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苏州知名房产纠纷专业律师对房屋权属登记效力的建议

admin 2017-03-11 13:30:29 导读

导读 : 桑律师秉持“用心,尽心,贴心”的执业理念,坚持“专业成就品质,案例证明实力”的职业追求,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有事不要慌,快找律师桑”不仅是对桑律师努力工作的评价和...

桑律师秉持“用心,尽心,贴心”的执业理念,坚持“专业成就品质,案例证明实力”的职业追求,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有事不要慌,快找律师桑”不仅是对桑律师努力工作的评价和赞誉,更是通俗的表达了委托人对桑律师的充分信任与依赖。苏州房产律师桑律师被称为苏州知名房产律师,苏州房产纠纷律师,苏州房产专业律师。

浅析苏州知名房产纠纷专业律师对房屋权属登记效力的建议


    对房屋权属登记效力的认识关系到权属登记是否为房屋买卖的生效要件问题。在本文中,文章界定了房屋权属登记涵义,分析了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指出了我国关于房屋权属登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我国法律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的对抗主义原则。 
     在我国,由于法律对房屋权属登记效力规定的不明确,各地法院对“一房二卖”判决也不一致。有的法院将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及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认为未经权属登记,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成立或成立后不能生效;也有的法院将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认为房屋权属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买卖合同效力,房屋已经买卖,但是没有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一、房屋权属登记的概念及其效力 
从国家机关的角度来看,房屋属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国家对房地产进行管理的手段之一,具体是指法律授权的机构针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房地产的权属状态进行持续登记,从而达到对房地产产权进行管理的目的。房屋权属登记事实,包括两层含义: 
(一)登记与否的事实状态; 
(二)是指房屋权属登记的过程或者程序。房屋权属登记有两重意义: 
1.公法上行政权力对房地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私法上通过权利状态的公示,保证交易安全。 
关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在国际上有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登记生效主义;另一种是登记对抗主义。 
所谓登记生效主义,即房屋权属登记有决定房屋产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能否生效的立法体例,即房屋权属的各项变动都必须登记,不登记者不生效。这种体例为德国和瑞士等国家的法律所采纳。 
二.关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问题 
我国立法目前尚无统一规定,但有关法律、法规已有一些零散规定,在这些规定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既登记是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由于《合同法》的规定是针对一般情况,而不是针对房屋买卖的专门规定。这也导致各地法院在审判中认识的不一致,一些法院在审判中仍然认为房屋买卖必须经过登记后才发生效力。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关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效力规定最大的问题就是规定的不明确。没有明确规定权属登记是对抗主义还是生效主义。 
三、完善我国房屋权属登记的法律规定的建议 
将房屋权属登记作为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实际上是混淆了房屋交易中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房屋买卖合同为原因行为,而房屋权属登记为结果行为。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就自成立时起生效。未办理登记仅仅影响房屋权属的转移,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针对我国法律对房屋权属登记效力规定的不明确问题,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房屋权属登记,应当进一步明确房屋权属登记效力的性质,确立房屋权属登记为登记对抗主义,房屋权属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但是没有经过权属登记,对第三人不产生对抗力。确立登记对抗主义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也有利于处理实践中的一房二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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