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白女士:
我因工作需要,去年8月份在单位附近租赁房屋居住,今年8月又续签了合同,合同期为1年,可是10月底房东将我居住的房屋出售了,现在新房东认为租我的租金比周围其他房屋要便宜,所以要求涨价,否则就让我另寻其他房子。我想问问,新房东的要求我能拒绝吗?我的租赁合同对新房东有效吗?
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郭永利律师:
白女士可以拒绝要求,并有权按照和前房东租赁合
同约定的房租和租赁期限,租至合同期满。这是因为在民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叫“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转让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新房主理应继续遵守白女士与原房主之间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但是,如果白女士与原房主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就只能与新房主就租金等问题进行协商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新房主可以选择不再继续将房子租给白女士。另外,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房东违约,,租户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租赁合同赔偿损失。(杨永刚)
责任编辑:陈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