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征求意见

admin 2019-08-27 08:59:42 导读

导读 : 8月23日 资本邦讯 证监会宣布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活动 适应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制下提升中介机构能力 强化中介...

  8月23日,资本邦讯,证监会宣布,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活动,适应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制下提升中介机构能力、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的要求,明确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查验事项范围和勤勉尽责标准,督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归位尽责,证监会会同司法部研究起草了《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指出,《执业细则》立足于《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首发上市的相关法律、规章中关于首发条件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务的主要查验事项和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资本邦获悉,《执业细则》共12章79条,包括总则、对发行人首发情况的核查及附则,核查范围覆盖了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项。

  一是关于主体资格。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是发行人开展业务和发行上市的前提。第二章要求律师通过查验发行人的设立、出资情况,以及发起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判断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具备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是关于独立性。第三章要求律师通过查验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人员的独立性、财务的独立性、机构的独立性、业务的独立性等,确认发行人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三是关于业务。第四章要求律师通过查验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主营业务、重大合同情况、境外经营情况等,确认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合法合规、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四是关于主要财产。第五章要求律师通过查验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情况,确认发行人可以依法拥有或者使用主要财产。

  五是关于公司治理。为强化信息披露、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市场透明度的要求,加强律师关于“公司治理”的核查责任,第六章要求律师通过查验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草案制定的程序和内容,董事会、股东大会设立情况、议事规则、决策程序,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内容,确保上述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六是关于规范运作。为真实披露发行人的具体运行情况,第七章要求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违法违规等方

  面的合规情况,重点关注税务和财政补贴情况,特别是查验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等标准的履行情况,确认发行人符合相关上市要求。

  七是关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为厘清责任并加强对律师的指引,第八章明确规定了律师对确认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责任,列举了律师核查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注意事项。

  八是关于募集资金运用。为确认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九章要求律师查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决议、项目的审批备案情况以及专项资金的存储制度,确认募集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用于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业务发展目标是否与主营业务一致等。

  九是关于诉讼与仲裁。为如实披露发行人的重大或有风险,第十章要求律师认真核查发行人诉讼仲裁事项,并全面披露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十是其他。第十一章主要是要求律师对首发上市决议本身加强核查,并强调了律师对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部分的责任承担要求。

  附件:《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图片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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