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河南新乡检察官张煊东伪造干部身份滥用职权多年却得不到关注

admin 2016-01-20 10:20:38 导读

导读 : 关于张煊东伪造干部身份、滥用职权等问题的控告 控告人: 王全喜 电话: 15516517891 身份证号: 410703196210313533 被控告人: 张煊东,男,现年45岁。现任红旗区检察院反渎局局长。 控告...

关于张煊东伪造干部身份、滥用职权等问题的控告
 
控告人:王全喜  电话:13072623322
身份证号:410703196210313533
被控告人:张煊东,男,现年45岁。现任红旗区检察院反渎局局长。
控告事项: 
1、要求确认其公务员身份、副科级干部身份、干部调动手续及检察官资格的真伪;
2、要求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中纪委“实报必查、查实必究”的原则,开展对张煊东干部身份的调查工作;
3、要求对被控告人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滥用职权罪立案,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张煊东,男,现年45岁。原任红旗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他原是新乡市红旗区税务局的一名工人,其档案显示:1994年下半年调至新乡市辉县法院工作,半年后被提拔为刑庭副庭长,并被辉县市委组织部任命为副科级干部。1995年,张煊东调往新乡市红旗区检察院工作。不久,张煊东被红旗区委组织部任命为反贪局副局长。
    经调查,张煊东的档案是伪造的,包括其公务员身份和副科级干部身份,都是伪造的。当初办理所谓的工作调动时,红旗区委组织部有过怀疑,认为一个工人调到法院,半年内就当了副庭长,还是副科级干部,这不是火箭式上升吗?但官二代张煊东(其父为原红旗区税务局长)对组织部的领导说:“只要关系硬,只要多花钱,就没有办不成的事”。
经记者多方采访证实,张煊东不仅没有在辉县市法院工作过,而且其个人档案没有以任何形式在辉县市委组织部、人事局或法院出现过。采访过程中,辉县市委组织部和法院分管人事的同志明确表示,张煊东从来没有在辉县市法院工作过,也不认识此人。以上采访内容均有录音为证
张煊东为达到当官的目的利用其父亲的关系,欺骗组织,弄虚作假,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三假”干部。对此,他不仅不感到羞耻,反而经常吹嘘。他名声极差,胃口很大,把敲诈勒索当作是家常便饭,利用职权办理冤假错案。
自2014年5月12日起,我们分别到红旗区信访局、红旗区组织部、市信访局、市组织部、市检察院、市纪委等部门反映张煊东买官、假造干部档案情况,他们每次都推给红旗区。红旗区均以“与辉县相关部门是同级单位无法调查”为由放弃调查。当我们要求红旗区给我们提供张煊东干部身份的相关证明时,遭到拒绝。后来获知,张煊东在得到消息后利用多种手段疏通关系阻挠对他问题的审查。
截至目前,我们已经实名举报12个月30多次了,接报单位并没有按照中纪委“实报必查、查实必究”的原则,开展对张煊东身份调查工作,红旗区包庇推诿不实事求是的态度,让我们非常失望!
在全国都在开展“三严、三实”教育活动之际,“三假”干部张煊东仍做人不实、欺骗组织,始终不肯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其当上检察官后,多年来以伪造的身份办理刑事案件,实属滥用职权,对人民,对社会,对司法公正危害极大。我们希望人民检察院能够高度重视,认真予以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给实名举报人一个负责任的书面回答。诚恳建议,从维护检察官队伍的纯洁性出发,驱除害群之马,切实维护检察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综上,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280条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请依法立案,进一步调查核实,并依法严肃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王全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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