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 梁晓辉 张子扬 张素)资源税法草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同时对相关征税事项作了相应调整。
关于纳税人,草案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其中矿产品包括原矿和选矿。
关于计征方式和应纳税额计算,草案规定:除《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目税率表》)另有规定外,资源税一般实行从价计征,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第三条)。根据《税目税率表》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有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等6个税目。
草案同时就税收减免作出明确:对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以及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对高含硫天然气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以及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对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草案称,为更好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同时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草案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