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割有两种方式,即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买卖双方以交割结算价进行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以结束未平仓合约的交割方式。
现金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买卖双方以交割结算价来计算各自未平仓合约的盈亏,通过划转现金的方式结束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从全球市场来看,股指期货一般实行现金交割。
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往往是依据现货指数确定的,这是因为如果将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一天的结算价作为交割结算价,有可能使交割时的期货价格不能收敛于股票指数的现货价格。
因此,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一般都以现货为基础。例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采用最后结算日S&P500现货指数开盘价为最后结算价;香港交易所集团(HKEX)采用最后交易日恒生指数每5分钟报价的平均值整数为最后结算价;而法国期货交易所(MATIF)在CAC40指数期货交易中,采用最后交易日相应现货指数在15:40至16:00的所有指数值及16:00后第一个指数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最后结算价;我国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则选取合约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作为交割结算价。
说完股指期货交割的基本概念,我们再来剖析一下有关股指期货存在“交割日效应”的误解。所谓“交割日效应”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临近到期时,主力合约由当月合约向后续合约切换,当月合约平仓,后续合约开仓,由于买卖集中而导致标的指数及其成分股的成交量和波动性增大的现象。在早期的国际市场,由于流动性不足,交割日效应往往容易出现。但随着市场发展,尤其是股指期货交割结算价规则的完善,这一现象在全球范围内已不明显。
从我国市场情况看,股指期货交割价格难以被操纵,股指期货并不存在所谓“交割日效应”,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由于现货指数成分股市值较大,采用与实物交割不同的现金交割,这提高了交割能力,防范逼仓行为。
二是采用了几乎是全球最为严格的交割结算价计算方式,即股指期货采用现货指数最后2小时报价的算术平均价作为交割结算价。如果要操纵交割价格,就要有能力操纵最后两小时的现货价格,显然,这是难以做到的。
这样的设计提高了市场抗操纵能力,以现货定期货,强制期现货价格收敛。
三是交割日设在每月第三个周五,尽量避开月末、季末的影响。可以说,有了以上这些制度作为保障,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抗操纵性在全球主要股指期货合约中都是较强的,广大投资者对于交割日也不需要太多的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