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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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金亚科技实际控制人周旭辉2015年期初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17757.04万元。
二、金亚科技在2015年8月31日披露的《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中对201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并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导致更正前后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的变动幅度超过50%,且未分配利润差异金额达30761.49万元、净资产差异金额达31433.13万元,净利润差异金额达1931.11万元。金亚科技2016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自查报告的公告》对上述调整作了进一步补充说明。金亚科技2016年4月30日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再次追溯调整了2014年度财务报表数据,其中调减资产总额32896.03万元、调减净资产32499.98万元、调减净利润2485.97万元。
三、金亚科技2015年度财务报告被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
金亚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规定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第7.1.5条相关规定。
金亚科技实际控制人周旭辉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7条规定和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第4.2.9条规定,对金亚科技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金亚科技董事兼副总经理王海龙,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何苗,独立董事陈宏,时任董事罗进,时任独立董事陈维亮、周良超,时任监事曾兴勇、张世杰、刘志宏,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丁勇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规定,对金亚科技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第16.4条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旭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王海龙,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何苗,独立董事陈宏,时任董事罗进,时任独立董事陈维亮、周良超,时任监事曾兴勇、张世杰、刘志宏,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丁勇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所重申:创业板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5月17日
责任编辑:cnfol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