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admin 2016-05-10 16:48:49 导读

导读 :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6日(周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5日(周四)至2016年5月6日(周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6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5日15:00至2016年5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N区29栋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副董事长蔡亮发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79,866,0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37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60,039,4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05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9,826,5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24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9,867,3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3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3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9,826,51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245%。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79,786,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7%;反对79,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787,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90%;反对79,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曾令秋、赵洪功、李正国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分别作了《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79,786,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7%;反对79,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787,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90%;反对79,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79,786,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7%;反对79,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787,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90%;反对79,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79,786,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7%;反对79,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787,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90%;反对79,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同意公司《2016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79,786,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7%;反对79,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787,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90%;反对79,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79,786,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7%;反对79,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787,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90%;反对79,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2015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15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79,786,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7%;反对79,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787,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90%;反对79,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预计的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19,787,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90%;反对79,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公司股东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治富、李亿中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回避股份数159,998,688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787,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90%;反对79,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同意179,786,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7%;反对79,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787,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90%;反对79,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贷款。

  表决情况:同意179,786,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7%;反对79,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787,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90%;反对79,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增补曹洪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179,786,3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7%;反对79,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787,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90%;反对79,6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01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都伟律师、彭林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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