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admin 2016-11-18 03:15:55 导读

导读 :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广元市水务局 广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元市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广元市交通运输局 广元市水务局 广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元市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广人社办发〔2015156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根据《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道路及桥梁、铁路、水利、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机电工程(含设备安装、管道安装、消防建设等)及其他土木建筑活动的企业,包括在本市从事建筑业的外地施工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用工都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本通知所称所有用工,指凡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并与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包括分包、转包具有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和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

二、参保方式及费用缴纳

(一)参保方式

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实行“五险合一”征收;对建筑项目使用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按单位参保的,可以按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外地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固定职工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可持注册地社会保险参保有效证明文书,免于我市参保。

(二)费用缴纳

1.缴纳方式。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用由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代缴,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项目中标或议标总价中人工费的一定比例预缴,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结算的方式缴纳,其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涵盖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所使用的所有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

2.缴费标准。按建设项目参保的,缴费标准按“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建设项目基准费率1.6%”计算,没有明确人工费占比的建设项目,其人工费按照不低于25%的标准计核。按单位参保的,缴费标准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3.在建工程工伤保险费计缴。在建工程工伤保险缴纳按“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建设项目基准费率1.6%×〔(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工期总天数〕”计算。

4.工伤保险费计缴结算管理。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应当持项目建设总造价结算表或审计通知书所载总造价与参保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工伤保险费计缴结算,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保险费结算通知单》,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条件之一,未予结算的,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等部门不予核发《项目竣工备案通知书》。

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未对前次建设项目进行工伤保险费计缴结算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其下次办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时一并追缴。

5.费率调整与浮动。建筑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参保单位或建设项目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进行费率调整。

三、工伤保险经办管理

(一)工伤保险登记缴费管理。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持建设项目中标(议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加盖鲜章),到项目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手续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银行缴款回执等办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等凭证。

(二)工程项目开工许可管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开)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该建设项目《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等凭证。不提交上述参保证明的,视为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按照审批权限,交通、水利部门不得核发“开工令”或“开工备案”,杜绝未参保建设项目开工情况的出现。

(三)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在建项目在本通知实施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参保管理及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仍按原参保政策规定执行。

(四)参保职工管理。建设项目的所有用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所有法定退休年龄内的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凡在施工现场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所用工遭受伤亡事故的,应在发生伤亡事故后2工作日内报告参保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待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派员出使现场调查取证。属重特大事故的,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及时报告。未按上述规定报告(特殊情况除外)和毁灭现场、灭失证据的,由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五)项目建设参保期限(工期)管理。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参保期限为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上的施工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工伤保险关系即行终止。在建的项目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经施工许可发证机关认可的,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备案,中止施工之日至恢复施工期间可作为参保期限。但中止期间,不属于项目工程维护管理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伤亡事故,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因特殊原因,项目施工工期需延长的,由建设施(开)工许可部门核定,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认可。

(六)项目变更管理。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原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四、工伤保险待遇管理

对已参加工伤保险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市、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用工发生工伤,其工伤人员待遇计核的工资按伤亡时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

五、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

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举证责任而项目建设施工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无法按上述情形确认劳动关系的,应当按规定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确认劳动关系。

六、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负担。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

建设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依法由职工所在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核发施工许可证(包括开工令或开工备案)的单位以及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要依照职责、职权等协调、协助解决好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维权工作。

八、严肃查处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

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现场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要严格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对谎报、瞒报、迟报和漏报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对谎报工伤事故,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要依照社会保险法等法规予以严惩。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本通知所规定的职责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要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将建筑业实施工伤保险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安全监管、交通、水务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安全监管、交通、水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工作,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二)分工合作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业的工伤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及支付、参保单位的人员信息管理、数据的统计汇总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检查、督促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检查、督促项目建设施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会同建设、交通、水务、公安、工会等部门适时开展对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监督监察,督促建筑业建立用工花名册并实施考勤、工资支付清单等台账;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对谎报、瞒报伤亡事故,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依法立案、限时办结。

2.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工作;负责提供在建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在建项目名称、建设及施工单位、造价总额、用工等有关数据);加强施工许可证管理,对建设单位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协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建设项目(包括在建项目)未按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未予工伤保险缴费结算的,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部门不予核发《项目竣工备案通知书》。

3.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安全生产目标内容,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组织开展建筑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负责事故责任的认定。

4.交通运输部门要把交通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开工许可的条件之一严格管理,对未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予办理“开工令”。

5.水务部门应做好水利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未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水利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令”或“开工备案”。

6.工会组织要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一线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在职工工伤维权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具备条件的企业工会要设立工伤保障专员,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介入工伤事故处理的全过程,协助工残人员进行司法援助,了解工伤职工需求,跟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帮助维权,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门、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务部门、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建设项目,按照行政区划参照本文件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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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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