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医保制度 为百姓健康护航

admin 2017-07-20 12:20:02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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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97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公平、可及、群众受益”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不断扩大覆盖面,逐步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城镇职工、外来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在厦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7年1月将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纳入医保范围,2008年7月将农村居民也一并纳入医保范围,实现了城乡统筹管理。2009年7月将在厦就读的大学生纳入医保范围,率先在制度上实现“全民医保”。

我市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医保制度 为百姓健康护航

  构建了城乡一体化的医保制度,保障质量不断提升。打破了原来制度分散、管理分立、基金分流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医保制度,实现了城乡医保制度在管理、经办、基金、待遇、网络等方面的一体化,保障重点逐步由扩大范围转向提质增效。

  建立了覆盖所有人群的医保体系,参保人员获得全面保障。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大病补充医保“保大病”,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保困难群体”的作用,减轻了参保人员医疗费的经济负担,满足了不同人群的医疗需求。

  促进了各级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推动分级诊疗,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全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人数大幅增长,人均、次均门诊医疗费用明显下降,努力实现医疗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医保政策问答和热点问题选登】

  问

  2017医保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如何缴费的?

  答

  本市城镇职工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用人单位按8%缴纳、个人按2%缴纳。外来从业人员以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用人单位按4%缴纳,个人按2%缴纳;外来从业人员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户籍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根据市政府出台的2017年企业减负政策,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2个百分点,按6%缴费,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按3%缴费,执行期限至2017年12月。

  问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何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答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逾期办理的,应补缴自用工之日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如何缴费的?

  答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2017医保年度城乡居民每人每年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650元(其中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助500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合法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或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参保人员,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

  问

  医保年度与自然年度有什么区别?去医院看病的医疗费用报销有时间限制吗?

  答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是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结算年度,通称医保年度。如2017医保年度是指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医保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结算完毕,如发生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医疗费用,应该在2017年9月30日前报销结算,逾期办理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医疗费用。

  问

  我家宝宝月底就要出生了,想问一下参保时间或缴费时间会影响新生儿医疗费用的报销吗?

  答

  会影响。

  (1)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区地税部门成功办理了参保手续、并在次月将医疗保险费缴纳到地税账户的,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2)出生三个月之后才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特别提醒:每年5、6月份出生的宝宝,通常在申报参保时已过7月1日,跨越了两个医保年度,因此在申报参保时应注意缴纳两个医保年度的医疗保险费,才能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如2017年5月出生的宝宝,8月31日前成功申报参保,往往只缴纳2017医保年度(7月1日起)的医疗保险费,这样会造成宝宝2017年5、6两个月(属2016医保年度)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

  问

  我是厦门户籍,现在已经过了7月1日,还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

  可以。从2015年开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时间已调整为全年。7月1日后才办理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从实际缴费到账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问

  我是厦门户籍,之前参加的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是上个月我失业了,还能参加医保吗?怎么缴费呢?

  答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问

  我父母都是外地户籍,现在老了想来厦门与我们一起生活。怎么处理他们的医保更合理科学呢?

  答

  您的父母如在外地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照国家规定,由参保地负责管理。您的父母在参保地以外如何就医及报销医疗费用,请具体咨询当地的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需要提醒的是,按照国家、福建省规定,已经在异地办理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的人员,既不能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也不可以参加厦门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问

  我们是厦门本地退休人员,儿子已经在国外定居了,我们想过去又担心突然在国外生病,可以在境外享受厦门的医保待遇吗?

  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凡在境外(含港澳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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