《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本村的40多亩土地,以及地上的苹果园仓库等建筑物。合同、协议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


(黄振水与村委会在1994年签订的合同)

 “因苹果园仓库残破,1996年我将老仓库拆除并以仓库的地基为基础,扩建了两栋‘临时性养殖大棚’。10年后,我对这两栋大棚进行了翻建。2007年7月12日,因有人举报,桓台县国土资源局以我‘违法用地’为由,做出桓国土告字(2007)第0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后,我向该局缴纳了3.48万元罚款。”黄振水称,“当时在承包地上搭建临时建筑,还没有违法一说,到了2007年的时候,却说要处罚,我就交了罚款。随后经我申请,相关部门就变更了土地的使用性质。”

  2009年12月30日,淄博市政府做出《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桓台县2009年度第5批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批准将马桥村7.971公顷农用地(其中林地7.801公顷,其他农用地0.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2010年3月13日,桓台县政府给马桥村作出《关于桓台县马桥镇马桥村使用本村土地的批复》: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使用淄政土(转)(2009)12号文批准的建设用地7.971公顷、居民点用地0.3206公顷、工矿用地0.2753公顷,共计8.5669公顷,用于新村村民住宅楼项目建设。

 “淄博市政府和桓台县政府的这两份批复证明我涉案的0.1863公顷土地,是工矿用地。我这两栋‘临时性大棚’就不存在任何问题了。”黄振水手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桓台县2009年度第五批农用地专用的批复》和《关于桓台县马桥镇马桥村使用本村土地的批复》中的勘测定界图中标明的黄振水养殖厂工矿用地地界图,对记者说。

(《桓台县马桥镇马桥村住宅区勘测定界图》)

  2012年4月22日,马桥镇政府征用涉案大棚并拆除,土地用于马桥镇中心生活区二区建设。10月12日,黄振水的账户被转入21.12(4舍5入,下同)万元“仓库及车棚补偿款”。

  “我得到的是合法合规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却给我带来了牢狱之灾!”黄振水沮丧地将多份《判决书》交给了记者。

  2014年1月14日,桓台县检察院以黄振水涉嫌贪污罪对其立案侦查。1月15日他被刑事拘留,1月29日他被批准逮捕。

  4月9日,桓台县检察院以桓检公诉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黄振水犯贪污罪将其诉到了桓台县法院。其指控的内容为:2012年下半年,黄振水在担任马桥村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马桥镇政府落实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隐瞒自己私自修建的两个仓库,系本应拆除的违法建筑的事实,将应拆除的两个仓库纳入征地补偿范围内,骗取马桥镇政府拆迁补偿款21.12万元据为己有。

  “我们村里有1200多名成年人,竟有1000多名乡亲自发联名为我喊冤!他们到县政府、检察院、法院等地反映情况!”黄振水手指按满手印的材料对记者感慨地说。

  12月19日,桓台县法院做出(2014)桓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黄振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黄振水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5年5月15日,淄博市中级法院做出(2015)淄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淄博中院发回重审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桓台法院重审后于2015年11月13日做出(2015)桓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依然维持原判!”黄振水气愤地说。  (2015)桓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黄振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原一审、二审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本人正常合理的诉求得不到保障,程序违法。而且,原一审、二审判决以桓台县国土资源局‘桓国土罚字(2007)第01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材料为依据,无视涉案土地的使用性质在2009年前就已变更为‘工矿用地’,认定涉案建筑物为非法!而城乡规划主管机关并没有认定涉案建筑属于非法!本人根据《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合法取得涉案土地,更何况本人早就取得工矿用地手续,该土地上的涉案建筑物属于合法建筑。《土地承包合同》还约定,土地附着物的补偿归本人所有,又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并公示,本人取得补偿款有理有据合法,因此,我的诈骗罪从何说起?!”黄振水激动地说:“在多次开庭时,我们提出桓台县国土局《关于黄振水违法用地的材料》多处手写造假痕迹明显,文件日期自相矛盾,我们要求鉴定,但全不批准。”

  黄振水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

 “2017年11月6日,淄博市中级法院做出(2016)鲁03刑终8号刑事判决,我的罪名由诈骗罪,变成了贪污罪!”黄振水气愤地说(2016)鲁03刑终8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维持山东省桓台县法院(2015)桓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对违法所得的追缴部分,即违法所得18.2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撤销山东省桓台县法院(2015)桓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黄振水的定罪量刑部分,即上诉人黄振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上诉人黄振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当天,黄振水被从桓台县看守所释放。

  “我是冤枉的,我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贪污罪!我当然不服,但因参加村委会主任竞选,就把申诉的事情搁置了几个月。2018年1月

  25日,我以970多票(全村共1200多位选民)高票当选村主任。其实,早在2014年我还在看守所时,村里进行换届选举,村民还投了我700多票,感谢大家对我的信任,我一定加倍努力工作,回报乡亲们对我的信任!”黄振水眼含泪水对记者说。

桓台县国土局:如有问题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带着黄振水案的种种疑问,记者首先来到桓台县国土局进行求证。办公室的田姓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此后,国土局执法队的任队长出面接受采访。“案件已经定性,经过了一审二审,既然已经通过法律,如有问题,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走司法程序,最简单。”任队长称。

桓台县检察院:领导开会去了

  随后,记者又来到桓台县检察院,出示了记者证、单位介绍信后,记者向政治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说明了来意。

  该工作人员出门去找领导,回来后,她告诉记者,领导开会去了,不在家。

  记者请她联系领导,然后予以回应。直至发稿,记者未得到来自桓台县检察院的任何回应。

桓台县法院:以二审法院判决为准;淄博中院:二审法院已对原审进行了适当纠正

  带着黄振水案的种种疑问,记者来到了桓台县法院和淄博中院求解。

  桓台县法院研究室的田主任接待了记者。

  “重审之后,二审改判了,以二审法院判决为准。”田主任答复记者。

  淄博中院出面接待记者的是研究室的朱姓工作人员。

  “他(投诉人)声称的不公正判决,有无具体内容?如有,可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如审监程序,再如向检察院抗诉程序等解决。二审法院已根据当事人诉求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及量刑适当进行了纠正。”朱姓工作人员答复记者。

马桥村之声:这是个冤案

  为从“根儿”上了解相关情况,记者采访了马桥村支部书记郭涛、副支书李明、村委委员刘东霞、负责村基建工作的金树忠。

  他们告诉记者:黄振水从租赁土地就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依法依规租赁村集体土地;拆迁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办。经过了村两委研究村民代表和党员大会通过;补偿按程序去做,按规定补偿。拨款前,还进行了公示。从头至尾黄振水没有参与。测量是金树忠经办的,是他到现场测量,后由镇政府委托人去审。拨款时,李明到镇政府签的字,后把钱划到村里边,然后才给黄振水。镇政府新农办的王义和镇政府评审中心的张兆臣都参与了核实工作。说黄振水利用职务之便占了补偿款,这与事实不符。这是个冤假错案,那笔补偿款是黄振水应得的。


(金树忠手持勘测定界图在涉案大棚原址、向记者讲述相关情况)

  “我是经办人,我了解情况。我把谁测量的谁审批的相关材料交给了法院,可法院不理会;我多次申请出庭说明情况,都被拒绝。”金树忠激动地说:“更让我吃惊的是,开庭时,我发现他们宣读的我和李明的证言是假的!”

  “黄振水被带走之后,办案人员找我和金树忠问了一些相关情况。他们用大电脑做了笔录。没让我们看,就让我们签字,我们也没想那么多,就签了字。第一次开庭时才知道,我们说的他们没有记录,他们记的不是我们说的。我俩就找到检察院抗议,但没人理。”李明称,“他们第一次说他(黄振水)诈骗,后来又说是贪污,我们非常气愤!第一次开庭村里就去了300多人。村民自发地为他喊冤,黄振水太冤了,全村总人口1500多人,成年人1200多人,摁手印的有1000多人。”

  “黄振水被关了3年10个月,给他家造成了重大伤害,还给村里造成了重大损失。2007年,黄振水当选村主任,从一无所有开始,把村里的固定资产搞到了一个多亿。全村160多位老人,房子白住暖气费不交,每年给几千元的钱和物。”刘东霞激动地说:“他被抓后这些待遇都没了,村里被搞得乱七八糟,村里投入四五百万元建造的大棚也被人一把火烧了,我们报案却没人管。”

  “现在是高科技时代了,如果办案人员真的想搞清涉案建筑物的相关情况,到县国土局查看相关电脑,用不了10分钟就清清楚楚了,我黄振水怎能隐瞒得了承包土地上的‘私自修建的两个仓库,系本应拆除的违法建筑的事实’?!”黄振水激动地说:“然而,我竟然被判了贪污罪,被羁押了3年10个月!”

专家论证:黄振水既不构成贪污罪,也不构成诈骗罪

  为准确认定被告人黄振水的行为性质,正确适用法律评价及其刑事责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于2015年7月20日在北京邀请了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中国刑法学会研究会名誉会长)、储槐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殷建锋(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等全国著名刑法专家,就黄振水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诈骗罪进行了咨询和论证,并出具了《淄博黄振水涉嫌贪污罪诈骗罪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专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刑事法律理论,就被告人黄振水的行为进行了充分严谨的分析论证,得出如下一致意见:《起诉书》指控黄振水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振水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专家论证意见书》的结论部分)

  主要理由:

  一、黄振水没有利用职务便利领取补偿款的行为,《起诉书》指控黄振水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之便必须是以职务为前提和基础。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振水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马桥镇政府落实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过程中,隐瞒事实,骗取政府的拆迁补偿款。而事实上马桥村支部、村委在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过程中,不具有主管、经手、管理补偿款的职权,作为村支书和主任的被告人黄振水也不具有这样的职权便利。

  二、一审判决认定黄振水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务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分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振水在马桥镇政府规划建设马桥镇中心生活区二区期间,隐瞒自己私自建设的两个仓库系本应拆除的非法占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的事实,骗取马桥镇政府拆迁补偿款据为己有。

  马桥镇在划定范围、测量地上附着物工程量的过程中没有核实确认权属;被告人黄振水没有告知涉案地上附着物非法性义务,其没有实施隐瞒真相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黄振水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补偿款的目的。

新找到的两份关键证据

  “需要说明的是,《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桓台县2009年度第五批农用地专用的批复》和《关于桓台县马桥镇马桥村使用本村土地的批复》这两份证明我无罪的关键证据,是我被释放之后半年多,大概在2018年5月才搞到手的。因此,在2015年7月20日进行专家论证时,我没能提供,该证据没能参与论证。在《关于桓台县马桥镇马桥村使用本村土地的批复》后附的《桓台县马桥镇马桥村住宅区勘测定界图》明确注明了涉案土地为‘马桥村工矿用地’以及确切区域,但在卷宗里,这定界图却没有!是被故意隐匿了吗?”

  “我的质疑不是无原因的:是有人伪造证言证明我有罪!”黄振水无奈地说:“2018年8月,我向淄博市中院提起了申诉,至今没有结果!”

   桓台这起集体鸣冤、备受专家质疑的黄振水案,最终将如何定论?坚信法律必然会给出公正的结果,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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