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学商集一身的涂瑶生受贿案:羁押4年多 3名博士为其喊冤

admin 2018-09-28 14:04:47 导读

导读 : 一方制药股权变动主要发生在2003年7月至8月。当时,广东风投和里水信辉卖出持有股份,中研所不再相对控股,民营企业科达机电入局,占股63%,绝对控股一方制药,一方制药从国有资...

一方制药股权变动主要发生在2003年7月至8月。当时,广东风投和里水信辉卖出持有股份,中研所不再相对控股,民营企业科达机电入局,占股63%,绝对控股一方制药,一方制药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变成了民营资本控股公司,谭登平被科达机电委派到一方制药任总经理。

在股权收购过程中,科达机电两次收购一方制药共63%股权,均非直接从原股东手中受让,而是经广东中研所启动股东优先购买权再“转手”。此举后来被法院认定为系涂瑶生从中提供便利。

涂案一审判决书称,2003年涂瑶生为帮助科达机电以当时净资产价格入股一方制药,代表广东中研所启动大股东优先收购权,收购一方制药另外两家股东的股权,再将股权原价转让给科达机电。

对判决书的说法,时任一方制药副总经理的程学仁并不认同。在他看来,“科达对一方股份的收购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次正常股份变动过程。且这个事情是经过董事会多次讨论通过的。”

程学仁、谭登平等人证实,2003年,广东省风投在未与其他股东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发出一份“关于是否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征询函”,即告知,其已与广东美的集团下属公司广东新的公司达成不可撤销之转让股份的要约。后由于新的公司要求将厂址搬迁至安徽芜湖等原因,三位股东特别是里水信辉均不愿搬迁,由于已签订不可撤销的要约,故必须由原股东购买后转手。对于为何选择科达机电,是由于当时时间紧迫,几个备选企业中,科达机电表现出较大诚意。且科达机电承诺,不改变工厂选址,并维持广东中研所工作人员稳定。

时任科达机电董事长卢勤在一审辩护律师对其所做的调查笔录中表示:“里水信辉和广东风投都同意将股份转让给科达,并决定名义上由中研所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以此对抗广东风投和新的公司不可撤销的要约。中研所收购后再原价转让给科达,目的是从形式要件上避免新公司收购科技风投和里水信辉的股份,避免一方制药被搬迁的后果。”

相关资料显示,该股权转让情况是由广东省中医药局进行考察并批准后进行的。落款为2003年7月24日的《广东省中药配方颗粒开发领导小组专家指导小组会议纪要》显示,该会议由广东省中医药局相关领导主持,参会专家对广东中研所应对股权变更新形势提出建议: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广东中研所主要是技术优势而不是资本优势,广东中研所在一方制药应继续保持股份,但不需要控股,应将营销等交出去,让别人经营更有优势。

2003年8月14日,广东中研所向省中医药局进行的股权转让情报汇报表示,“经过对比和协商,我们已选定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们今后的发展战略伙伴。现收购工作已初步完成,正在办理各种法律手续。”同年8月28日,广东省中医药局回函称,“原则同意你所8月14日汇报的意见”。

2006年,涂瑶生被免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保留董事长的职务,企业的经营权主要落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谭登平身上。

他人代持4%股权埋风险

2006年,高管股权激励制度作为在科达机电广受好评的机制被引入一方制药。11月30日,一方制药发布的《定向增发股份决议》决定向经营者(专职)定向增发股份。增发额度为20%,其中总经理认购不少于增发部分的50%,认购价格按公司2003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为依据。

一审判决书认定:在增发股份过程中,涂瑶生于2006年12月收受谭登平个人出资253万元购买的“一方制药公司”4%的股权并由谭登平代为持有。

在接受广州市检察院的调查时,涂瑶生与谭登平均承认“犯罪”。而在一审庭审中,二人都翻供称自己无罪。

对于当时决定增资扩股的原因,谭登平否认了涂案一审判决认定的“因经营业绩逐步上升,对经营团队实施定向增发奖励”的说法。谭登平接受北青深一度采访时表示,“当时决定增资扩股原因有二:一是在06年公司决定在甘肃陇西建立一个专门生产单味中药提取物的分厂,缺少建设所需的资金;二是希望把企业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绑定起来,增强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谭登平说:“当时决定增发20%的股份,符合购买条件的管理人员共7人。由于大家都不看好公司前景,即使我一个个找他们谈话,都没人购买。只有老涂作为创始人,出于对公司的感情,才决定增资4%。最后只有我俩购买了股份,一共14%。如果当时这的确是个好事情,那也不可能增资还达不到目标。”

具备购股条件的程学仁亦表示:“当时老谭找我们其余6人都聊过,也让我买一点,不过当时实在是没有钱,也并不看好企业的发展,就没有买股份。”

在庭审中,涂瑶生称购股款由谭登平垫付。一审判决认定,2006年12月19日,涂瑶生姐姐代涂瑶生偿还了30万元给谭登平。除此之外,涂瑶生还指出,在委托其姐姐向谭登平交付30万元之前,自己在他一方制药的办公室内亲手将50万元现金交给了谭登平,作为自己现金出资的一部分,但这50万元还款未被法院采信。

涂瑶生称,其余购股款,二人口头约定以股份分红还款,案发前他已通过股份分红全部还清。但一审判决认定,涂瑶生没有表示过要归还认购款。

一审法院认定,涂瑶生每年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约定由谭登平保管,故认购行为完成已经达到受贿犯罪既遂状态;涂瑶生在庭审中辩称其以每年的股份分红偿还谭登平的出资款只是其涉及对股份分红款的处置,不能成为不构成受贿罪的抗辩理由。

对于为何让谭登平代为持股,涂瑶生的解释是:一是由于一开始没有申请参加增资扩股,后又突然参加,怕影响不好;二是担心自己登记持股还要上报组织批准,避免程序上的复杂。

科达机电高管卢勤和一方制药高管程学仁均表示,当时便知情代持事宜。卢勤在询问笔录中表示,“谭跟我汇报说涂提出不便直接持有股份,想让谭登平代持。我对谭登平说这无所谓。”程学仁在接受北青深一度采访称,当时谭登平找自己持股时,也表示股票可以由其代持。

涂瑶生在庭审中为自己辩白,代持股份一事在当时已是“公开的秘密”,“我如果受贿了,难道还要告诉那么多人知道?”

科研人员是否可以从科研成果实际转化过程中获利,过去存在争议。事实上,1996年起施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一方制药的董事会会议记录显示,在2004年2月28日召开的会议中,谭登平提议设置股权奖励:董事长、总经理奖励5%股份,副总经理3%,总工程师2%。而涂瑶生认为,赠送股份的方案可能会牵扯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不赞同该方案。

“本来可以送股份,父亲不同意,还会收受别人贿赂买股份?”涂瑶生的儿子涂昊认为,这样的逻辑说不通。

对涂瑶生的另一项指控是其2011年收受谭登平300万元的贿赂并作投资用途。

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下半年,涂瑶生让谭登平为其支付了购买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200万元,并让谭登平帮忙归还其在买房时的借款100万元。

谭登平在其涉嫌行贿案的三次庭审中解释称:“涂瑶生让我转300万给魏林华,这300万是从涂瑶生的股份转让款及股份分红款中支出的。”

涂瑶生的一审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至2011年底,由谭登平掌管的涂瑶生的股份分红及转让款有2000多万元,让谭登平支付300万元就是涂瑶生行使财产处分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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