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职工生育实际 太原市出台生育保险新细则

admin 2018-10-31 18:03:46 导读

导读 : 结合职工生育实际。谁能获得生育津贴。,结合职工生育实际 太原市出台生育保险新细则...

  哪些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如何结算?谁能获得生育津贴?10月29日,记者从太原市医保中心获悉,太原市结合职工生育实际,制定《太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生育保险享受范围

  据了解,太原市除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省直单位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都应依法参加太原市职工生育保险。

  对于女职工来说,参保女职工分娩结束或妊娠终止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9个月;参保女职工早产、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足9个月,但用人单位在其怀孕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女职工已连续缴费满3个月不满9个月的,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这几种情况都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结束或终止妊娠时,参加生育保险的配偶职工已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仅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还有就是,男职工配偶未就业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满足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政策的,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生育医疗报销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此外,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生育保险费期间,职工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工作调动或转移造成生育保险中断缴费的,职工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3个月内按照规定补缴保险费的,或参保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了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连续计算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的,不予办理保险费补缴或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照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时间)。

  “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可享受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表示,“退休人员退休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人员,退休后可享受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标准

  首胎与再生育参保职工享受同样的生育医疗费支付待遇。顺产、助产或剖腹产生育医疗费标准为:产前检查费500元、顺产1500元、助产(难产)17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3000元。

  流产、引产生育医疗费标准为:女职工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的,医疗费每胎次100元;满3个月未满4个月流产的,医疗费每胎次200元;满4个月未满7个月引产的,医疗费每胎次300元;满7个月引产的,顺产1500元,助产(难产)1700元,剖腹产3000元。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标准为:产前检查费500元、顺产1500元、助产(难产)17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3000元。

  计划生育门诊医疗费定额标准为:门诊宫内节育器取出术200元、门诊宫内节育器放置术340元。

  生育津贴结算标准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享受生育津贴产假休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是享受生育津贴产假休假期间工资的替代,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参保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关系起始时间至享受生育津贴产假休假结束时间内的产假休假期间不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女职工生育顺产津贴补助为98天;难产生育津贴补助为113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满3个月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满4个月未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记者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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