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家住农村的蔡老汉夫妇育有一儿一女,自建房时儿子已将户口迁出,女儿蔡佩某当时已参加了工作,但户口还在家中。母亲去世后,父亲表示嫁出去的女儿就如同泼出去的水,全部由儿子继承该房产,女儿一气之下把父亲和哥哥一起告上了法庭。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据介绍,今年 60 岁的蔡老汉家住南通市通州区,和妻子育有一儿一女。儿子 2003 年大学毕业后在一家轮胎企业上班,户口随之迁到了工作单位所在地,女儿蔡佩某在当地开了一家美甲店,一家人日子过得舒心如意。
2010 年,村里要建集中居住区,蔡老汉家的平房被拆迁,夫妇俩拿着 14 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和儿女给的一部分钱,在集居区盖了一幢占地面积 90 平米、建筑面积 180 平米的二层楼房,但一直未进行初始产权登记。
建房时,由于儿子已成家立业,和妻子一起住在单位的宿舍里,而蔡佩某尚未出嫁,户口和父母在一起。因而,建房选址申请表上蔡老汉家人口一栏便填了 3 人,即蔡老汉夫妇和女儿蔡佩某。
破旧的平房换成了楼房,日子越过越好,老俩口本可以安心地颐养天年。谁料天有不测风云,蔡老汉的老伴患上了癌症,2015 年 3 月便去世了。母亲生病期间,兄妹二人因照顾母亲、支付医药费等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嫌隙越积越深。
老伴去世后,蔡老汉将两个子女叫回家中,明确地告诉蔡佩某,他和去世的老伴商量过,按照农村的风俗,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蔡佩某不分得任何财产,家中的这幢楼房只有儿子可以继承。蔡佩某不服,将父亲和哥哥一起告上了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楼房享有的份额比例,不要求实物分割或折价归并。
庭审中,儿子辩称,当年家中建楼房时自己投入了一万多元,而妹妹蔡佩某未对家庭作出贡献,仅在母亲病重时尽了部分义务,不应为合法继承人。而蔡老汉则坚持认为应该按照农村的习俗,由儿子继承房屋。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权男女平等。儿子在建楼房时是否有投资,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即使有投资,也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享有物权。建房前蔡佩某已参加工作且与父母共同生活,享有涉案房屋的物权权益,认定蔡老汉与老伴各占 35%、蔡佩某占 30% 为宜。老伴占有房产 35% 的权属为遗产,由三人各继承三分之一,即蔡佩某占有该房产份额的 5/12,蔡老汉占有该房产份额的 7/15,其儿子占有该房产份额的 7/60。
近日,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