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保险业风险评估报告》显示,2016年,保险业仍然处于满期给付高峰期,全年人身险赔付支出合计5307亿元,同比增长33.05%,其中超过6成是满期给付。由于大部分中短存续期产品在2015年和2016年售出,预计兑付将在2018-2019年达到更高峰,中小人身险公司面临着不小的退保压力。
本报记者 李致鸿 北京报道
保险业流动性风险几何?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下称“《金融稳定报告》”)、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中国保险业风险评估报告2017》(下称“《保险业风险评估报告》”)披露相关流动性指标,指出少数人身险公司流动性风险值得关注。
事实上,影响流动性风险的因素众多,包括保费收入、退保金、满期金、生存金,保险赔款以及费用等,而随着市场、政策、公司治理、声誉风险等日益受到关注,各类影响因素交织,任何一项风险都有可能成为多米诺骨牌的推手。
目前,保险业已经建立多重应对风险的防线,如偿二代和保险保障基金。截至2017年6月末,保险保障基金规模已经突破千亿,达到1043亿元。不过,还需加快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事前预警和纠正、事后处置与救济的一整套制度机制,建立多元化的风险处置手段和工具。
正如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近日在公开场合表示的,目前,保险业虽然有个别公司存在偿付能力不足、流动性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风险,但是行业发展的基本面是好的,整体风险是可控的,不过必须要把风险防控工作做好。
多重因素交织影响
现金流是衡量流动性风险的首要指标。2016年,保险业虽然全年经营性现金流及总现金流均为净流入,但是下半年现金流量净额已经低于上年同期,并且个体分化明显。在监管部门密集出台结构调整系列政策后,部分保险公司投资型业务收缩,业务收入增速放缓。
《保险业风险评估报告》显示,2016年,共有11家人身险公司、31家财产险公司出现经营性现金净流出情况。2016年四季度,10家以上人身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业务锐减50%以上。
同时,满期给付和退保压力依然较大,高度依赖投资型业务的资产驱动负债型人身险公司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此外,个别经营非寿险投资型业务的财产险公司,近期满期给付压力较大。受到停止销售此类产品的影响,未来将面临更大的现金流压力。
《保险业风险评估报告》显示,2016年,保险业仍然处于满期给付高峰期,全年人身险赔付支出合计5307亿元,同比增长33.05%,其中超过6成是满期给付。由于大部分中短存续期产品在2015年和2016年售出,预计兑付将在2018-2019年达到更高峰,中小人身险公司面临着不小的退保压力。
上述情况在《金融稳定报告》中亦可印证。2016年,人身险公司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主要是中短存续期产品收入)1.2万亿元,占规模保费的34.2%。其中,85%的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集中于15家人身险公司,甚至个别中短存续期产品占规模保费收入的90%以上。此外,人身险公司满期给付与退保压力依然存在,全年满期给付支付增长超过30%,退保率5.61%,虽然相较上年下降0.36个百分点 ,但是仍然高于5%的监管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多数人身险公司存在险种、渠道结构单一的情况,业务结构失衡。人身险市场竞争激烈,业务获取成本持续走高,经营费用具有刚性,导致经营成本压力较大。
与此同时,市场和政策的变化也是影响流动性风险的重要因素,如股市、债市的投资风险。2016年初股票市场及年末债券市场的大幅波动引起全行业投资收益和浮盈下降,5成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较2015年有所下降,7成以上保险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有所减少。
其中,由于部分被举牌上市公司股价跌破举牌价格,部分保险资金出现浮亏,在某只或某几只股票集中投资的保险公司,变现难度增加;债券市场主体评级下调与违约事件增加,风险企业性质、违约券种范围不断扩大,保险资金投资债券面临的违约风险暴露增加。
除此之外,一些无形的风险正在成为流动性风险的推手,如公司治理风险、声誉风险等。部分保险公司由于股权纷争或管理层与股东存在矛盾,影响正常经营,导致偿付能力不足时增资困难,使得业务发展停滞;还有部分保险公司通过交叉持股,层层嵌套,形成“一股独大”或“家族控制”,造成了实际控制人的“一言堂”。近两年,个别保险公司激进的经营策略和投资行为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并带来负面评价,损害保险业的声誉。
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多因素叠加导致保险业,主要是个别人身险公司流动性风险明显上升。
保障基金突破千亿
对于潜在的流动性风险,究竟是无计可施,还是可以未雨绸缪?事实上,保险业具有多重应对风险的防线。
以备受关注的偿二代和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为例。偿二代为多级预警制度,安全线第一档为偿付能力高于150%,即认可资产-认可负债/最低资本的计算结果不能低于150%。如果保险公司计算结果低于150%,监管部门就会将其列为严格监管对象;如果跌破安全线100%,还会采取股东增持、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广告投放等办法,使其尽快将偿付能力恢复到最低安全线之上。
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38%,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221%。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69%、230%和330%。保险业实际资本3.4万亿元,相较上季度末增加1899亿元;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达到2万亿元,相较上季度末增加794亿元。
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显示,在参加评估的170家保险公司中,A类公司94家,B类公司71家,C类公司3家,D类公司2家。
此前不久,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监管部门将于近期开展2017年度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工作,分为“保监会集中评估”和“保监局现场评估”两个阶段。保监会牵头成立“集中评估组”,选取部分保险公司作为集中评估对象;保监会集中评估结束之后,各地保监局将对保险公司进行现场评估。
此外,截至2017年6月末,保险保障基金规模已经突破千亿,达到1043亿元,已有两个成功的风险处置案例,分别是中华联合保险和新华保险。
不过,未来不排除会有新的风险处置任务,因此需要加快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例如,考虑到现实中更可能的情形是保险公司由于某种原因出现暂时的流动性困难,无法满足正常退保和保险理赔的现金要求,可以选择将风险处置关口前移,尝试采取流动性救助方式,即以提供借款、购买保险公司债券等途径,对出现流动性问题,但是未来具有还本付息能力,且有合法的资金使用方案及计划的保险公司进行债权方式的风险救助。
此外,保险保障基金现阶段实行单一费率筹集模式,容易导致保险公司逆选择,也存在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对风险管理弱的保险公司进行补贴的现象。对此,可以通过实施“基础费率+风险费率”模式的差别费率制度,将保险保障基金收缴与保险公司风险直接挂钩;通过调整优化产、寿险缴存比例,使保险保障基金构成与相应的保障风险相匹配。
总之,正如陈文辉所言,保险业是经营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必须加强对自身风险的管控,绝不能由“风险的管理者”异化为“风险制造者”。只有先把自身的风险管理好,才能更好地体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业价值和社会担当。因此,不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市场主体,都必须站在维护金融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在各个环节切实增强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