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被“黑社会”8年 孙宝东获90万国家赔偿
孙氏三兄弟获释后祭拜去世的母亲。受访者供图 吉林省高院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吉林省高院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被超期羁押957天后,孙宝东获得90余万元国家赔偿。
他原来是名钢材生意人,因参与黑社会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被吉林省高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9年。
今年1月22日,经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再审提审,多项罪名被认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孙宝东被改判有期徒刑6年。因当时实际服刑期限已超过改判刑期,他被当庭释放。
11月21日,吉林省高院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孙宝东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返还相关财产等共计90余万元。
以“参加黑社会罪”获刑
在监狱度过8年多后,42岁的孙宝东回家了。
今年1月份,雪地里,他和孙宝国、孙宝民跪在母亲墓前——两年前母亲去世,最终没能等到儿子们出狱。此外,他们的父亲也病情加重失去意识。
孙氏三兄弟入狱与“涉黑”有关。2007年,多名商人向北京、长春等地有关部门反映,称孙氏兄弟放贷、赊账销售钢材,在讨债时限制人身自由,逼迫抵押财产、转让股份等。
2008年,当时的长春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队接到上级多个批示称,长春有个“以孙宝国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还被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当时媒体报道,案件引起吉林省公安厅高度重视。时任吉林省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批示,“考虑异地用警办案,坚持正义、依法办案、还上访人一个公道”。时任吉林省公安厅副厅长则批示,孙氏家族涉黑团伙犯罪及涉内案件一并彻查,办成“铁案”。
2011年11月,吉林市中院一审认定,孙氏三兄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长春市凯旋路钢材市场为据点,以经营钢材为掩护,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孙宝国以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被判处死刑;孙宝东以故意杀人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孙宝民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项罪名,获刑16年;另有13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获刑。
当年的“涉黑”宣传报道中,孙氏兄弟被描述为“横行市场多年,称霸一方”,养了众多社会闲散人员充当打手,逐渐垄断凯旋路钢材市场,欺行霸市。
故意伤害变故意杀人
被定性为黑社会典型后,与孙氏兄弟关联的一起发生在鞍山火车站的旧案,也被翻出。
孙宝东此前在长春市团结路钢材市场当装卸工。1996年,时年24岁的孙宝国在长春市国都物资经销处做业务经理,他跟随哥哥做业务员。
3月11日,两兄弟与另外两名同事一起携带30万元现金,前往鞍山市购买钢材。
凌晨火车到站后,兄弟俩与一名李姓出租司机发生冲突。根据鞍山市铁东区法院1997年的判决书,李姓司机纠集多人伺机报复,在孙宝国等人走到火车站地面出口时,李姓司机将其拦腰抱住,裴某某持折叠凳击打他的头部。
突然遭到暴力袭击后,孙宝国、孙宝东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向围打的众人乱刺。孙宝国将一人刺死、一人刺成重伤;孙宝东造成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他也被刺成轻微伤。
事后调查显示,当天参与袭击的出租车司机中有多人喝了不少酒,其中一人还是一起持刀抢劫案的在逃犯罪嫌疑人。
法院认定孙家兄弟“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宝国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孙宝东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但2009年,这份早已生效并执行完毕的判决被撤销,被指定移送管辖至吉林市,并入涉黑案审理。
在吉林市中院一审判决中,“故意伤害罪”变成“故意杀人罪”。《吉林日报》报道,该案是“在公安部、全国打黑办、辽宁省公安厅、吉林省公安厅组织协调下,作出了推翻此案、责令重审的决定”。
改判刑期当庭获释
孙宝国等人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吉林省高院依然认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判处孙宝国死缓,孙宝东有期徒刑19年。
此后该案发生转折。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16年9月26日,最高法在长春市中院开庭审理该案。最高检指出,在鞍山火车站一案中,裴某某等4人1996年称是被刀刺中后才跑开,到2009年则变成看见刀就跑开,在跑开过程中被刺。此外还出现两名新证人称,看到孙氏兄弟持刀疯狂追打10多分钟,追到一个扎一个。
最高检出庭检察员当庭“建议改判”,并指出原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复追诉、再审程序加重被告人刑罚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影响了该案的公正审判。
201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审宣判,孙宝国和孙宝东被依法撤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孙宝东因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与妨害作证罪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6年。案件中还有9名被告人改判无罪。
因当时实际服刑期限已超过此次改判刑期,孙宝东等人当庭获释。
此后,孙宝东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他认为,根据最高法最终判决,6年刑期应是从2008年6月11日到2014年6月10日,但实际上他在2017年1月22日才获释,因此应获得被错误羁押957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231881.10元。
在被错误羁押期间,母亲去世父亲病重,这些给他的身心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因此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15940.55元。同时,他要求返还被没收的30余万现金及利息和一辆奥迪车,并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公开为其恢复名誉。
获90余万国家赔偿
吉林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吉林省高院应对孙宝东被超期监禁957天予以赔偿,根据国家赔偿规定,应赔偿孙宝东人身自由赔偿金24.7万余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孙宝东被超期羁押期间,人身自由、家庭生活、工作等方面均受到影响,属于遭到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考虑其错押时间、罪名改判及纠错过程等因素,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7万元。
法院还决定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孙宝东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给付奥迪车的赔偿金56.9万余元。对于孙宝东要求返还被扣的30余万现金,法院表示,当时并未将冻结的钱款全部划扣执行,因此决定返还55600元现金并支付相关利息。
赔偿决定作出后,新京报记者联系到孙宝东的代理人张铁雁律师。其表示,孙氏兄弟三人当年均被认定为“涉黑”,案件后来均改判,“孙氏三兄弟”另两位当事人也申请了国家赔偿,目前还未有赔偿结果。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