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
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
整。
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对旗下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的相应部分一并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本公司将在本基金的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赎回费率的调整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生效,即
自2018年3月31日起,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
费。
投资者可访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的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
对照表
附件二:《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
对照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释 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一前言 (一) 订立《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二) 订立《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6 月 1 日起施行的《基金法》、2004 年 6 月 29 日中国证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基金法》、2004 年 6 月
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运作办法》和 29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
《销售办法》、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运作办法》和《销售办法》、2004 年 6 月 11 日中国
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信息披露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信息披露办法》以及 2004 年
办法》以及 2004 年 8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8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4 年 8 月 17 日施行
2004 年 8 月 17 日施行的《业务规则》、2017 年 8 月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31 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同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前言 新增: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赎回 新增: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赎回 新增: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六)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赎回 持有期 赎回费率
持有期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 0.5% 少于 7 日 1.5%
1 年(含)- 7 日(含)-1 年
0.25% 0.5%
2 年以内 以内
2 年(含)以 1 年(含)-2 年
0% 0.25%
上 以内
2 年(含)以上 0%
2.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后,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并
2.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后,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投资者
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资产所有。
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资产所有。
新增: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九) 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九)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赎回 新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
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 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 发生上述 6)、8)、9)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
资者。 将相应退还投资者。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2.暂停赎回的处理 2.暂停赎回的处理
赎回
新增: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新增:
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体参照上
述 2)方式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
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 1)、2)方式
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1.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
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平岳 法定代表人:章砚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2. 基金托管人 2. 基金托管人
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
发布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 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35,640,625.71 万元人民币
十六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管理程序 (五)投资管理程序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40-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95%,债券资产及回购比例为 0-45%,现金类资产比例为 40-95%,债券资产及回购比例为 0-45%,现金类资产比
5-15% 例为 5-1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六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限制 (八)投资限制
新增: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投资符合上述投资限制和资产配置比例的规定。因证券市 除第 6、7 项外,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限制和资产配置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比例的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法律法规及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
《基金合同》的规定。 述约定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十九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四)估值方法
新增: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九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十) 特殊情形的处理 (十)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估值方法的第8条,所造成的误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估值方法的第 9 条,所造成的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露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二十三 基金的信息 (九)临时报告 (九)临时报告
披露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附件二:《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平岳 法定代表人:章砚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 年 9 月 17 日国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
院发布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 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决定》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35,640,625.71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
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
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 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
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 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
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 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
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 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
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 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
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 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产业投资基金托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
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
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目的和原则 简称《基金法》)、《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
有关规定制定。本协议适用于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
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协议适用于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九、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 (二)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
披露程序 披露程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中银中国:关于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一](2018
导读 : 金融界基金频道为您提供中银中国:关于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一](2018-03-24)的全文内容及附件下载(PDF、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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