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申东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延强非法集资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张延强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张延强伙同他人注册成立投资理财咨询公司,通过组织员工上街宣传、散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谎称自己的公司资金雄厚、资质齐全,以支付高利为诱饵,采取与被害人签订投资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未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自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2月2日,被告人张延强先后以每月支付存入本金1.2%至1.5%的高回报率,向被害人肖某某等68人募集资金共计1351.5万元。
为了增强公众信任度,张延强的公司还专门雇了一名某银行退休员工张某某作为公司的副总。张某某不仅为上门的客户进行咨询解答、签约投资,自己还投资了20万元获取高额利息。直到案发前,张某某都不知道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是非法的。
将外地非法集资术移植到吴忠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春节过后,张延强的合伙人曹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之前工作的陕西少华投资管理公司老板董某某怂恿下,于2013年3月和张延强来到吴忠市考察市场后,二人决定合伙在吴忠市开一家投资公司,并从董某某处借款100万元。
2013年7月,二人为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委托他人通过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在吴忠市利通区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张延强、曹某某。2014年6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张延强。
公司按照陕西少华投资管理公司的运作模式经营。从公司成立到2014年6月,吸收存款约500万余元。为相互拆借资金方便,曹某某与张延强商量,由曹某某在银川市另成立了一家公司,吴忠的公司由张延强一人全权负责。
另据在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的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洪庆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陕西少华投资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公司相关人员已外逃。
高额利息为诱饵致68人受骗
在庭审中,被告人张延强供述,公司主要从事从客户处以1分至1分6厘的利息吸收存款,再以3分至4分的利息放贷到河南洛阳的个人或者企业手中,从中赚取差价。公司印制了宣传彩页,通过上街宣传和聘请当地人员鼓动周围亲戚朋友的方式向社会吸收存款。一般是安排公司员工到广场和大街上发宣传彩页和印有公司投资项目的袋子,宣传的方式是带着小礼品在吴忠大、小广场、清真寺,还有老年门球场所进行宣传。同时,公司还在报纸上打广告进行宣传。在公司成立之初,张延强和曹某某每月组织员工上街宣传两次。2014年被工商局行政处罚后,再未上街宣传过。
2014年,公司转变宣传思路主攻老客户,一是吸引老客户继续投资,二是经过老客户的口头宣传引来新客户。2013年,被害人方某某看了其母亲拿回来的张延强公司的宣传单,为了保险起见,方某某到工商局确认张延强公司的合法性后,投资11万元,至案发后获得利息2840元。2014年4月,被害人朱某某听说张延强公司的存款利息比银行高,主动到张延强公司进行咨询,公司员工给其讲解了公司情况并给其发放公司的宣传彩页。2014年9月,朱某某决定投资5万元,后又陆续存入20余万元。在2014年12月1日,又存入2万元。2015年1月7日签订一份30万元的总合同,月利率1.5%。至案发前,朱某某共投资32万元,收到利息1.398万元。
经查实,自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2月2日,被告人张延强先后以每月支付存入本金1.2%至1.5%的高回报率,向68名被害人募集资金共计1351.5万元。
聘请银行退休员工当公司副总
为了打消投资人的疑虑,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张延强还专门聘请了从某银行退休的张某某为公司副总。
2013年9月底,张某某从报纸中夹带的宣传材料中见到张延强公司的宣传彩页。因其在银行工作,对该公司高投资收益率表示怀疑,遂到该公司咨询。曹某某向其介绍该公司主要从事倒贷业务,即银行普遍存在的贷新钱,还旧钱。在确认风险小、盈利高后,张某某决定投资10万元。曹某某认为张某某有银行工作经历,于2013年10月聘请张某某担任该公司副总,直到2014年10月张某某请病假后辞职。
工作期间,张某某主要负责培训员工。一方面是要求员工搞好服务,另一方面是向新员工解读公司的宣传彩页,向他们讲解公司产品,同时还负责给上门的客户讲解公司宣传彩页的内容和国家相关规定。对于公司能否从事投资理财,张某某向曹某某咨询后,曹某某答复目前国家无明确规定。
被害人肖某某在吴忠市利通区秦韵广场锻炼时,收到张延强公司员工发给其一份公司的传单和名片,并介绍说公司的理财产品保本收益高。肖某某随后来到公司考察的过程中,看见很多人在存钱、取钱,遂找到负责给客户介绍理财产品的张某某。张某某在介绍产品之余还向肖某某介绍其本人从工商银行退休加入公司的,肖某某陆续存入65万元,获得利息共计2.507万元。
张某某向检察机关供述,他没有介绍任何人来公司投资,都是客户看到公司的宣传单后,主动上门咨询,由他负责向客户解释公司的投资情况,其个人也在该公司投资20万元。
非法集资千万绝大部分被挥霍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受经济下行压力,张延强公司吸收来的资金一分钱也未放贷出去,公司用吸收来的资金为客户支付利息和维持公司的日常运转。为弥补资金缺口,经张延强联系,将公司的300余万元借给家乡河南的企业和个人。后因这些企业和个人无法偿还资金,公司账面资金无法维持正常经营和支付客户利息,张延强遂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有关部门查实,张延强公司没有具体的投资项目,设立投资公司吸收存款也没有得到国家金融部门许可和批准,只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延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集资诈骗罪。所骗取的资金全部打入张延强和其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中,除高利放贷140万元,加盟深圳深银联公司、苏州喜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分享”项目、山西省河津市“水王星”净水器专卖店投资共计90万元,按月支付被害人利息共计155.4246万元,支付员工工资和公司日常开支共计78.8642万元外,剩余款项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及购买个人住房。
张延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1351.5万元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仅为90余万元,与所筹集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并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张延强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