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下8种租房行为要担责: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4.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5.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警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6.承租人就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7.承租人利用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8.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罚款。(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