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记者从太原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太原市将制定《太原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条例(草案)》分别就交通规划与建设、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规定、停车管理等方面制定细则。
目前,《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即日起至9月30日前,可将意见或建议通过电子邮箱、传真等方式反馈给太原市法制办法规处。电话(传真):035142203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
《条例(草案)》规定,太原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停车场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定期对城市道路施划设置停车泊位路段的交通状况进行评估,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及时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公共道路或便道设置停车场(位),不得设置隔离设施及其他设施圈地停车;不得以安装地锁、划设标线等方式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
当停车泊位紧张时,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如: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中小学、幼儿园和医院,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夜间停车需求集中但现有停车资源无法满足的商业街区,其周边道路条件允许的;停车资源严重不足区域的人行道范围内,条件允许且不影响行人正常行走的。
同时,《条例(草案)》还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库);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道路沿线有条件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通行条件和车辆停放要求。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上下学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校园周边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或划定区域,供接送学生的机动车临时停车。
针对非机动车的停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管理部门设置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应当使用非机动车道路停放点,不得在停放点以外区域停放。
规范非机动车、行人文明出行
为了更好地规范非机动车驾驶员文明驾驶,《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开启照明灯光;进入环形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并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不得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残疾人驾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时速;不得擅自拼装或者改装电动自行车,拆除限速装置;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或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不得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牵引动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随身携带残疾人证,单人驾驶,不得另载他人或者违反规定载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有违反上述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同时,《条例(草案)》对行人文明出行也做了如下规定: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跨越、倚坐、搬移、踩踏、污损道路交通隔离设施;不得在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快速路上推拉人力车、轴承车等工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将建立交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条例(草案)》规定将实行交通安全诚信管理制度。违反文明交通,相关信息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一年内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被处罚后仍未及时检验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市人民政府将建立交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