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网讯 昨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8年,南通法院共受理各类涉房屋和土地纠纷4748件,该类案件呈现出案由集中、法律关系复杂等主要特征。数据显示,2018年受理的涉房屋和土地纠纷案件中,房屋买卖合同案件2666件,占比56.1%。
2015年5月26日,黄某夫妇向南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交房的自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黄某夫妇根据约定支付了首付房款、办理了按揭贷款,并支付了维修基金、车库款。但交房期限届满,开发公司未能按约将案涉房屋交付。黄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开发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开发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民事判决书,证明其未能交房的原因系与公司合作的一家安装公司恶意拖延所致,请求驳回诉讼请求。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开发公司与案外人的纠纷与本案无关,如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开发公司违约的,亦应由开发公司向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遂判决开发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黄某夫妇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该案判决生效后,此后又有数十个买受人向法院提起类似的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当前涉房屋和土地纠纷以诉讼方式维权成为常态,群体式诉讼、跟风式诉讼、善后式诉讼成为案件重要特征。部分房地产项目特别是住宅地产涉及众多业主,一旦出现延期交付所售房屋、交付房屋与合同约定或者广告宣传不符等问题,往往引发群体式诉讼,而部分房地产案件由于开发商对前期开发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不能妥善解决,从而引发跟风式诉讼。 记者冯宏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