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房子住了十几年且有产权证,怎么就成了“别人家”的了?

admin 2018-12-12 13:01:20 导读

导读 : 交汇点讯自家的房子住的好好的,而且房产证就在身边,但突然有一天有人找上门来说,这房子是对方的,且对方也有房产证。这是怎么回事。无锡房东戎某一家就遇到了...

  交汇点讯 自家的房子住的好好的,而且房产证就在身边,但突然有一天有人找上门来说,这房子是对方的,且对方也有房产证。这是怎么回事。无锡房东戎某一家就遇到了这样的怪事,入住房屋十五年却被告知房主另有其人,明明自己花钱买的房子怎么成了别人的呢?而上门索房的许某也十分纳闷,自己持有房产证,且做中介的母亲也告知房屋在出租中,房贷也还了六年了,这到底怎么回事呢?记者今天获悉,背后的真相令人哭笑不得。

  案情回顾:家中来了“不速之客”,竟然声称房子是对方的

  2017年9月,戎某家中来了一名不速之客,对方称房屋系其所有,且持有房产证,要求戎某一家迁出房屋。

  看对方言之凿凿的样子,戎某感到非常疑惑,其持有的房产证和对方的房产证到底哪张是真的呢?次日,戎某委托律师去产监处查询,发现房屋产权确实登记在了许某和马某名下。而何时变更的,戎某不得而知,越想越害怕的戎某选择了报警。

  经调查,2002年,戎某向开发商购买了一套位于梁溪区的商品房,款项付清后,戎某一家于当年入住。2003年,一名姓丁的女士擅自代签了戎某的授权委托书,将房屋转让给了李甲夫妇。2008年,李甲又将房屋转让给了李乙。2011年,李乙将房屋转让给了许某和马某。在整个房屋转让过程中,原房主戎某毫不知情。

  戎某回忆,在上述这些人中,其只认识中介人员李甲。戎某曾在2002年前委托李甲卖过两套房屋,当时觉得李甲比较可信,遂在买了新房后将产权证交给李甲,委托其代办土地证。数日后,李甲就将办好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一起还给了戎某。戎某认为,李甲在这一系列事件中是关键人物,且李甲就是许某口中的母亲,但李甲现已去世,谁来证明该套房屋是戎某的呢?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戎某一纸诉状将许某和马某告上了法庭。

  庭审现场:“真相”令人“震惊”,中介私下“代签”买卖客户的房产

  在案件开庭时,许某称,2011年,其和男友马某恋爱期间,母亲李甲提出要为两人购置婚房,两人配合母亲办理了购房手续,并与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

  许某称,因母亲从事中介工作,所以其只要负责提供材料和签字,所有的手续都是母亲去完成,银行的贷款也一直由母亲在偿还。直至2017年8月母亲去世,许某的父亲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许某的房产证,遂交给其去核实房屋的情况。许某以为房屋一直在出租,到现场查看后对方居然称是房主。产权证是真实的、银行贷款也一直在还,许某认为无论从哪方面来讲,房屋就应该是她的。

  为查明案件事实,案件追加了丁某、李乙、许某的父亲以及银行作为第三人。

  丁某告知法官,其和李甲都是从事房产中介的,双方因业务往来相识多年,平时会互相帮忙。2003年,李甲要求丁某帮忙代签一份戎某夫妇的卖房委托书,并出示了房屋产权证及戎某的身份证,丁某答应了,还配合李甲办理了涉诉房屋的转让手续。丁某表示其并不知道房产转让原因,也未收取任何报酬。

  许某的父亲陈述,其和李甲、丁某、李乙是同行,大家都有过合作,为避免手续繁琐,李甲会委托其代签名字。许某的父亲称其认识戎某,戎某曾委托他们夫妇出租过房屋。关于涉诉房屋,李甲未曾向其提及,他是在整理遗物时发现的房产证,遂交给许某去核实房屋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乙一直未出现,承办法官去派出所调取了其相关笔录。李乙陈述,2008年的时候,李甲称其名下有一套房屋要拆迁,如果名下有房则无法获得拆迁分房,所以要求李乙帮忙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待李甲拆迁分得房屋后,再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回去,李乙答应了。

  同年,李甲和李乙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1年,李甲提出要将房屋过户到她女儿名下,李乙便与许某签订了相关合同。李乙称在两次房屋过户过程中,既未出资,也未收款,更不清楚房屋状况。

  法院判决:伪造“委托书”企图占有房产,法院判决产权变更“无效”

  法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房屋来源、房屋出资、房屋权属登记及居住情况等情节综合确定。

  戎某就涉诉房屋的权属情况,提供了相关证据。戎某一家至今长期居住于上述房屋内,若非2017年许某上门,戎某对其长期居住的房屋已被他人擅自处分一事毫不知情,获悉此事后也于第一时间报警,戎某的主张也与其在派出所报案时的陈述基本吻合,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丁某与李甲合意,擅自伪造戎某的委托书,将属于戎某所有的房屋无偿转让给李甲,系无权处分行为,李甲亦非善意第三人,上述房屋产权不因此发生转移。2008年,李甲又与李乙合意,将上述房屋产权进行形式变更,二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未实际履行,李乙亦非上述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2011年,李甲要求李乙将上述房屋转让给许某、马某,许某、马某虽与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与银行签订了相应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但二者既未实地查看所谓的“婚房”,也未向卖房者支付房屋首付款,更未在分手后及时对登记在二者名下的“婚房”进行处置,若非许某父亲整理李甲遗物时发现产权证,许某、马某在取得房产六年多的时间,对名下房产不闻不问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常理。

  与此同时,丁某、李甲、李乙对上述房屋进行处分的行为均系无权处分,许某、马某亦非善意第三人,无权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上述房屋产权仍归戎某所有。

  最终,法院判决涉诉房屋归戎某所有。

  交汇点记者 张建波 通讯员 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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