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61,013,698.56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营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银座”)于近日收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19)鲁05民初507号】,东营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长安”)因租赁合同纠纷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东营银座。
二、 本次诉讼请求
1、 请求解除东营银座和东营长安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
2、 判令东营银座承担违约金30,000,000元;
3、 判令东营银座支付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7月7日租金、物业费共计5,833,300元以及逾期利息84,300元;
4、 判令东营银座赔偿东营长安租赁房屋闲置损失10,000,000元;
5、 判令东营银座赔偿东营长安按照东营银座要求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而投入的费用15,096,098.56元;
6、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东营银座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东营长安曾与东营银座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东营长安将位于东营市西四路256号投资兴建商业物业出租给东营银座使用,租赁面积38197平方米,租赁期限20年。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就协商变更原租赁合同并相关处理等有关事宜未能达成一致。
2019年7月21日,东营银座接到如上诉讼文件,东营长安认为东营银座违约,要求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东营银座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公司已按期就相应的租金及物业费进行了正常计提。公司将依法依规,积极应诉,以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六、风险提示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2019)鲁05民初507号】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4日
原标题: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