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潮再起 全国限售城市增至50个

admin 2017-11-09 16:02:12 导读

导读 : 限购潮再起 全国限售城市增至50个...

继绍兴、昆明发布房地产限售政策后,太原市房管局日前也发布了限售新政。来自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限售城市已增至50个。有业内人士指出,限售政策与其他房地产限购政策相比,更具有创新性。

从国庆节前的9月22日起,包括西安、重庆、南昌在内的多个城市发布了升级版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其中有9个城市的调控政策与限售相关。多家机构的统计数据表明,这些调控政策,确实也有效抑制了国庆节期间的房地产市场波动。

国庆节后,这一轮限售潮依然没有停。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注意到,10月12日,一天时间内,浙江省绍兴市、云南省昆明市,两个城市均宣布发布房地产限售政策。其中,绍兴市实施区域限售,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转让。同时,昆明市颁布的最新的限购措施,要求呈贡区新购住房满2年方可进行出售。

此外,太原市也在近期也发布了《关于控制二手住房短期交易转让的通知》,太原市辖城六区新购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2年方可交易转让。

来自中原地产研究院的统计数据表明,包括近期出台的限售城市,截止目前,全国限售城市增至50个。此外,今年9月,全国房地产政策发布密集,9月单月合计发布了有关房地产内容政策52次。今年,截至目前,全国房地产调控政策已经接近180次。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采访时表示,限售政策是这轮房地产调控中最具创新性的政策,也说明该政策与限购等政策相比,有一定的优势,也因此该政策被频频采用。

在限购潮的影响下,市场会产生哪些影响呢?严跃进说,实际上,限售政策本身还是允许购房的。对于去库存来说影响不大,很大城市限制了短期的炒房现象。此外,严跃进认为,限售政策的内容与过去的税费政策有区别,限售政策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落实不同的限售期,所以更具有地方管控的色彩。(中新经纬APP)

日期 重要事件 关键内容 9月1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针对健全土地供应体系、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及审批监管、政策衔接及时效等3个方面提出12点意见。 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急需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用地实行短期租赁,以协议方式确定承租人,租赁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实行长期租赁,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承租人,租赁年限不少于五年且不超过二十年。租赁期届满前,可以申请续期或者转为出让。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得转让、转租或者抵押。 9月5日 湖北省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谨慎投资房地产的通知》 一、省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企业对房地产新增投资持谨慎原则,严控风险。 二、所有在建、在售房地产要加快建设进度、销售进度,确保资金尽快回笼,降低杠杆。 9月5日 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和市农委日前《北京市严禁严管浅山区新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措施》 在依法依规加强用地审批、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前提下,对浅山区用地管理要做到“六个严格”,坚决杜绝新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其中包括严格控制新开发建设项目,严禁打着各种名义旗号违法违规搞圈地开发。 9月6日 《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 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总和不得超过20年。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20年,具体年限由相关区根据项目所属产业、企业自身实力等情况确定。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超过20年以上出让年限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 9月6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严格落实“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制度,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管控土地出让价格,商品住房用地公开出让适时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或“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 加强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严格执行《铜陵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及实施细则,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预售资金等行为。 加大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力度。支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鼓励通过新增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新建租赁住房供应。允许库存商业办公等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承租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凭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非本市户籍的可申请落户;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有稳定就业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其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租赁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的,凭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材料,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完善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居民家庭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产权住房,购买本市城镇住房的,执行住房公积金首套住房贷款政策;对居民家庭在本市城镇已拥有一套住房,或者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产权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且贷款已结清的,再次购买住房时,执行二套住房贷款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取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政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给予补贴的政策停止执行。 9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银监局联合印发《北京市银监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开展银行个人贷款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情况检查的通知》 要求北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开展自查工作,重点检查“房抵贷”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情况。 9月8日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行为情况检查的通知》 要求中介机构对近三个月本机构及从业人员经营活动开展自查。明确经纪机构自查内容为:为购房人办理“消费贷”、“经营贷”、“个人信用贷”、“房抵贷”作为购房首付款的行为;违规发布、代理小产权房等禁止交易的房屋的行为;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擅自发布房源信息,或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发布的房源信息不全、不真实等行为。 9月8日 《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 原由市政府行使的“除商品住宅(含安居型商品房)用地,土地招拍挂供应方案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以及“以划拨或者协议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含城市更新项目)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职权调整至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行使。但国有储备土地上安排的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搬迁安置用地,市政府未交由区政府审批的市投市建项目用地,以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月11日 西安《关于进一步做好购房资格审核工作的通告》 对通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个人,一经查实,注销当事人网签合同,并取消购房家庭成员在我市的购房资格,且5年内不得在我市购房。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9月12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9月12日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下发《关于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管理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严禁个人消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各商业银行在非住房消费贷款用途审查上,既要加强对个人消费贷款贷前交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又要强化贷中资金流向和贷后资金用途管控,谨慎发放长期、大额、不指明用途的消费贷款,严禁发放用于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的个人消费贷款。各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以住房为抵押的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9月13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将住房限购政策调整为: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售房;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无住房且能够提供2年以上(含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购买自用住房的,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将规定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最高额度由75万元调整为65万元;将最低缴存时限由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并停止办理试行的商转公贷款业务。 9月13日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的商品住房,均必须进行价格申报。 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严格执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等有关要求,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严禁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9月13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地价政策促进商业商务房地产去库存的通知》 依法出让的商业商务用地或商住用地(含居住用地),申请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属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土部门应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整宗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用地性质)的(如:出让商业商务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 (二)原土地出让时设置了土地权利限制等前置条件未履行,或规划调整后将影响到合同履行的; (三)已构成闲置土地的。 9月14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改进住宅用地出让方式。灵活确定住宅用地竞价方式,探索采取“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竞自持面积”等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实施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向房产部门申报拟销售商品房价格。取得预售许可后须按照申报的价格向社会公开销售,三个月内不得涨价,违者不予网签备案。 强化二手房交易监管。全面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实行全过程监督,保证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2017 年9 月30 日前将二手房与一手房纳入统一的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范围。 9月15日 上海市出台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上海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一是充分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上海市常住居民租房居住的,可以通过办理居住证、申请居住积分制度、办理人户分离登记,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同时,上海市将通过依法保护承租人稳定居住权、落实税收优惠、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完善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政策、提升租赁住房生活配套功能等多种措施,着力构建超大城市租赁宜居生活。 二是加快建立住房租赁平台。线上按照开放、共享的原则,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线下建立市、区两级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实现住房租赁服务监管线上线下相同步。同时,强化住房租赁市场分析研判,加强住房租金监测。 三是加大租赁住房供应。通过新增用地建设、商办房屋按规定改建、引导产业园区建设、稳妥有序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等多种途径,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为实现租有所居的目标提供实物保障。 四是大力培育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代理经租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类企业在住房租赁市场中的主体作用,并注重发挥国资国企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稳定器、压舱石作用。 五是加强住房租赁监管。通过建立健全企业主体备案、诚信建设、分类管理等一系列制度,持续开展违法违规租赁行为整治,建立住房租赁管理长效机制,为租赁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等措施,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秩序。 9月17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到2025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各区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面积比例,到2020年不低于30%,到2025年不低于50%;其中南沙、黄埔、天河、番禺、白云、荔湾等发展基础条件较好的区,到2020年力争达到40%,到2025年力争达到60%。 9月18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无偿移交的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120平方米范围内;竞得人自持的租赁住房,首次和单次租期均不得超过5年。另外,住房租赁公司应按政策优先保障人才安居。 9月18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对外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预售广告。 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已抵押的在建工程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预售。 对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买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手续。对30日内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预售合同网上备案手续的,网签系统将自动关闭。 加强房产销售代理和房产经纪机构监管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 购房人交付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含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等)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 各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资金必须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将按揭贷款资金全部拨付到监管账户。 规范企业代收代缴资金行为 严格建筑规范设计及房产抵押登记 9月19日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19日回应首套房贷款利率上调 房贷利率调整是银行在北京市严格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市场利率整体上扬的背景下,根据市场资金水平变化、自身资产负债管理需要所采取的自主行为,符合政策要求和导向,对此,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积极支持。 从本次房贷利率调整时间和调整幅度看,调整行为是各家银行根据资金成本变化、同业竞争情况、自身市场规模、经营策略和资产负债管理需要进行的自主动作,部分银行通过提高房贷利率压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模,加大对实体经济信贷支持力度。 9月19日 长沙市发布《住宅用地“限房价、竞地价”试点操作规则》和《国土资源交易现场摇号操作实施细则》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即明确住房的居住属性这一点,同时稳定楼市预期、严格管控土地过度交易,今后长沙在住宅用地拍卖过程中,将先设定住宅销售限价,然后根据住宅销售价与住宅综合开发成本,按不高于土地挂牌起始价的150%,综合确定土地交易最高限价;当竞价达到最高限价时,仍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竞买人要求继续竞买的,停止网上竞价,改为现场摇号产生竞得者。 9月19日 句容明确房地产限购政策将继续执行 市人民政府印发通知,明确今年3月20日出台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继续实施。新政策执行截止日期将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另行通知。 9月19日 雄安新区管委会官方微信透露雄安新区的城市发展新思路 变土地平衡为城市平衡;变政府争利为让市民获利;变产权少数人拥有为社会共有。 对于各界颇为关心的住房政策,初步设想,在大数据管理支撑的基础上,新区将对就业者实行积分制,即来新区工作的人都可以租房居住,工作时间长、贡献大的市民攒够一定积分,可以将住房购买下来,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出售。如果要出售房产,政府将有优先购买权,以略高于同期银行本息的价格回购,避免房屋频繁“倒手”推高房价。 9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消费贷管理、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严禁个人消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及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款等行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消费贷;而个人综合消费贷最高额度不准超过10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同时,对已抵押房产,在未还清全部贷款前,不得再次抵押贷款。 9月20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同北京市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是关于单身申请年龄。不满30周岁单身家庭可“先租后买”,形成梯度消费。将制定支持政策,引导30周岁以下单身青年通过租房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形成租售并举、先租后售、梯度消费,确保政策有效衔接。 二是关于离婚、有住房转出记录人员限制申请。仅限制“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不满三年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对离婚前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再婚家庭,不受此限制。对于要求无住房转出记录,明确为“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在本市无住房转出记录”。 三是关于东城、西城等区房源。对此,《办法》第五条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发展新区统筹部分房源用于弥补中心城区房源供应不足。根据第十一条规定,东城、西城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家庭,与项目所在区户籍家庭具有同等待遇。 四是关于能否落户、入学等问题。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在落户、入学上和购买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政策一致。 9月20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沙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生存量房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申报缴纳契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地税部门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 9月22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商品住房价格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整价格前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 城六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含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均列入商品住房价格申报范围。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价格管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不列入申报范围。 商品住房价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对符合价格申报要求的商品住房“一套一标”销售价格在西安市物价局官网上进行公示。 商品住房价格继续执行“一价清”规定。 9月22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主城区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的通知》 凡在主城区范围内(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9月22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一、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 二、加强住宅用地供应统筹管理 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加快土地供应节奏,有效增加供应规模。强化住宅用地“五类”调控目标管理,合理调节住宅用地供应时序,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区(县、市),要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18-12个月的,维持正常供地;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要显著增加供地,并加快供地节奏。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管理 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为30%;职工家庭累计有过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三套或以上住房贷款,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以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贷款记录为准。 四、购买新建商品住房3年内限制转让 自2017年9月23日零时起,凡在我市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3年内不得转让。购买时间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 五、加强二手房市场管理 完善存量房交易网签系统,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系统,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 六、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积极培育住房租赁专业化企业及住房租赁新业态。积极探索利用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新模式,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9月22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实行“限房价、竞地价”政策。市区范围内住宅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对“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用地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含商住)项目,在商品住宅销售及转让过程中,实行限房价、限对象、限转让(简称“三限房”)等政策。“三限房”应优先满足本市户籍在市区无自有住房的成年市民,并限购一套。“三限房”购房人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三限房”,须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取得“三限房”时间累计满5年后方可转让。 实行住宅限售政策。除上述“三限房”及在此之前有限售规定的住宅外,自今年9月23日起,在全市(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范围内,所有新交易的住宅(含新建商品住宅和存量住宅,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 9月22日 南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 进一步加强限制现房转让管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在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严格商品房销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在未与购房人就预售许可范围内具体房号达成购房协议前,不得收取购房人任何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9月22日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政策的通知》 暂停向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住房除外)。 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六县)拥有的自住住房套数(不含已卖出、已赠与、已析产的)。 9月23日 长沙住建委发布《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健康发展的通知》 在本市购买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方可上市交易。 本市个人家庭户和个人集体户,且在本市无住房的,限购1套商品住房。 本市户籍家庭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待首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后,方可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 在本市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凭长沙市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限购1套商品住房。 限购区域调整为本市行政区域(暂不含宁乡、浏阳)。 9月23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意见》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须提供近3年内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自发文之日起新购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对在市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自发文之日起新购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的,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 9月23日 武汉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的通知》 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等方式,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 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确保公平选择房源。 9月25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意见》 一、调整梁溪区、滨湖区(不含马山)、新吴区(不含鸿山)、惠山新城、锡东新城范围内限购政策。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无锡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继续暂停向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无锡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无锡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住房时,应提供2年(含)以上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对依据省、市有关人才政策引进的非无锡市户籍高层次人才除外)。 二、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市区首次公积金贷款首付仍按不低于20%执行,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高至不低于房屋总价的40%。 三、加大定销(限价)商品房筹集力度。无锡年内将筹集不少于200万平方米定销(限价)商品房等低价房源,进一步优化商品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市民合理住房需求。 9月26日 江西银监局联合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下发《关于加强个人非按揭类贷款管理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通知》 督促辖内银行业严格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个人非按揭类贷款管理,严防借款人通过非按揭渠道违规融资用于购房,严禁发放以住房为抵押且无明确用途的贷款。同时,紧急部署开展个人非按揭类贷款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检查。 9月26日 桂林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桂林市房产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购房人(以家庭为单位)在桂林市区(不含雁山区和临桂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 9月27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 主要涉及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行为,包括直管公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安居房及单位自建房等房改房和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等(不包括政府摇号的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房)。 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房屋原所有权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属无纠纷;其他法定不动产转让的条件。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由购房人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屋成交价格参照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计税价格确定。 9月27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切实规范国庆中秋期间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得以认筹、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订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凡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捂盘惜售。销售现场设置的销控表,应清晰区分显示“已认购”“已网签”“可售”等不同状态,并与实际销售情况保持一致。 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政策,不得为不具备购房资格条件的购房人承诺或提供办理社保或个税、协助其规避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并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9月27日 长沙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 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必须在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预售房源,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预售房源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等信息,不得分批次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商品房认购协议预订人与网签备案人须保持一致。 企业预(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增加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 9月28日 北京市住建委召开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学习贯彻会 完善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北京市建立包括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棚改安置房、租赁住房等多种类型,一二三级市场联动的住房供应体系,并明确了未来5年新供应各类住房150万套以上。 要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常态化机制,综合利用税收、金融信贷等政策措施,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行为,防止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严格商品住房管控,防范泡沫和风险。 9月28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两个暂停”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准确把握当前形势,切实抓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二、继续深化“两个暂停”政策,实行商品住宅建设总量调控和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对北部“海澄文”一体化综合经济圈、南部“大三亚”旅游经济圈、东西部中心城市和人口规模较大的市县,以及资源条件好、配套设施完善、房地产开发结构优、商品住宅品质高、市场运行平稳、库存去化期短的市县,给予适当倾斜和支持。永久停止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四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开发新建外销房地产项目。 三、调整优化房地产结构,引导房地产业转型发展 海岸带可开发的一线土地、新批填海土地严禁用于开发商品住宅。调整优化房地产区域结构。逐步降低商品住宅在房地产开发中的比重,积极发展租赁型住房、度假型酒店、健康养生社区等各类经营性地产。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逐步提高商品住宅租赁比例,降低出售比例。 四、提高项目开发标准,促进提升房地产产品品质 鼓励现有在建项目、存量用地开发项目提高预售条件,并优先支持现房销售。 五、严格开发建设管理,不断完善配套设施 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和防范市场风险 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并加快建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严禁银行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严格执行商品住宅价格备案管理。 七、健全住房保障,妥善解决本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人才的住房问题 9月28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明确将人才住房纳入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子女公积金可为父母贷款购房或偿还贷款、强化违规贷款申请监管、明确信用记录标准等内容,并增加了贷款业务委托办理等便民举措,以进一步提升深圳公积金贷款服务水平。 9月28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转发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鼓励国有、民营的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业务。 搭建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租赁信息发布服务,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 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强化住房租赁信用管理。 从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的角度出发,按照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先税后证、源泉控管的思路,以云南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税源管控平台推广运用为契机,努力探索建立住房租赁业税收共建模式和只能部门通力协作的共赢模式。 9月2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土地供给促进固定资产投资的意见》 将城中村、棚户区、老城区、老工业区等纳入再开发范围;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开发区;有偿使用土地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除房地产外,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使用土地;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9月29日 北京正式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 一是关于义务教育问题。《通知》在我市现有义务教育政策要求的本市户籍家庭适龄子女须在户口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基础上,规定本市户籍无房家庭适龄子女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在租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 二是关于户口问题。《通知》规定“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从而解决本市户籍公租房和直管公房承租人户口登记和迁移问题。 9月29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规划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小户型商品住宅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批准套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建设。上述商品住宅包括酒店式公寓,但不包括保障性住房及面对本地居民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宅、共有产权住宅。各市县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可按照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商品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继续实施。 9月29日 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正式上线 打造“一个平台两个服务通道(杭州住保房管局、阿里巴巴)”,呈现出七大亮点:一是实人认证。租赁平台通过实名身份验证以及人脸识别等技术,确保中介、房东、租客的身份真实性和操作真实性。二是全方位核验。通过住保房管局房屋权属核验与阿里巴巴验真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对挂牌房源均实行全方位核验,从而实现房源“七真”,即真实产权、真实存在、真实委托、真实价格、真实图片、真实信用、真实评价。三是一站式服务。为租赁各方提供租赁备案、居住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等一站式便民服务。四是评价系统。结合“杭州市二手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管理体系和阿里提供的线上评价体系,租赁主体将在租前、租中、租后,进行多维度、多阶段互评。五是信用体系。通过芝麻信用,全新打造租客、房东及租赁机构的信用体系。六是网上支付。利用蚂蚁金服网上支付技术,提供租金线上化支付服务,严格保障资金支付安全。七是多通道在线签约。房东、租客可通过住保房管局或阿里巴巴其中任一通道实现智能网签。 9月29日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城乡宅基地和城镇居民区新(改、扩)建房屋行为的通告》 本通告所指新(改、扩)建房屋行为,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在城乡宅基地和城镇居民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等行为。 未经批准的城乡宅基地和城镇居民区范围内所有在建房屋,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施工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相关部门将采取断水断电、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予以查处。 9月30日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补充通知》 新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两年后方可转让,新购买第三套及以上商品住房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五年后方可转让。 非本市户籍的居民,限制在北海市辖区(不含合浦县、铁山港区)范围内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9月30日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快住房有效供应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的通知》 加快落实供地计划。 严格控制住宅用地价格。土地招拍挂限价原则上要参照周边条件相当土地上年度的成交价格或周边同质楼盘的地价水平确定,土地招拍挂出让竞价达到限价后,转为竞配建保障性住房、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竞房屋销售价格等,确保地价水平稳定。 加快住宅项目施工进度。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开发企业或其参股公司存在未按建设工期要求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竣工情况的,两年内暂停其参与全市范围内土地竞买的资格。 适当调整商品住房预售条件。 9月30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补充通知》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行政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转让,购买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本站所收集的资源来源于互联网公开资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本站部分作品是由网友自主投稿和发布,本站仅为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

上一篇:房地产税这么收!炒房者将受到一万点伤害
下一篇: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正在制定

热门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