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详解明星避税十大套路:身兼多职 片酬转股权

admin 2018-07-11 19:01:28 导读

导读 : 身兼多职、片酬转股权律师详解明星避税的十大套路■本报记者吕方锐陈锋北京报道“中国演艺圈独特的劳务费奇高现象,一定程度上是因为都想通过‘明星效应’实现短...

  身兼多职、片酬转股权 律师详解明星避税的十大套路

  ■本报记者 吕方锐 陈锋 北京报道

  “中国演艺圈独特的劳务费奇高现象,一定程度上是因为都想通过‘明星效应’实现短平快的赚钱,产生了‘明星依赖症’。过高的劳务费挤占了娱乐产业链条上其他方面的投入,譬如编剧、创意等。反过来又造成了普遍的创意缺乏和知识产权不受重视等现象,使‘明星依赖症’更加严重。”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奇高的劳务费对应的是较高的税收。周兆成表示,理论上讲,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不具有欺诈性质,和逃税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有些避税手段是否合法,界限并不分明,需要靠税务部门裁量。

  周兆成向《华夏时报》记者列举了另外十种避税方式,其中包括艺人身兼“制作人”、“顾问”等各种头衔、片酬转化成股权和在税收优惠地区成立工作室和公司等。

  明星们的高收入及纳税情况已经引起税务部门的重视。2017年2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通知,将以股权转让、投资公司、基金、证券、演艺公司等行业和领域为切入点,开展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2017年9月,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要求各会员单位及影视制作机构把演员片酬比例限定在合理的制作成本范围内——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

  避税地、低税率地

  注册公司或移民

  明星收入来源主要包括签约公司的固定工资或股权激励、片酬、个人工作室收入、投资收入等4种,均采取累进税率。由于明星收入较高,一般适用最高档税率。

  按照税法规定,演艺人员个人的片酬可纳入“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档累进税率,税率最高;明星成立个人独资性质的工作室收入,则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明星对外投资获得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一般情况下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明星片酬、商业广告收入,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元。

  周兆成向《华夏时报》记者介绍了另外十种演艺圈内逃税、避税方法。

  首先是在避税地或者低税率地区注册公司实现避税。

  近几年,很多明星及娱乐公司、影视公司纷纷在税收优惠地区注册公司,包括新疆霍尔果斯、浙江东阳、上海松江区以及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等税收优惠地区。唐德文化及范冰冰创办的爱美神影视,其注册地址就是在无锡。

  其中最典型的地区当属新疆霍尔果斯地区。为什么明星和影视公司都愿意跑去新疆边陲,在这个人口只有8.5万的县级市注册公司,最直接的原因就是避税和上市绿色通道。

  早在2011年,国家就下发文件,对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实行一系列免税政策。比如,新注册公司享受5年内企业所得税全免(国税15%和地税10%,共计25%)。5年后地方留存的40%将以“以奖代免”的方式返还给企业等。

  在霍尔果斯注册的公司上市还能走快速通道,而且上市之后政府最高奖励200万元。

  数据显示,2016年国产电影共产生了267亿元票房。据不完全统计,注册在霍尔果斯的影视文化公司制作发行的电影,至少贡献了其中40亿票房。国内一线的影视公司光线、华谊、博纳、乐视、嘉映、华策等基本都在当地注册了子公司。

  影视明星们也不满足拿片酬,纷纷出来开公司投资电影。近几年电影的出品方里,到处都有“霍尔果斯”的影子。《乘风破浪》《从你的全世界路过》有霍尔果斯橙子映像,《大闹天竺》《火锅英雄》有霍尔果斯青春光线。《我是证人》的主投资方是霍尔果斯嘉行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以来有超过200家影视文化或传媒公司在霍尔果斯落户。周兆成表示,这些在霍尔果斯注册的公司基本都是“空壳”,并没有员工真的去当地办公。

  另外,放弃国籍避税也较为常见。入籍低税甚至是无税国家,如瑞士、列支敦士登、安道尔和摩纳哥等,对中国境内的收入只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调整支付手段

  周兆成介绍,明星在纳税规则上和普通民众并无差别。按照税法规定,劳务报酬超过一定比例,需要加成征收。因此对于片酬动辄千万甚至过亿的明星而言,一次取得的片酬拿得越高,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多。

  他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为了降低或规避这种“超额累进税率”,调整薪酬的支付手段也是常见避税手段,包括分期支付、税后支付、名目分摊和设立信托等,均可以降低缴税额。

  比如通过分期付款或多阶段合同来避税。一个明星在取得1000万元片酬时,如果一次获取,需缴纳的税款为319.3万元。如果分5次获取,每200万缴纳的税款则为63.3万元,5次则为316.5万元。两者相比,后者能减少纳税2.8万元。

  要求制作方支付“税后薪酬”也较为常见。圈内认可的明星出场费应该是税前收入,但是很多明星会要求制作公司按照税后金额全额支付。表面上看,明星遵纪守法纳税,实际是转嫁成本,这已经成为影视产业中的一种常态化行为。

  周兆成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影视公司向某明星支付5000万的税后片酬,该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约为7352万,税费超过2300万。周兆成称,制片方对此早已怨声载道。

  第三是将个人单一收入分摊、转移或成立第三方公司实现避税。比如身兼制片、顾问等职务,将片酬分摊到各个细分项目,包括制作费、顾问费、咨询费、服装费和化妆费等。顾问费和咨询费的弹性很大。这些项目是否属于纳税范围、免税范围和税务核定时扣除的范围等,都需要税务部门来核查。此外,成立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开虚假发票。这就构成了刑事犯罪。

  第四是创立工作室,以个体户身份纳税来避税。按照税法核算,明星以个人身份征收的所得税税负是最高的。因此,明星成立工作室、独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缴税可以按照工商户缴纳,纳税合并征收,实现相对较低的企业赋税。

  周兆成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之所以采取合并征收,是由于影视行业的很多成本没有发票,会计账簿不健全。

  第五是直接获取现金,收入不入账,或以他人账户收取报酬。第六是以“接受馈赠”的形式获取房子、珠宝等,抵扣报酬。这两种方式在税务检查中很难被发现。

  第七是可以通过片酬转股权、红利的方式避税。很多有实力的制作公司通过合股开公司及将片酬转化为投资、股权、红利等,以新型分红方式锁定跟明星的关系。很多演员摇身一变成了出品人、制作人,可以避开高片酬带来的高税收。

  第八是设立信托避税。通过设立信托,委托人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在法律上,纳入信托的财产已不归属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向受益人所支付的资金,来源于信托财产的增值,不属于投资交易所产生的收益,所以也不存在缴纳所得税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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