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生育保险新政策

admin 2017-07-22 22:00:00 导读

导读 : 2017年生育保险新政策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

篇一:2017年生育保险新政策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了关于最新的生育保险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全文,仅供参考!

2017年最新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 :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 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 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 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

(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

(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

(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二)分娩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和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每个生育女职工。其中产前检查费100元,正常接生费300元(难产、双胞胎接生费500元,剖腹产接生手术费800元)。超出上述标准的医疗费及药费,由单位报销。

第十二条女职工休满产假后,由单位填报《生育保险金报销单〈,持户口簿、准生证、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难、顺、剖腹产)及职工工资花名册,到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金结算手续,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第四章其它

第十三条对滥用职权,侵犯生育女职工佥权益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璀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生育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生育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其刑事责任。构不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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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石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区的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生育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 的原则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七条用人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生育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生育津贴;

(二)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医疗费用;

(四)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五)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

(二)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

第十三条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

第十四条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

第十六条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标准附后)。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下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

(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治疗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职工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为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在职工诊断怀孕,并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和完成首次产检后,用人单位应当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第二十三条职工进行门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紧急抢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四条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外地医疗机构紧急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办理拨付、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完成待遇的审核结算;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标准的调整和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 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职工在此期间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数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服务资格。

第三十条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费流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费,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生育保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有关的行政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因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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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2017年生育保险新政策

2017年生育津贴是怎么算?领取条件是什么?报销流程是如何的?下面就是整理的一些2017年生育津贴最新政策资讯,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2017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12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2017生育津贴怎么算

1、生育津贴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2、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例如: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22元。

例一:张小梅,月平均工资1000元,生育津贴=3322*60%/30*产假天数=5979.6

例二:王小花,月平均工资3500元,生育津贴=3500/30*产假天数=10500

例三:赵小华,月平均工资15000元,生育津贴=3322*3/30*产假天数=29898

上述举例产假天数按90天

2017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1、资料

(1)《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居住地街道计生办开具的《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

(3)《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明确注明怀孕周数);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流程

(1)产后3个月内把材料1-5交女方单位人力资源部;

(2)填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并由单位盖章;

(3)个人执此表到爱人单位盖章并双方本人签字,返还女方单位;

(4)女方单位每月5日-25日报社保申报,资金到公司帐后发给本人。

生育津贴2017最新政策

2016-2017年生育与医疗保险合并将启动,生育津贴怎么算 生育与医疗保险合并将启动

今年4月份,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明确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如何将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过去没有做过专门研究。有些地方对合并实施是怎么一回事并不清楚,有的误认为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就取消了。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生育保险作为一个险种还要保留。

同时,人社部医疗保险司生育处调研员解梦概括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推进思路: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

解梦介绍说,人社部已经选定12个城市,明后两年进行先期试点,在此基础上,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一位参加上述课题启动会的专家告诉记者,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是趋势,国际上对生育保险单列险种的国家也比较少,如何合并的核心还是在资金上。

合并后生育保险不会取消

十三五 规划纲要提出, 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2016年深化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也提出,要 研究制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认为,生育保险之所以要并入医疗保险,主要是考虑到扩大制度的受益面问题。我国的城镇就业人口有3.9亿多人,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只有2亿人左右,参保率勉强维持在50%上下,且缴费基数不实。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医疗保险是我国五险中覆盖面最广的险种,而生育保险在有些地方却没有推广开来,两险种合并实施后,将会连在一块征缴,生育保险征缴面将扩大。实际上,一些地方对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已经进行了一定捆绑。

据了解,为了谋划好两个险种的合并实施,人社部曾邀请有关人士对两个险种的不同点及合并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认为合并实施具备了一些很好的先决条件,体现在: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中医疗费用支出上有很多共同之处;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在待遇支付上有很多共性,在医疗服务上可利用医保的服务平台,按照医保的 三个目录 统一管理;地方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

解梦特别强调,两个险种的合并实施,并不是取消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生育待遇还要保留。目前,人社部已经选定12个城市,明后两年将进行先期试点,在此基础上,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试点工作要坚持 四个统一 和 一个不变 ,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与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原有生育保险的生育待遇不变。

上述专家称,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主要是在各地统筹,各地基金结余状况不同,需要各地探索之后总结经验,年底前或将会出台试点方案。

解梦认为,项目研究应把握几个大的方面:要结合国家大的人口政策、妇女就业和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合并的重点是管理层面的合并,要结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生育妇女医疗费用支付、生育津贴标准、产假奖励政策进行细化,用数据支撑政策调整,以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与国际经验的接轨。

对职工待遇有何影响?

不管社保费率怎么降,国家都曾明确表示,不会降低职工待遇!所以,费率下调之后员工对此不必有任何担忧。我们分别来看看,目前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待遇是怎样的,调整之后又将如何改变。

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之后,女性职工生育期间主要可以享受三种待遇:一是医疗报销,北京地区目前产前检查可以报销1400元,住院生产费用大部分可以报销,非高危或特殊情况下,个人承担的费用普遍低于1000元;二是生育津贴,也就是说休产假期间可以正常拿工资;三是产假,每个地区不同,大部分城市在128天-158天之间。

男性职工同样参加生育险,目的是为了将女职工的生育费用分担到全社会,减轻女职工占多数的单业的负担。如果只有丈夫一人参加工作,全职太太可以享受医疗报销,但不能领取生育津贴。

医疗保险的待遇是,职工持医保卡在定点医院就医可以享受医疗报销,北京地区门诊费用报销起点为1800元,住院费用报销起点为1300元,超过的部分可以享受医保待遇,不同医院报销比例不同,医院级别越高报销比例越低,但基本都在85%以上。

生育险和医疗险合并之后,女性员工在生产期间该享受的待遇仍然不会减少,不过医疗报销手段可能会有所改变。过去医疗和生育报销不走一个系统,女性员工的住院生产费用一般由社保基金实时结算,但产前检查费用需要等生产之后单独报销结算。两者合并后,产前检查费用应该和普通医疗费用一同报销,一般是每年结算一次。

按照目前医疗报销的标准,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8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如果生育险也参照同样标准实际上会增加可报销金额。比如在北京市公立医院的产检费用至少要5000-6000元,但只能报销1400元,个人起码承担4000元以上,但如果按照1800元的报销起点,个人只需承担1800元就可以了。

不过目前具体政策并未出台,还要等待进一步落实。

600亿结余基金支出压力大增

人社部社保所医疗保险研究室副主任董朝晖梳理了合并实施面临的问题:生育保险基金单设,基金收支平衡压力是否过大?费率叠加,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积极性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影响?待遇(医疗+津贴)直接并入,按原医疗保险费率筹资,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是否有压力?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是否享受津贴待遇?部分待遇(医疗)并入,按原医疗保险费率筹资,生育津贴待遇如何筹资?合并实施涉及的一系列管理问题。

上述专家向 记者介绍,合并最核心的问题是资金,生育假延长、二孩政策放开等,都会使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大增。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了对晚育的奖励假,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016年11月,国家卫计委家庭司司长王海东在人口与发展高级资讯会上表示,条例修改后,有19个省(区、市)生育假奖励的天数有所增加,增加天数最多的省份为海南省,增加了75天。

同时,针对二孩政策的放开,孙洁算了一笔账:生一个孩子享受6个月假期,生两个孩子就享受12个月,这样一来,生育津贴的支出不敢说翻番,也会增长很快。

人社部发布的《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5年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502亿元,支出41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2.5%和11.8%。2015年末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存684亿元。

很显然,与社保中其他 四险 相比,生育保险基金的结存最少,一旦出现支出量增大,基金被穿底的风险较大。

孙洁认为,生育津贴的扩大支出,会给生育保险基金造成很大压力,滚存结余的600亿元基金也许很快会被消化掉,生育保险基金也会因此穿底。

孙洁称,生育保险并入医保后,生育津贴是否需要以另外一种方式来解决,即不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从目前政策设计看,只有参保的城镇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城乡居民没有。下一步,生育津贴如何切分、如何支出,都是一个大问题。

为此,人社部社保所医保研究室主任王宗凡提出,放开二孩政策、产假延长及国家其他人口政策的调整对合并后的基金冲击不可小视,课题组将在研究中认真考虑。

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城镇职工,现在覆盖面较小,未来合并后所有医保覆盖的人群都可以纳入进来。

上述专家说,这样可以扩大生育保险的征缴面,如果仍旧不够可能就需要当地财政补贴。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后,个人的缴存费用有何变化?

据人社部,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之后,将减少1.25个百分点的费率。虽然没有明确说明降的是个人还是企业缴存部分,但由于个人缴存比例本身就比较低,结合之前各个地区社保费率降低的情况可以得出,这1.25个百分点很有可能降的都是企业缴存的部分。因此,两险合并之后,个人的缴存总费用不会有变化,仍将维持在2%,拿到手的工资自然也不会变。

费率调整后企业一年可以省多少钱?

调整之后企业的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缴存总比例将下降1.25%,那么一年能省多少钱呢?我们假设一个有500名员工的中型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为8000元/月,那么一个月可以少缴8000 500 1.25%=50000元,一年就可以节省60万元,实实在在为企业降低了负担。

篇三:2017年生育保险新政策

2017年生育保险报销新政策,生育保险报销条件2017,生育保险金领取条件2017,2017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生育保险报销金额。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生育津贴,是指职业妇女因生育或流产而离开工作岗位中断收入时,按照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给予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保险待遇,又称现金津贴。

生育津贴已经成为一种对职业妇女表达关怀的重要国际性措施,其宗旨在于向生育女职工提供基本经济保障,使她和她所生产的婴儿能够在产假期间按照一定的生活标准维持健康的生活。享有生育津贴是生育的职业妇女的一项基本权利。

市人社局发出《关于改进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晚育女职工申请增加生育津贴的,无需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奖励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对该证书实施审核。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申请

用人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为女职工及时在网上申请办理生育津贴。

查询

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在网上查询生育津贴申报流程、津贴标准和发放进度等相关信息。

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申报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育津贴审核。

划拨

审核通过后次月5日前按规定划拨生育津贴。

晚育女职工申请增加生育津贴的,无需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奖励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对该证书实施审核。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应将差额部分按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适用范围和条件

《通知》中明确,属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 用人单位 )的女职工,其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贴,由原一次性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改为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并由用人单位及时发放给本人。

用人单位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可在缴费满6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

2017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广州市户口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天) 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2017年生育保险新政策

三、报销范围及携带资料

序号 报 销 类 别 携带资料

专 项 资 料 基 本 资 料

1 未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凭证》)已急诊流产或分娩 无《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需出具夫妇双方街道计生部门证明。

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2 异地分娩(已在市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分娩申请备案手续)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或《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请表》

3 已办《就医凭证》,在非定点医院急诊流产或分娩 ①《就医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

4 产后并发症

5 经市医保中心认定的各种特殊情况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 ①由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

②市医保中心根据各种情况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资料。

四、申报方法

1、属于生育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5个月之内向所属单位办理申报手续。

2、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4楼医保业务综合服务厅指定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五、生育保险零星报销结算标准一览表

郑州生育保险办理流程指南

基本办理流程

女职工怀孕五个月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生育后四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医疗保险中心审核---报销生育医疗费,领取生育津贴。

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时间及需提供的材料女职工怀孕五个月内持准生证原件(社区开证明,所在区计划生育学校学习结业后办zheng)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医疗保险卡,每月20日 30日(工作日)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二胎需要单位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说明详细原因)。逾期未办理者需单位加开证明(解释未及时办理的原因)。情况特殊需提供养老统筹单。

报销费用需提供的材料

1. 生育报销(含7个月以上引产):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案首页,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单,出院证,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生育登记卡,围产期保健有效票据,医疗保险卡。围产期保健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500元;顺产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1500元,剖宫产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3000元。超出标准的由本人自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2. 流产,引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终止有关证明或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三联单),单位计生办zheng明(说明流产原因,是否符合计生政策),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有限费用票据,医疗保险卡,结婚证原件。

2017年生育保险新政策

3. 上环,取环: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三联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有限费用票据,医疗保险卡。

4. 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流产/引产者,报销必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支付标准为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费用标准的90%。

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1. 妊娠满28 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 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 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 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2. 妊娠满12 周不满28 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 天的生育津贴。

3. 妊娠满8 周不满12 周流产的,享受30 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 周流产的,享受15 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的领取女职工在生育后四个月内,到医疗保险中心领取生育费用的同时按有关规定领取生育津贴。

报销时间1. 每月25日---30日(工作日)将有关资料报市医疗保险中心生育保险科审核。

2. 每季度第一个月18日---22日(工作日)带个人医疗保险卡到市医保中心二楼财务科零钱。

首先呢,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有四项:

(一)产前检查费;

(二)生育医疗费;

(三)生育津贴;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现在我就说说前三项,这个是每个孕麻麻都要用得上的。

产前检查费

首先呢,如果发现怀孕了,恭喜你。然后你就要做妊娠登记了。现在很多医院都可以联网登记了,就不用再跑到社险去了。

需要的材料:

(1)妊娠诊断证明(原件):须注明妊娠起始时间、预产期,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及医疗保险专用章;(一般现在的医院要B超看到胎心胎芽才给开诊断证明的,所以不要着急)

(2)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原件、复印件;

(3)医保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化验单(尿妊娠化验);

(5)代办需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登记完了之后医院如果是联网的(一般都是了)产前检查费就可以划卡结算了,注意你用的是生育保险,最高支付1100元。如果全额垫付的话,就在最后一起拿到单位去报销。

产前检查费是限额支付的,就是说你每到一个孕周的时期医保卡才会有相应的金额: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 400元

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 600元

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 800元

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 1100元

生育医疗费

一般这个也是要到医院负责生育保险的窗口登记,然后你结算的时候就可以直接申报手术费了。同样全额垫付的话,还是要到单位一起报销的。

手术费也是有分别的

A、自然分娩3000元;

B、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

C、单纯剖腹产3600元;

D、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剖腹产伴卵巢囊肿切除术、剖腹产伴子宫切除术、剖腹产伴阑尾切除术的3800元。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按照有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向生育职工发放产假期间的生活费用。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持有《生育服务证》的,不论妊娠次数,都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 享受天数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基数(孩子出生当年) 30.4计算。

妊娠周数 享受天数

<12周 15天

12-16周 30天

16-28周 42天

28周 98天

生产情况 增加天数

难产 15天

产钳助产 15天

胎头吸引术 15天

多胞胎生育 15天/每多育一婴

输卵管结扎术 14天

※晚育独生 30天

※晚育独生是指: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并孩子领取独生子女证。

★同时具备以上多种情况的,生育津贴享受天数累加计算

生育津贴申报需要的材料:

1、《婴儿医学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2、出院记录(小结)(生育保险章和病案室章)

3、手术记录(剖宫产,生育保险章和病案室专用章)

4、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章)

5、晚育(24周岁登记结婚)独生的,提供《独生子女证》(婴儿的)原件、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二代两面复印)

7、社保卡(两面复印,没有社保卡的要医保证)

其中手术记录(剖宫产)和出院小结要到医院的病案室索要(只给复印件),加盖病案室章。医生是不会提醒你的所以姐妹们要提前做好功课,出院的时候一次性把材料拿齐。

※以上材料为红桥区、南开区为依据,其他区可能在此基础上还有所增加或减少。

生育津贴是要等到你规定的产假就是按照上表核定的日期,结束后交到本人单位的。交早了也是得压着,因为你没到期的话,社险是不收的,所以大家有时会感觉生育津贴核报比较慢。

生育津贴的支付问题:

如果在产假期间,企业不给发放工资,生育津贴就是全部给个人;企业正常按月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如果比工资高,高出部分,公司就得补差价给职工;如生育津比工资低的话,那么生育津贴企业全部扣除。现在一般情况都是企业不给工资的,所以这个钱都是给个人的。

这个钱是社险核报后,打入公司账户的,然后个人再去企业领钱的,不是打进个人的医保账户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足。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

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分账核算 物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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