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 (记者沈雪梅)市物价局昨天发布消息,从15日起,我市市区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以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领取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前到市物价局办理价格备案的申报手续。商品住房备案价格3个月内不得提高,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如需调整备案价格,须到市物价局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本月15日前已经领取预售许可证的在售商品住房,按实际销售价格于本月25日前到市物价局办理价格备案申报手续。
市物价局强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标明经价格部门备案的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同时要全面实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合同成交价格之外费用。对于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计入成本确需价外加收的费用,必须在房价备案时说明,按明码标价的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对申报不实、超过备案价格销售等违规行为,将报送市信用管理机构,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