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联合整治“保

admin 2019-02-18 19:07:51 导读

导读 : 为确保群众消费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

为确保群众消费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广播电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互联网办公室决定,在全省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

本次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旅游法》、《中医药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针对食品、保健食品、医疗、直销、旅游、网络购物等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一、虚假宣传行为  

(一)明示或暗示食品或者日用品具有保健、疾病预防或者治疗功能,对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二)假借健康讲座、免费检查、免费体检、赠送礼品、组织旅游等形式向老年、病弱等特定消费群体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三)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或者以专家、知名人士、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名义,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四)经营者对其自身资质、所获荣誉等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五)网络交易中,通过组织“刷单炒信”等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

二、违法会销行为    

(一)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之外,集中招徕消费群体组织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行为;    

(二)利用产品招商会、产品推介会、分享表彰会等方式,在产品推销过程中作夸大或虚假宣传的行为;    

(三)为违法违规经营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价格违法行为

(一)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价格欺诈行为;

(二)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

四、虚假广告行为   

(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断言功效、保证安全性、说明治愈率等内容的违法广告;    

(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    

(三)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媒介利用健康养生节目栏目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或者未经审查发布的广告;

(四)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及违法代言等违法行为。

五、违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行为

(一)无证生产经营保健食品;

(二)超出许可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不一致;

(四)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六、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医疗行为

(一)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治未病”等为名,欺骗、诱使消费者接受非法诊疗的行为;

(二)假借“专家义诊”、“名家门诊”及中医理论和术语,欺骗、诱使或者强迫接受非法诊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一)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

(二)农村农贸集市、边远农村地区侵害农民消费群体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八、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一)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二)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三)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九、违规直销和传销行为

(一)外省直销企业驻我省分支机构、服务网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超直销产品范围经营等行为;

(二)外省直销企业驻我省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在直销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三)外省直销企业驻我省分支机构、服务网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违规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不按《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实行换货和退货制度;

(四)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传销行为。

十、违法经营旅游业务行为

(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

(二)以“免费旅游”为名,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保健”产品。

十一、违法网络销售行为

(一)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销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等信息;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等手段搭售商品;

(四)电子商务经营者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欢迎社会各界和消费者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虚假宣传 、违法会销、价格违法、虚假广告、违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以“保健”为名开展的各种违法违规医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规直销和传销、违法经营旅游业务、违法网络销售等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和社会共治,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省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0791--863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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