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35号)显示,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某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南京银行上海违法遭罚 向资本金不足房地产项目放贷
导读 :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35号 显示 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某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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