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0日电 近日,南京市民举报康师傅优悦包装饮用水中涉嫌“添加氮气、且包装未标识使用氮气的事件”引得媒体热议。事情曝光后,公众关注的问题一是这些氮气是否为工业氮气,二是在饮用水中加氮气的做法是否合法,三是添加氮气是否应该标注。
今天,中国饮料工业协会通过官网发布的《关于饮料行业使用“食品添加剂 氮气”说明》指出,“氮气”是在食品饮料行业中广泛应用的加工助剂,根据《GB 2760-2014》和《GB 29202-2012》的规定,在饮料中使用氮气作为加工助剂无需进行标签标示。
所用氮气是否为“工业氮气”?
事发后,江宁区市场监督局曾接受媒体采访表示,从南京顶津食品现场提交的“索证索票”书面材料上来看,该公司所使用的液态氮气是从空气化工产品(南京)有限公司购进,为食用级液态氮气,双方的购销售合同及相关索证索票均齐全。
此前,在江宁区市场监督局此前接受媒体采访称,为了确定是否为工业氮气将通过检验机构对封存的氮气罐进行检测才能判定。该局稽查大队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液态氮气并没有直接添加进饮用水的生产环节,而是在最后封瓶时使用。“密封前,加一滴液态氮气。液态氮气会很快转化为气体,充满瓶子,最后盖上盖子,瓶子就会显得很饱满。”
氮气本身是空气的主要组成部分,约占78%,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的惰性安全气体。
据人民网报道,江南大学食品学院老师成玉梁指出,在罐装时滴注液氮是比较先进、成熟的工艺,而且由于用量很少,成本在可控范围之内。“按道理没有必要用工业液氮,这只是一个辅助手段,为了这一点去违规使用工业液氮没有必要,尤其是像康师傅这样的大公司。”他认为。
饮用水中加氮气是否合法?
今日,中国饮料工业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关于饮料行业使用“食品添加剂氮气”的说明》,说明指出,“氮气”是在饮料行业中广泛应用的加工助剂,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氮气为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GB 2920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氮气》规定了氮气的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等内容。在饮料中使用氮气应同时符合GB 2760-2014和GB 29202-2012的规定。
江宁区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在核查该公司的企业标准和工艺生产流程表时发现,浙江省卫生厅备案的企业标准中明确顶津食品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其他饮用水)中可充氮灌装。
据业内专家介绍,包装中使用氮气是现代食品饮料工业中先进且被广泛使用的技术,它能在安全无害的前提下有效帮助隔绝氧气,保护品质,提高产品的保质期和保鲜期,方便运输和存储,常见于饮料、瓶装水、膨化食品等领域。
云南农业大学食品系副教授何劲松接受中新网采访时表示,现代食品加工使用氮气来保鲜很正常,氮气并不是添加到食品本身当中,,而是包装时的加工助剂,防止包装内食物氧化,尤其一些果蔬类食品、蛋糕和薯片等,包装内填充氮气还可以起到包装稳定的作用。
饮料中使用氮气是否需要标注?
南京某区食药监管部门负责人解释称,液态氮气属于加工助剂,在食品添加剂国标GB2760—2014中,对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明确可以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氮气。在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明确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氮气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企业使用制氮机自制氮气的也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和使用。与此同时,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发布的“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修订版)实施问答”第三十四条规定:“加工助剂不需要标识”,因此在饮料中使用氮气作为加工助剂无需进行标签标示。 (中新网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