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有期限限制

admin 2016-05-25 10:36:35 导读

导读 : 2014年2月,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房屋租赁给王某,租期为6年;未经张某同意王某不得转租房屋。2014年3月,王某将该房屋转租给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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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房屋租赁给王某,租期为6年;未经张某同意王某不得转租房屋。2014年3月,王某将该房屋转租给李某。2014年3月,李某在重新装修时征得张某的同意。2015年3月,张某以王某未经其同意转租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张某依据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到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李某告知重新装修时已经得知转租的事实,但在六个月内没有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驳回其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仲裁请求。

案例启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合同双方虽然约定了“不得转租”的条款,,但张某在李某告知重新装修时已经得知转租的事实,其在六个月内没有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张某不得依照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2、出租人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为六个月,从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租事由之时起计算,出租人应当注意权利的行使期间,怠于行使解除权的,则该解除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

烟台仲裁委员会电话:0535-*******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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