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失信者出局”需要正视的问题

admin 2016-08-30 17:57:21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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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8月22日,创业板上市公司欣泰电气度过了停牌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并自8月23日起停牌。按照程序,停牌后的15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将作出是否暂停其上市的决定。这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首家因欺诈发行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离彻底“出局”更近了一步。为此,8月24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在第二版头条用了近半个版的篇幅发表了题为《让“失信者出局”,才有股市健康发展》的文章,尤为引人关注。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是我们《海洲实话》节目近期关注得非常密切的一个话题。就在前天(24日),我们节目还聚焦了欣泰电气8月22日“末日”涨停的相关情况。由于《人民日报》本身所具有的权威性,所以,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发出的这篇《让“失信者出局”,才有股市健康发展》的文章同样多少也具有官方的定性性质。不知道皮老师看过这篇文章后,是否认同这篇文章的观点,或者对这篇文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


皮海洲:对于《人民日报》的这篇文章,我是不完全认同的。就让“失信者出局”来说,我当然是认同的。说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来说,这实际上是最近几年来市场上一直存在的一个呼声,毕竟上市公司的失信欺诈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而且也是对中国股市根本利益的一种损害,让这种欺诈发行公司退出市场,还中国股市一块净土,这不只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也是让股市健康发展的需要。所以,中国股市必须让“失信者出局”。


但让“失信者出局”与股市健康发展的关系,并不象人民日报文章所说的那么简单,二者之间的关系还是需要进一步理顺的。一方面股市要健康发展,当然需要让“失信者出局”。但另一方面让“失信者出局”,并不意味着股市就能健康发展了。毕竟影响股市健康发展的因素有很多。


比如,虽然管理层在让“失信者出局”,但另一方面,更多的失信者仍然还在源源不断地“入局”,加入到股市中来,这股市能健康发展吗?又比如,虽然管理层在让“失信者出局”,但有关欺诈发行的责任人却没有受到严厉的查处,这股市仍然不能算是健康发展。


再如,虽然管理层在让“失信者出局”,但让“失信者出局”的结果却是让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这样的股市仍然不是健康发展的。还有,虽然管理层在让“失信者出局”,但相关的制度不能因此而完善,股市的失信者仍然接连不断地涌现,这样的股市同样不是一个健康发展的股市。


所以,尽管让“失信者出局”是对的,但股市要健康发展,还有很多问题是需要监管部门来正视的。不是说让“失信者出局”,股市就可以健康发展了,股市的事情没有这么简单。


主持人:股市要健康发展,除了让“失信者出局”之外,确实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监管部门来正视。刚才老师也提到了一些需要正视的问题。现在我们就从中挑选几个问题来谈谈。在老师刚才提到的问题中,我相信投资者对“失信者入局”的问题比较敏感。一方面管理层在让“失信者出局”,但另一方面有更多的失信者仍然还在源源不断地加入到股市中来,这股市当然很难健康发展。皮老师,作为管理层来说,应该如何正视“失信者入局”的问题呢?


皮海洲:“失信者入局”也就是欺诈发行公司上市的问题。这个问题在A股市场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可以说,欺诈发行公司肯定不只是目前查出来的这么几家。实际上,IPO公司包装上市这是A股市场一个公开的秘密。过度包装就是欺诈上市,而包装上市本身也就是弄虚作假的过程。要正视“失信者入局”,就要将包装上市也一并纳入到监管中来。


如何防止欺诈发行公司上市?这一方面要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尤其是要加强事前监管;另一方面是要加强事后监管,即加强对欺诈发行的惩处力度,要让发行人、保荐机构等当事人受到严厉的惩处,让局外人为之谈虎色变。


就事前监管来说,就是要加强审核工作。这一方面需要保荐机构尽职尽责,另一方面发审委的工作也要到位。在这个问题上,目前发审委的审核明显是存在很大不足的。因为目前发审委的审核基本上就是听故事,看故事,IPO上会演变成了一种“故事会”。在新股审核的问题上,必须改变这种“故事会”的做法,提倡到上会公司进行现场审核。这样就有可能将更多的欺诈发行公司堵在IPO的大门之外。


就事中监管来说,主要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这是目前监管的一块短板。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有的IPO公司所存在的问题,媒体进行报道了,但公司仍然平安无事,仍然发股上市,上市后又暴露出相关的问题。因此,这一方面的工作有必要加强。


而事后监管则是重中之重,那就是对欺诈发行公司及当事人要予以从重惩处。不仅欺诈发行公司必须退市,而且投资者的损失必须得到赔偿,并且,有关当事人必须受到惩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给后来者以震慑,让后来者不敢再有欺诈发行的邪念。


主持人:就事后监管来说,欣泰电气因为欺诈发行将要被强制退市,而且作为机构来说,兴业证券也接受了愈5700万元的处罚,并且还设立了5.5亿元的专项赔付基金,将赔偿投资者损失。因此,就监管部门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查处来说,与皮老师预期中的事后监管存在多大的差距呢?


皮海洲:就目前监管部门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的处理来说,表面上似乎都涉及到了,但实际上做得远远不够。比如,欣泰电气强制退市,其实还是没有得到《证券法》支持的。这个处罚其实是超越了《证券法》的规定的。因此,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强制退市在市场上是存在争议的。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强制退市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


实际上在这个问题上,管理层完全可以选择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方式,即回购股份的方式。但管理层却选择了相对简单但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上存在缺陷的强制退市的做法。而这种做法能否行得通还值得怀疑。因为作为欣泰电气来说,完全可以依法状告证监会。这实际上也让欣泰电气强制退市充满了悬念。


而就对兴业证券的处罚来说,罚没5700万元,处罚明显偏轻。对于这种为欺诈发行保荐的机构,除了罚款之外,还要吊销其保荐资格5年以上的时间。虽然兴业证券试图将功赎罪,设立5.5亿元的专项赔付基金赔偿投资者损失,但由于揭露日与更正日的界定,实际上最终能给予投资者的赔偿将只是极小一部分,绝大多数投资者都得不到赔偿。因此,对投资者的赔偿可以说是有名无实。可以说,在处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强制退市问题上。监管部门做得最差的,就是对投资者损失的赔偿了。这也使得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强制退市一事在市场上闹得怨声载道,把好事办成了坏事。


不仅如此,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问题上,还应该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到目前为止,仍然还没见到这方面的进展。而对于这种胆敢欺诈发行的主要当事人与责任人,就应该要让他们把牢底坐穿。


主持人:皮老师,在谈论第一个问题的时候,您说到,虽然管理层在让“失信者出局”,但相关的制度不能因此而完善,股市的失信者仍然接连不断地涌现,这样的股市同样不是一个健康发展的股市。不知道老师在这里提到的制度完善问题主要包括哪些问题?


皮海洲: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强制退市问题上,所反应出来的股市制度与法制上的问题可以说是全方位的。比如,我们的《证券法》本身上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对欺诈发行并没有作出强制退市的规定,而只是处以违法募资所得收入1%以上5%以下的罚款。又比如,目前欣泰电气已经走完了复牌交易期这个阶段,但到目前为止,欣泰电气的行政复议还没有进行。而在欣泰电气没有公开放弃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复牌交易期设置的程序明显颠倒了。


此外,在此之前,我多次提到的有关投资者保护措施缺失或不到位的问题,在这里就不再重复了。在这里再补充的一点是,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强制退市也暴露出A股停复牌制度上所存在的重大问题。既然揭露日与更正日之后买进股票的投资者得不到赔偿,那么在揭露日与更正日之后,有关公司的股票就应该长期停牌,等待有关方面的赔偿,为什么要将股票复牌,让广大投资者来充当冤大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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