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将安置房转卖他人欲“毁约” 世博元房地产败诉)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红林)按照协议约定拆迁应给安置房,但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将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卖给了别人,之后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拆迁安置协议无效。日前,北京市密云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另据了解,法院已经另案判令该公司交付房屋并通水通电,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2011年1月21日,北京市双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唐某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双诚公司对密云区城后街进行改造,建设住宅小区,拆迁王某、唐某房屋,给其安置房。双诚公司在甲方处盖章,北京世博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法人代表处签名。
签订协议后,王某、唐某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搬迁。
之后,王某、唐某与双诚公司、世博元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法院终审判决判令双诚公司及世博元公司向王某、唐某交付世纪家园房屋,并为这间房屋通水通电。
2017年10月23日,世博元公司起诉了王某、唐某,要求确认拆迁安置协议无效。
世博元公司称,协议约定双诚公司给王某、唐某世纪家园小区安置房,涉案房屋系其开发建设,与双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其与双诚公司也不是关联公司,双诚公司无权将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处分给他人,其与王某、唐某签署的协议当属无效。
王某、唐某辩称:协议上有世博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但协议签订后,世博元公司不履行合同条款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经过诉讼,世博元公司应该按照法院判决结果执行,且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2017年11月22日,北京市密云区法院判决驳回了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针对此案,承办过大量拆迁补偿纠纷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做出解读。他表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相应之证据。之前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双诚公司、世博元公司向王某、唐某交付涉案房屋,该判决是在法院已经审查确认双诚公司与王某、唐某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有效的基础上作出,各方均应按判决执行,故拆迁安置协议真实、有效,世博元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