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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婚后的财产问题,是夫妻双方离婚时面临的最大问题,虽然离婚时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平均分配,但是由于生活的复杂性,生活中的夫妻双方很难达到条件相等的情况,随着新的婚姻法的出台,不知道你们是否了解新的财产分配相关问题?
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都要面临这些问题
“这个房子要怎么分”
“这些财产要怎么分?”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婚前婚后房产的分割问题
通过长时间的科普,基本原则就是:
1,婚前买房是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买房就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参加财产分配的;
2,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是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
3,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4,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离婚时房产的分割我们是聊的比较多的,基本上按照以上的原则来,如果再有复杂因素再通过法院来裁判;
想知道婚前婚后房产分割的详细解读,看这里:
婚前,婚后买房大不同,婚后怎样买房才属于个人房产?
但是问题就来了,房子财产可以这样分割,但是公积金呢?
按道理来说,住房公积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和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 另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一部分。
那么公积金算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么?
在法律上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但是实践中,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即使分割也不是直接划拨住房公积金给另一方,而是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具体怎么分呢?
法律上有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婚前和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由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也就是说,在处理是公积金分割的时候,往往会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的。
如果一方有公积金
一方有公积金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对半分割。通常会通过折价款的方式由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积金时,并非一定要采取折价方式,也有过在能够提取公积金的情况下,进行支付这样的案例。
双方都有公积金
那就是平均分咯,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所剩余的资金总额,由金额高的一方给予金额较低的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分得的公积金额度相当;
万万没想到,公积金竟然也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参与分配,那么之前离婚后发现住房公积金未分割还能要求分割吗?
南房叔想说,当然可以的啦。
毕竟法律也规定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