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决定,授予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王成同志“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称号。 7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表彰大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宣读决定,为王成颁发了荣誉证书。
王成于1992年4月出生,共青团员,现为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警务辅助人员。自参加法院工作以来,王成爱岗敬业、踏实肯干,严格要求自己,刻苦学习司法警务专项技能,在庭审保障、安全检查等工作中表现突出。4月15日,王成在外出时突遇精神病患者高某持刀意图伤人,他不惧危险、挺身而出,用手紧紧抓住刀刃拼力将刀夺下。在手被严重割伤的情况下,王成继续与高某搏斗近20分钟直至警察赶来将高某控制带走,成功避免了一起严重伤亡事件的发生。王成的英勇事迹受到当地干部群众普遍赞誉,团风县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其“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其记个人一等功。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强调,王成在他人生命受到不法侵害之际,将个人安危置之度外,挺身而出救人于危难,用实际行动弘扬了中华民族见义勇为舍己为人的传统美德,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榜样。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王成“全国法院先进个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