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公、检、法人员枉法办案
枉法办案,致受害人寻衅滋事,逍遥法外
是非颠倒,无辜人正当防卫,被判徒刑
举报人:张凤云,男,69岁,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安屯村,身份证号:130323194710106634,电话:15233546113是非颠倒,无辜人正当防卫,被判徒刑
被举报人:杨秋柱(抚宁县公安干警)
齐然(秦皇岛市检察院检察官)
谢春林(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举报事项:包庇黑社会,枉法办案
具体事实如下:因我村村书记刘志刚与宣各寨村书记张柏与卢龙县铁矿老板冯国强相互勾结,在安屯村开采铁矿。一次性毁坏耕地100多亩,松树上万棵。我和张枢新、张春贵三代表和一百多名村民联名向县国土和林业部门反映违法之事。他们怀恨在心,视机报复。他们有组织、有计划、有阴谋的。2013年9月13日引发了一起因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所引发的正当防卫的刑事案件。
以吴志勇为首的黑社会势力手下有上百人,几十辆车,在秦皇岛市称霸一方,无所欲为。欺行霸市,打死打残打伤、抄家勒索、拦路敲诈,据我知所身受其害的就有30多户(均有书证)。
2013年9月13日,我张凤云在抚宁县人民医院住院,儿子张金为我陪床。突然一个外地手机号给我儿子打来,问他在哪里。我儿张金说:“在抚宁县人民医院给父陪床。”不多时又打来,约他到一楼大厅见面谈话。我儿张金由四楼去一楼大厅。一个不认识的人问你叫张金,我儿回答是。这个人说你劝劝你爸,阻止他别告状。我儿子回答说,我爹的事我管不了,也劝不了,更阻止不了。这事你们直接跟我爹说去,说完转身就欲上四楼走。这时一个人上前勒住张金的脖子,另外两个人一起上前将张金打倒,用三角铁板焊制的垃圾筒和广告牌劈头盖脸在一楼大厅不知滚了几个来回,将张金眼角、头部、面部打得浑身是伤,我儿张金嘶喊救命,但求救无望,拼命爬起,无奈掏出水果刀乱挥,以防被他们再次打倒,张喜华勒住张金脖子时,张喜华用力拽张金头发,张金疼的一抬手,吴志勇身受一刀,吴志勇他们三人10时5分10秒出大厅外张金不知去向。我儿张金他们逃跑后打了110报了警。报警时间是10时6分55秒。然后上了四楼,将车钥匙给了我,之后从四楼下到一楼,从楼道跑到急诊室包扎救治。上述事实,医院一楼大厅监控均有录像。此情此景医院保洁员曹素英均充分证明。然而抚宁县公安干警抵达案发现场后,将我儿张金当场控制,却不拘留放走了王新、张喜华、张翠翠和开来的路虎车,放走后同年11月7日王新、张喜华又犯案了,一个在押,一个网上追逃。枉法办案,具体事实如下:
1、未控制现场,锁定证据,致使车辆和车内的(刀、枪、棍、棒)等作案运输车辆和作案工具消失。
2、我儿张金报警时间是2013年9月13日10时6分55秒,张翠翠报警时间是10时10分,却将张金的报警时间写为10时11分。
3、暴徒逃离现场后,我儿张金根本没出医院的楼门,杨秋柱蓄意写为追杀王新。且王新身上根本没有伤。致使我儿张金背负故意伤害的罪名;张喜华虽鉴定为轻伤,其伤是在他们对我儿施暴过程中所致。受伤部位如何所致,是谁所致我儿根本不知情。总之我儿张金没有伤害的故意;吴志勇鉴定为上腔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我儿张金处于被勒脖锁喉,拽发按头,群殴施暴,危及生命的情况,采取乱挥刀的行为将吴志勇致伤,完全是属于正当防卫。然而吴志勇受伤逃离现场的时间是10时5分10秒,推进抢救室的时间是10时35分。吴志勇受伤后30分钟没人给抢救,张翠翠在吴身旁,公安干警抵达现场均都看见吴志勇受伤为什么不给他抢救(公安局到人民医院没有1000米)。事实表明,吴志勇受伤后在15秒内就能到抢救室,张翠翠、公安机关及伤者吴志勇如果及时救治,就不能致使吴志勇失血性休克致死。死后三天就火化了,从火化厂到吴志勇家经过20多村,有一百多辆小汽车送行,大家都看见了。
4、医院一楼大厅南北各有一个摄像头,为什么录像连接不上,中间出现死角。杨秋柱对此负有解释的法定责任。
5、我儿张金未离开现场,为什么水果刀至今找不到?询问笔录上写的15公分凶器根据什么写的?
6、公安干警杨秋柱包庇冯国强、张柏、刘志刚雇佣黑社会,打击报复上访人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为掩盖雇佣的真相,逃避法律的追究,帮助其弄虚作假。
(1)冯国强根本没有把铁矿转包给吴志勇(安屯村民为其打工的均有书证……
(2)吴志勇生前和张金均不认识。没有来往和债务纠纷和恩怨。
(3)安屯村村书记刘志刚、宣各寨村村书记张柏均是雇佣黑社会人,所做的书证均是假证。
(4)南寨村村民赵吉禄没从我儿张金手买地,是开铁矿用的,杨秋柱纯属捏造的。
(5)我们上访以毁坏山林为由,并制止其父上访未果,公安干警杨秋柱你给死者吴志勇生前就作了笔录吗?还是你生编硬造的。
秦皇岛市检察院检察官齐然,在秦检刑诉(2014)14号起诉书中弄虚作假:
一、指控我儿“张金在抚宁县人民医院外科一楼大厅因琐事与被害人吴志勇、张喜华发生斗殴……”
我儿张金与吴、张、王根本不认识以后知道(吴志勇是抚宁区界岭口人,张喜华青龙人,王新卢龙县人,张翠翠是东北人)没有往来,没有债务纠纷,也没有恩怨,根本不存在着任何琐事,在医院为父陪床,是他们找到医院寻衅滋事,不是我儿张金找他们,而是他们找我儿张金。检察官齐然这样所谓的查明,改变了案件的性质。
二、……在撕打过程中,张金持刀将吴志勇、张喜华、王新扎伤。后张金持刀追至急诊室,将正在进行救治的王新右腿根部扎伤,吴志勇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喜华构成轻伤。张金构成轻微伤。……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1、我儿张金在医院为父陪床,是吴志勇、张喜华、王新、张翠翠找到医院寻衅滋事,我儿张金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乱挥刀以摆脱致害人施暴伤害而采取的必要行为。完全是属于正当防卫。我儿张金2013年9月12日晚上12点钟回家,中铁工程领导给各班组开会,工程和中秋发放工资的事(有书证)。
2、我儿张金根本没追杀张喜华。他们施暴时张喜华受伤后跑到中医院包扎救治。他如何受伤我儿张金根本不知情;我儿张金也没追杀王新。吴志勇他们逃离后王新跑到抢救室。我儿张金从一楼跑到四楼,又从四楼跑到一楼,然后从一楼楼内跑到抢救室,怎能说是持刀追杀呢?且王新身上根本没伤。然而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2014)秦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中法官谢春林在审理判决中徇情枉法,偏听偏信,导致本案判决错误。
1、冯国强、张柏、刘志刚说把铁矿转包给吴志勇一事的谎言中,采信证据存有瑕疵,转包协议未出示原件,转包人冯国强未到场,未通过质证,作为了定案依据。
2、张柏、刘志刚作为转包的担保人,对转包时间、转包价钱证明不清,且均未到场,未通过质证,作了定案依据。
3、以毁坏山林为由,并制止其父上访,雇佣黑社会寻衅滋事造成一死一伤的刑事案件。既然吴志勇、张喜华、王受害人,为什么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道这一事实符合世之常理吗?
公、检、法的执法人员徇情办案,违反法律,违背事实,颠倒是非,造成了无辜的人受到伤害,采取必要的正当防卫手段,以维护自己身体和生命的人受到法律的追诉。一起雇佣黑社会寻衅滋事,伤害他人身体,危及他人生命的人逍遥法外。为此向中央实名举报,请求领导查清本案的事实,还原一个事实的真相,公断本案的是非黑白,彰显人间正气和法律的尊严。
叩呈中央领导
张凤云
15233546113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