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羡林之子诉北大 索还649件珍贵文物

admin 2016-06-02 16:35:24 导读

导读 : 【季羡林之子诉北大】2013年3月,季羡林之子季承(左.因对季羡林先生生前保存的书籍、字画等物是否应由北京大学占有存在争议,季羡林之子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截图

庭审焦点:集中于“赠与协议是否有效”等三大问题

31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焦点集中在三个问题上,第一,请求返还原物是否于法有据;第二,赠与协议是否有效;第三,赠与协议是否具有公益性。

上午,双方就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北京大学申请了5位证人出庭作证,意图证明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之间的捐赠协议为季羡林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有过两次公开、正式的捐赠移交。季承一方则有1位证人出庭作证,主要证明季羡林先生已委托季承处理其全部财产和事务,因此季承有权就捐赠协议提出主张。

下午双方就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季承一方认为,季承得到季羡林先生的特别委托授权,处分权给了季承,季承具备649件物品的处理权、处分权,有权决定涉案标的物是否继续存放在北大,请求返还原物于法有据。另外,捐赠协议没有成立,且涉案标的物没有交付。最后,北大不是公益机构,该赠与协议不具有公益性。

北大则主张,不论从物权还是委托代理的角度,季承请求返还原物都没有权利依据。从物权角度来讲,季承不能证明自己是涉案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季羡林先生没有把涉案标的物交给季承的意思表示,即便涉案标的物属于遗产,季承也并非唯一继承人。从委托代理的角度来看,委托代理关系仅存在于生前,,委托人死亡,委托关系自动解除。

对于捐赠协议是否成立的问题,北大认为:该协议成立并生效,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不需要实际交付,且季羡林从未作出撤销捐赠协议的意思表示。该捐赠协议具有公益性质,涉案的古经字画不仅具有物质上的价值,更是精神财富的传承。

由于北京大学一方不同意调解,合议庭未再进行当庭调解。庭审共持续了近5个小时,下午3时审判长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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