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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为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公共配套,《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已通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将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
原标题:深圳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办法通过审议
符合两种条件的历史违建可申请为商品性质房地产
深圳新闻网讯 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为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公共配套,《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已通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将自2018年10月10日起施行。
《处理办法》适用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产业类历史违建)和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公配类历史违建)的安全纳管、处理确认、依法拆除或者没收。
值得注意的是,《处理办法》中第四十条明确,符合两种条件的历史违建可以直接申请为商品性质房地产,也可以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办理为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后,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转为商品性质。一是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所建产业类历史违建,位于原农村非农建设用地红线内或者以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扣减处理的,按照申请办理为商品性质时的市政府有关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有关规定补缴地价;二是除上述情形之外的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按照申请办理为商品性质时市场评估地价的50%补缴地价,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按照申请办理为商品性质时的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此外,《处理办法》指出,房屋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识。若有擅自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的,由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等部门依职权责令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罚款,并将监管信息纳入深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记者郭宇立)