茹某生前以书面、录音、录像三种形式分别立了遗嘱,表明房子都留给现任妻子。那么,他前妻的两个女儿是否有权继承?昨天,这起继承官司在顺义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面对父亲视频里说要把房产都留给继母的话,两名女儿情绪激动,她们不相信感情很好的父亲立的这份遗嘱是真实的。
再婚不到一年去世
妻子拿出三份遗嘱
茹某生前在顺义区南法信镇西海洪村共有东西两个大院,2011年和前妻协议离婚后,二人分割了这套房产,茹某分得西院、前妻分得东院。
当年12月13日,茹某和许女士登记结婚。然而不到一年,2012年11月,茹某因心脏病去世。他和前妻的两个女儿、妻子许女士则成了这套西院房产的继承人。
近日,许女士拿出了书面、录音和录像三份遗嘱,将丈夫前妻的两个女儿告上法院,称茹某在弥留之际立下遗嘱要将所有财产留给自己,不给女儿。
涉案房产共有正房3间、西厢房3间,以及再婚后二人共同出资建造的东厢房3间。许女士起诉称,她和茹某育有一子,今年10岁,“茹某舍不得这个未成年的孩子,决定将房子都留给他”。
昨天的庭审上,许女士拿出了这三份遗嘱。茹某签字的书面遗嘱称,他现在身体不如以前了,为避免家里因房产产生矛盾、争执,希望百年以后,名下所有房屋产权都归妻子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
“我现在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没有人逼迫我,,关于女儿给我的治病钱,是你们该给的。房产和你们没有关系,希望姐妹俩理解。”2012年6月的书面遗嘱写道。两个月后又有一份相同的音频遗嘱。视频遗嘱时间为当年9月。视频中,茹某坐在医院病床上,照着书面遗嘱念白,因病情加重,他的声音缓慢而喘息。
前妻两个女儿质疑
称“父女关系很好”
茹某和前妻的两个女儿并不认可这份遗嘱,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父亲年老多病,子女拿钱治疗,他在遗嘱中说这是应该的,这有悖于常理。”庭审上,茹某前妻的两名女儿,面对遗嘱情绪激动。
她们答辩认为,和父亲感情很深,父亲在病重期间并没有提立遗嘱的任何事情。且二人对他很照顾,父女感情融洽,因此对遗嘱的真实性存疑。
两个女儿说,不仅生前对父亲照顾,父亲的善后工作、请客操办,两人也都参与了,尽到赡养义务。她们提出,录音和视频中只有父亲一个人在说话,没有显示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质疑遗嘱的真实有效性,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二人表示,涉诉宅院是茹某与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忠,导致该案发生,因此该遗嘱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被认定无效。
现场
三人出庭称老人写遗嘱时清醒
因被告质疑遗嘱真实性,庭审围绕这三份遗嘱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做出的展开。因庭审上有多名证人出席,讲述立遗嘱的过程,庭审进行了四个多小时。
曾租住在茹某院子里的小张说,书面遗嘱是当年6月茹某叫他去证明的时候写的,当时茹某意识清醒。
另一名证明人焦女士则说,茹某“发自内心地想把房子留给许女士和儿子”。因为被告两个姐妹已经长大成人,10岁的儿子还没有成年,以后打工也得有个住处。她记得录音频的时候,茹某已病重,说话就会喘。第三名证人也表示茹某是意识清醒时做的遗嘱。
对这几份证人证言,被告姐妹则不认可。她们认为小张住在涉案房产处,如此作证对自己有利。后两名证人则先和许女士认识,后认识茹某,两人和许某关系密切,身份存疑。
因还有证据补充及法官要勘验现场,该案将择期再审。
释疑
录音、录像证据何时有效力?
该案中出现了三份内容一样的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成了案件核心,此类遗嘱在何种情况下有效力?
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表示,只要音频和视频资料经技术确认是没有编辑的、完整的,真实性没有问题,则认定其效力。“做音频和视频遗嘱时,老人是否神志清醒很关键。一般情况下,通过一问一答,语言的连贯性,身边见证人的阐述等,证明老人当时状态良好,能真实完整地表达,则具有效力。”
包华进一步介绍,音频和视频遗嘱未必需要见证人,在立遗嘱中需要见证人有两种情况,一是帮助无能力的人代书遗嘱;一种是老人连字都签不了、需要口述内容的紧急情况下,需要证人。
如果老人能够通过音频、视频完整表达意见,且在技术上不存在编辑和删减,那么证明效力很高。关于本案中,被告女儿认为和老人关系很好,老人不可能立遗嘱的说法,如果对方不能举证老人是被胁迫或者音频和视频是存在技术问题的,那属于情感怀疑,不是诉讼解决的问题。
本组稿件采写/新京报记者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